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劲牌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编号:G/Z/ZH/1-0-007
劲牌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编制:人力资源部
版本/修改码:C/0
审核:企业管理部
颁布日期:2014-11-25
批准:吴少勋
发放范围:全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休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市场人员休假由营销办公室按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
公司在岗员工均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共11天)。按国家规定,女性员工还可享受半天三八妇女节假,28周岁以下员工可享受半天五四青年节假。
第四条 日常休假
根据国家休假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市场人员、生产厂/子公司操作后勤岗位员工因工作特性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休假由营销中心、生产厂/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余人员原则上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
第五条 探亲假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半年的员工,其父母(指双方父母,下同)或配偶长期(一年及以上)居住在黄石、鄂州、武汉、黄冈(仅包括黄冈市区、团风县、浠水县、蕲春县)地区、咸宁市区以外,可申请休探亲假。
1、每年可休5天父母探亲假,一年内休假次数不超过2次,公司报销往返路费1次。
2、已婚员工每年可休15天配偶探亲假,一年内休假次数不超过4次,公司报销员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
3、新员工入司满半年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天数和次数按当年剩余月数折算确定,且当年休假次数不超过1次。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剩余月数÷12个月)×全年应享受的探亲假天数或次数,折算后不足1的部分按1计入。
4、员工结婚当年享受配偶探亲假的天数和次数按照在当年剩余月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的部分按1计入。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剩余月数÷12个月)×15天(或4次)。
5、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地区居住的,探亲假天数和路费报销次数不累加。
(二)探亲假的费用报销
1、未申请探亲假,利用节假日回家探亲的,报销往返路费(次数以本条第一点为准),并扣减报销次数。
2、员工父母或配偶到公司探亲的,可报销其父母或配偶的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同员工探亲假标准一致,并扣减报销次数。如员工请假陪同,则陪同的天数按员工探亲假计入其一年的探亲假总天数。
3、员工父母或配偶所在地信息及档案不一致的,探亲费用报销须提交其居住地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员工探亲费用须在探亲假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报销。
(三)其他规定
1、员工探亲乘坐火车如连续在六个小时以上的,可购买硬卧车票,不享受夜程补贴;如夜乘硬座火车连续六小时以上的,可领取夜程补贴,具体标准参照《劲牌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2、员工探亲路程在1500公里以下的,可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动车、高铁等探亲,对应的飞机票、火车软卧票、轮船头等舱票、高铁票等按同期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的标准等额报销(如打折后的飞机票低于火车硬卧票,则按飞机票标准报销)。
3、员工探亲路程在1500公里及以上的,每年可以报销往返飞机票一次(限经济舱)。
4、员工探亲途中需转车且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到家的可报销途中住宿费(限一晚);员工探亲路程在2000公里及以上的,每次探亲可享受3天的路程假(乘坐飞机探亲除外)。
5、营销中心市场人员的家属探亲按照《营销中心市场人员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四)请假程序:员工提交请假申请→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人事部门批假→休假(将批复的《批假通知单》交本部门考勤员)→员工休假结束后上班→一个月内报销探亲路费。
第六条 婚假
(一)员工结婚,可休3天婚假;晚婚者(男满25岁,女满23岁)可凭工会计生办证明,另增加假期15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二)请假程序:员工提交请假申请→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工会计生办审批→人事部门批假→休假(将批复的《批假通知单》交本部门考勤员)→员工休假结束后上班。
第七条 丧假
(一)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休丧假7天,旁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可休丧假3天。如路程在1500公里以上2000公里以内的,另给2天往返路程假,路程在2000公里以上的,另给3天往返路程假,路程假不计入丧假。
(二)请假程序:员工提交请假申请→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人事部门批假→休假(将批复的《批假通知单》交本部门考勤员)→员工休假结束后上班。
第八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休产假98天,晚育者(满23岁)或剖腹产,凭医院证明,均可增加假期15天;如多胞胎,每多一个,凭医院证明,再增加假期15天。其中,生二胎不享受晚育假。
(二)计划生育假
1、已婚员工可凭医院证明申请计划生育假,其中,女员工结扎可休计划生育假30天,上环可休计划生育假3天,男员工结扎可休计划生育假7天。
2、有生育指标怀孕而流产的,怀孕3个月以内可休计划生育假15天;3个月以上可休假30天。
3、生育小孩后,有生育指标因故人工流产的,按上述第2条标准休假。无生育指标怀孕而做人工流产的,视为病假处理,休假时间同上。
(三)请假程序:员工提交请假申请→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工会计生办审批→人事部门批假→休假(将批复的《批假通知单》交本部门考勤员)→员工休假结束后上班。
第九条 护理假
(一)公司在岗男性员工配偶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小孩,根据《湖北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给予10天的护理假。
(二)请假程序:员工提交请假申请→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工会计生办审批→人事部门批假→休假(将批复的《批假通知单》交本部门考勤员)→员工休假结束后上班。
第十条 工伤假
(一)员工经劳动部门或公司工伤鉴定委员会调查确认为工伤,且有医院病情证明的,可休工伤假。
(二)请假程序:员工申请(须提交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工伤处理小组认定→人事部门批假→休假(将批复的《批假通知单》交本部门考勤员)→员工休假结束后上班。
