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居间服务合同(溢价)
居间服务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其拥有 (本合同第一条标物)委托乙方 居间中介代理出售,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自行出售或委托其他第三者从事与乙方同样居间中介行为,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物标示(下列记载事项如未详尽,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资料为准)
所有权人
使用年限
房屋坐落
房屋类型
结构
建筑面积
第二条 委托售价
1.双方议定,乙方代理出售前款标物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 亿 仟万元。
2.甲方允许乙方溢价销售,溢价部分作为乙方佣金。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运用适当方法寻找合适承购方,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出售标物处理情况。
2.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承购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3.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协助甲方与承购方商议合理售价和协助办理买卖合约手续。
4.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承购方签订转让合同。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代理业务,为了有效地履行义务所实施市场调查、广告企划、租赁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其为上述出售标物唯一及合法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指定代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若发生任何有关产权归属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其后果。
2.委托方承诺一旦与乙方介绍承购方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首期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义务。
3.若甲方私下和乙方曾介绍过客户达成交易,甲方仍应按照委托合同内订明之服务报酬金额支付于乙方。
第五条 服务报酬
1.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为上述标物成交价总金额溢价部分,于甲方在收到首期款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若承购方支付定金后,因承购方原因而不能达成交易,承购方支付定金将不予退还,由甲乙双方平分。
第六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承购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承购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与该承购方之相关企业签订本合同标物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有效期(委托期)为180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物最低成交总金额居间服务费标准 %赔偿。
第七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即时生效。
第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双方如有其它约定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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