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LED屏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福朋喜来登酒店LED广告位运营
合
同
书
委 托 方:
甲 方:
发 布 方:
乙 方: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广告载体户外广告发布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1条:合作内容
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发布户外广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广告载体维护服务和户外广告发布服务。
1.2 甲方拟发布广告媒体具体位置:滨海大道胶南段福朋喜来登酒店外立面LED广告位。 1.3 甲方拟发布广告媒体播放时间:7:00-22:00,每天播放次数不少于100次。
1.4 甲方拟发布广告媒体尺寸:77.824m*2.432m。
1.5甲方拟发布广告媒体播放形式:每屏广告字数为20—25个,电话号码一个数字为半个字符,标点符号为一个字符。每屏广告滚动播出加暂停时间为17秒,客户类型不做限制,广告发布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把关。
第2条:发布期限
2.1 广告发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3条:发布费用及付款方式
3.1 广告费用合计为: 元(大写: )。该费用构成乙方提供本合同所指服务全部费用。
3.2付款方式: 。
3.2.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金额为 元(大写: );
3.3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双方确认同意其他方式
乙方开户账号名称: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税号:3719
乙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胶南支行
乙方开户银行帐号:371003467
乙方地址:胶南市滨海大道1377号。
3.4 付款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发票或收据。
开具发票所需甲方信息:
甲方开户账号名称:
甲方税号:
甲方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甲方办公电话:
甲方开户银行:
甲方开户银行账号:
第4条:广告内容合法性
4.1甲方刊登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山东省、青岛市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
第5条:广告页面更换
5.1 甲方如需换内容,应将更换广告内容及时交付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广告页面制作,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登载。
5.2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免费 次为甲方更换广告页面。
第6条:禁止事项
6.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将媒体位置予以任意撤消、减少或更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第7条:双方义务
7.1甲方义务
7.1.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7.1.2应及时将广告内容及其他所必需各类文件、广告设计样稿、甲方营业执照或预售/销售许可证以及其它必要证件提供给乙方。
甲方应对其提供广告稿或画面遭政府禁止发布或与第三人发生版权、肖像权或其它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7.1.3广告制作发布后,甲方如需更换画面,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7.2 乙方义务
7.2.1对甲方提供广告文件内容进行审核,使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若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不得对广告文件内容擅自进行修改或自行制作发布。
7.2.2 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广告发布申请,并获得有关政府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批准。
7.2.3 乙方负责广告发布期间广告载体发布、维护和日常维修保养。
第8条: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导致甲方或乙方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客观情况。
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出现不可抗力48小时内通知另一方。
8.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和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8.4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本合同发布期限顺延。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无法实现合同目,本合同终止。
第9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9.1本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甲、乙双方未能就续约达成一致意见;
9. 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无法实现合同目;
9.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情形。
第10条:特别约定
10.1如因城市建设与规划、市政设施改造、自然灾害、政府清拆行为等情况造成广告发布终止,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终止,广告发布费用根据实际发布时间计算(计算方式:实际发布产生费用=广告发布费用总金额元÷合同总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多退少补。
10.2 如因遇政府指令性拆建、道路改建等造成本合同短期或部分不能履行,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或由乙方提供与原位置相当广告位(须经甲方同意)继续发布本广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终止。
10.3如遇政府大型公益宣传活动,须短期发布公益广告内容,广告发布期限相应延长。
第11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下列行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1.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3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1日,甲方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3‰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7 日不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拆除广告,并要求甲方按合同总价款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11.2 本合同一方所做陈述或保证有严重不实或误导,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并继续追偿因不实或误导陈述、保证所遭受损失。
11.3 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发布或者影响广告发布,应在本合同约定发布期结束后,通过延长同等发布时间方式对延误期予以补偿。乙方延迟发布连续不超过15天,甲方有权选择延长发布时间,超过15天,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均须按合同总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发布或者影响广告发布,广告发布期限不予延长。
11.4 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如因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须按照本合同总价款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负责赔偿。
11.5 乙方应严格遵守广告媒体播放时间和播放次数。若发现乙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和次数发布广告,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元损失费。
第16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经双方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附则
17.1本合同一式 4 份,由甲、乙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持有 1 份,乙方持有 3 份。
17.2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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