工伤假可电话申请休假,并在休假后一周内由家人代为补办书面的请假手续;经工伤委员会认定为非工伤的员工,受伤期间休假视同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年龄区分,30岁以下员工,年休假5天;30岁(含30岁)以上、40岁以下员工,年休假10天;40岁及以上员工,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的调整从员工年龄达到区分界限的当年开始。
(二)带薪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安排,可分两次休。生产车间员工由各生产厂集中安排年休假。
(三)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剩余月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按1天算。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月数÷12)×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4、员工年度内累计请事假30天及以上的。
(五)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利用带薪年休假外出旅游,并给予旅游费用报销。具体旅游管理规定按照《劲牌公司员工旅游管理制度》执行。
(六)请假程序:员工提交请假申请→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人事部门批假→休假(将批复的《批假通知单》交本部门考勤员)→员工休假结束后上班。
第十二条 病假
员工因自然原因患病或受伤,且有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3天以上病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证明确实需要休假治疗的,可申请病假;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致伤的,不得按病假处理。
(一)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员工:3天以内者,由部门领导审批;3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含1个月),由分管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者,由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报管理总监审批。
2、中高层领导:中层管理人员请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须报总裁审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请病假,报总裁审批。
(二)请假程序:员工提交请假申请(有EIP帐号的员工网上申请,其他员工书面申请,且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或入院通知书)→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人事部门办理请假手续→休假(将批复的《批假通知单》交本部门考勤员)→休假上班后办理销假手续。(病假续假手续按请假手续办理)
(三)相关规定
1、在岗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参照附件《国家医疗期规定》(见附件)。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请病假超过2个月者,公司保留其工作关系但不保留工作岗位。假期结束后应到对应人事管理部门销假,并由对应人事部门结合员工所在部门岗位空缺情况安排上岗。如无法安排岗位者,作待岗处理,待岗最长时间为三个月。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个人保险部分从生活费中扣除。如不服从安排者,公司及其解除劳动关系。
3、员工“小病大养”的,一经查实,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十三条 事假
(一)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请事假:
1、因怀孕不适应工作者;
2、因个人或家庭客观原因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处理者。
(二)事假审批权限
1、一般员工:3天以内者,由部门领导审批;3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含1个月),由分管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者,由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报管理总监审批。
2、中高层领导:中层管理人员请事假在15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须报总裁审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请事假,报总裁审批。
(三)请假程序:员工提交请假申请→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事部门办理休假手续→休假(将批复的《批假通知单》交本部门考勤员)→休假上班后办理销假手续。
(四)相关规定
1、公司在岗员工(不含以完成一定任务量为期限的劳动用工)因怀孕不适应工作而请事假的,事假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事假期间,公司保留其工作关系但不保留岗位;超过12个月者,公司及其解除劳动关系。
2、因其他原因请事假单次不得超过1个月。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公司不保留其工作岗位;累计超过3个月的,公司及其解除劳动关系。特殊情况者,由公司办公会决定。
3、已婚育龄女员工休事假超过1个月的,由对应人事部门报工会办公室知晓;事假达2个月及以上的,工会办公室应组织请假人员到相关机构进行休假前孕检。孕检通过的,工会办公室及其签署《遵守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人事部门方可批假。休假期间,女员工应按要求定期提交三查证明,未提交的则限期返岗;若不返岗,对其作辞退处理。
4、事假在一个月(含一个月)以内的,其“五险一金”由公司代缴,其中个人部分由员工本人承担;事假在一个月以上的,所有“五险一金”由其自行承担。
5、员工事假结束后,应到对应人事部门销假,并由对应人事部门结合员工所在部门岗位空缺情况安排上岗,如无法安排岗位者,作待岗处理,待岗最长时间为三个月。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个人保险部分从生活费中扣除。如不服从安排者,公司及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休假工资
(一)职能制工资员工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日常休息日、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2、在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1)因重大疾病住院或需要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住院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下同】。
(2)重大疾病非住院医疗期间,工资按照85元/天标准发放。
(3)其它病假,病假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按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绩效奖金+技能工资之和,下同)的70%发放病假工资;病假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按工资标准的50%发放病假工资;病假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按大冶市当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发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当月天数×当月病假天数×70%(或50%)。
