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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赁服务协议
CSLT-GY-BG041
车位租赁服务协议
序号:
甲方: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公司名称):
房号: 栋 单元 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租赁长盛岚庭 期停车位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 甲方出租车位位置及类型
停车场
车位类型:
二 乙方停放车辆状况
证件及编号: 颜 色:
车 牌 号: 品牌、型号:
三 车位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 相关费用及收缴方式
1 机动车物业管理费
1.1 本小区停车场采用非固定车位租赁方式,非“私家车位”标识车位均可停放。
1.2 机动车车位物业管理费标准: 元/月/个;交费当月不足一月,按“当月停放天数/30天×月物业管理费”计收。
1.3 车位物业管理费由甲方直接向乙方收取。
1.4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变化,经核定后相应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取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调整在正式实施前一周内采用公示方式告知。
2 车位占用费
2.1甲方经长盛(湖南)有限公司授权对其权属物业 期机动车停车场实行非固定车位租赁管理。
2.2 固定车位占用费标准(按车位类型收取)
□微型车位 元/月;
□标准车位 元/月;
□豪华车位 元/月;
2.3 乙方按 元/月标准向甲方支付非固定车位占用费。交费当月不足一月,按天计算费用,车位占用费按“月应交费额/30天×当月车位已交付天数”计收。
3 车位物业管理费及车位占用费按季度交纳,费用到期限前一周,乙方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交纳下季度机动车物业管理费与车位占用费。
4 机动车物业管理费与非固定车位占用费滞纳金计算
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机动车物业管理费和非固定车位占用费0.5%计算滞纳金。
5 在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未使用车位,机动车物业管理费与非固定车位占用费仍由乙方承担。
6 车辆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更新相关资料,便于车辆正常出入和费用减少和增加。
五 车位变更
1 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要停止使用本车位,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已交纳费用不予退还。
2 当甲方受托管理车位需要卖出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时间结束租赁,本租赁协议自然终止。
3 地下停车场租赁车位不得私自转租使用。
六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经长盛(湖南)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权属长盛岚庭 期机动车停车场实行管理,负责对车位管理、租赁、费用收缴等工作。
1.2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对乙方韦反车位管理相关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对乙方违反租赁服务协议行为进行追究。
1.3 甲方为乙方提供车位物业服务,收取车位占用费和物业服务费仅负责车位及相关配套设备日常养护、清扫、保洁、交通秩序维护,对乱停乱放进行制止与纠正,但不承担因乙方或任何第三人强行乱停乱方等到相邻权侵家赔偿责任及乙方所停泊车辆和车内物品保管责任。
1.4 甲方应在乙方交纳机动车物业管理费与非固定车位占用费之日开通乙方停车卡停车功能,并从起租日开始提供相应非固定车位场地服务。
1.5 对乙方违约处理
乙方超过7天未交纳机动车物业管理费和车位占用费,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车位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并追计乙方所欠机动车物业管理费和车位占用费以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所欠机动车物业管理费和车位占用费0.5%日收取。
1.6 如果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前终止,甲方按日计算退还乙方应退费用。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为停车场非固定车位之场地承租人,享有对非固定车位在租赁期间使用权利。
2.2 乙方不能损坏停车场内公用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3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车辆进行查验和现场秩序维护,服从甲方管理。
2.5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附件《停车场管理规定》中规定。
2.6 乙方应根据非固定车位大小,停放符合硬件要求车辆。
2.7 乙方所停放车辆资料若发生改变,须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更新登记,若因乙方没有及时更新车辆资料而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8 乙方不得将停车卡转借、转让或做其他用途;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在三日内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挂失和补办,若乙方未进行挂失,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半角车位转借与第三者共同使用或移作他用,不得在车位上搭建或构筑。
2.9 乙方进出车库或停放车辆时,与其他车辆、人员发生碰撞,所造成损失由肇事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公安管理机关界定责任。
七 协议终止条件
发生以下原因时,本协议终止:
1 车位产权人发生变更。
2 车位服务人发生变更。
3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调整。
4 车位占用费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调整。
八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本协议四页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附件:
《长盛岚庭停车场管理规定》
甲方: (盖章签字)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 方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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