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书编号:20 年 委托书 第 号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业 务 主 体
委 托 人
委托人是单位填写以下内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 编
开 户 行
帐 号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委托人是个人填写以下内容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
家庭地址
邮 编
电话
开 户 行
帐 号
受 托 人
单位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行 长
单位地址
邮 编
开 户 行
帐 号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委 托 事 项
以下由委托人填写
指定借款人
委托金额
币 种
委托贷款用途
委托人同意将自主支配来源合法资金,委托受托人 向指定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此项委托贷款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贷款利率等由委托人确定。担保人由借款人选择,经委托人审查,同意 企业为担保人,担保方式为 。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中提供信息和所附材料属实。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两份。
编号:20 年委托字第 号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开立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应具有合法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并对担保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帐户、确认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具体方式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 对逾期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本协议项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五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帐户,用于核算委托资金;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与《委托贷款通知书》要求,在指定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发放后,受托人应设立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贷款发放、收回和计息。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
第十六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七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用途合法性予以证明。对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向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并承诺所委托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委托贷款用途合法性存有疑问,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办理异地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三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委托协议规定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受托人每日可收取委托人应付手续费 %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其他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委托人逾期半年以上或拒绝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有权从收回委托贷款资金中扣收手续费,有关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书》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解决协议纠纷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各项应付款项均已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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