3、在国家规定计划内生育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请事假的,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事假工资。【计算公式:月工资标准/当月天数×当月请假天数】
(二)计件(时)工资员工
1、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按85元/天发放。
2、在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1)因重大疾病住院或需要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住院期间的工资按85元/天发放。
(2)重大疾病非住院医疗期间,工资按照85元/天标准发放。
(3)其他病假,病假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按40元/天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病假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按25元/天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3、在国家规定计划内生育的,产假期间按85元/天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
(三)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及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于重大疾病等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对应人事部门查实,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管理总监审批后可延长治疗时间。延长治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间生活费仍按85元/天标准发放。
(四)在岗员工休工伤假,工伤工资、护理工资按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发放。
(五)员工因家庭原因(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家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需要请事假回家处理的,其请假期间工资按大冶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及其实际请假天数进行核发。
第十五条 相关规定
(一)员工休假须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须严格审批员工休假申请。除春节前后、生产淡季员工集中休假外,对各部门员工休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人次作出如下限制:
部门人数
同一时间休假人数
一个月内休假人数或比例
人数≤10人
≤1人
≤3人次
10人<人数≤30人
≤2人
≤30%(不足1人的不计入)
30人<人数
≤3人
≤30%(不足1人的不计入)
(二)员工带薪年休假不得和探亲假连休。
(三)员工每年1月份须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其年度探亲假、带薪年休假计划,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员工休假人次限制,对本部门员工年度休假作出调整及安排,报对应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包含连续两种及以上假期)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日常休息日的,包含在休假期内。
(五)事假或病假超过二个月的非在岗员工,不享受休假期间产生的探亲或旅游费用报销。
(六)病假期和事假期不纳入年度累计出勤时间。
(七)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和次数限制以一个自然年度为统计周期,即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假期均不具有追溯性,当年未休完的假期不累加到次年。
第十六条 责任考核
(一)各级人事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所辖员工休假情况进行检核。对于休假人次不符合规定的,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年度内重复发生的,罚款加倍。
(二)员工休假前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的,可先电话请假,并在休假返岗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罚款100元,并扣除多领的工资。
(三)员工提交请假申请时,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的,须先向审批部门说明情况,并在休假返岗一周内补交,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四)需续假的,须到对应人事部门补办续假手续。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补办续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补办;或假满后三日内补办,否则,罚款100元,并扣除多领的工资。
(五)对于患慢性疾病(如高血压、腰间盘突出、慢性肾衰竭等)需要经常休假的员工或因患病无法胜任工作的员工,可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内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六)员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请假的,或在病事假期间从事其他工作或劳动者,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七)劳动合同中对员工休假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
(八)各单位(部门)及二级人事部门须在每月27日前,将本单位(部门)上月请假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因考勤员工作失职,导致错记、漏记的,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罚款50-100元。
(九)员工请假弄虚作假或超出规定请假期限的,按照《劲牌公司员工工作准则及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
(一)《劲牌公司员工工作准则及管理制度》
(二)《劲牌公司员工旅游管理制度》
(三)《国家医疗期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修订经历
版次
修订内容
修订时间
备注
B/0
修订了日常休假和探亲假。
2009-09
B/1
旅游假由5天调整到7天。
2010-11
B/2
修订了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2011-03
B/3
修订了产假标准、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2013-6
B/4
修订了探亲假天数及次数规定;修订了请假程序;加强了病事假管理。
2014-7
C/0
修订了探亲假天数和次数;将旅游假改为带薪年休假;同时对部门休假人次和比例进行了明确限制。
2014-11
附件:《国家医疗期规定》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备 注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按1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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