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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范本
再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合同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财产;
(2)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财产;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 矿井、矿坑内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农作物;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财产;
(3) 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财产;
(4) 在运输过程中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 、泥石流;
(3) 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自有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 核子辐射或污染;
(3)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损坏;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财产,如果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因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该项科目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
险当时账面余额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保护财产安全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当向中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如友好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篇二: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
甲 方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 方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 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拍照;
b. 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分类、清点和登记;
c. 对受损财产损失程度有分歧,应进行必要检验; d. 与甲方商定初步后续处理方案;
e. 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篇三: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甲 方(转出方):
乙 方(受让方):
使用说明
一、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双方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五、本文本仅适用于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赔付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保险合同.本合同是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协议。
甲 方(转出方):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乙 方(受让方):
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第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年。
第四条 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有关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提示】:从有利于诉讼角度出发,管辖法院最好约定明确,一般来说合同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一般约定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
第六条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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