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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五方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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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五方协议) 货 物 质 押 融 资 合 同 书 货 物 质 押 融 资 合 同 书 编号: 甲 方(债权人/质权人): 银 行 住 所: 邮政编码:325000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债务人/出质人): 借款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丙 方(仓储人/监管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丁 方 评估回购方(保证人): 住 所: 邮政编码:325000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戊 方(支付平台/监管人): 温州xxxxx 住 所:温州xxxxxx302室 邮政编码:325000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担保合同履行,同时为防范丁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风险,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书,以共同信守。 一、总 则 第一条 信贷模式 1.1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具体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编号为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项下贷款简称为“主债权”)。 1.2 乙方以其合法所有商品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编号为 号《权利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1.3 经乙方申请,丁方同意对本合同书约定主合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详见甲、丁双方签订编号为 号《流动资金借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1.4丙方按照本合同书相关约定接受甲、乙、丁三方委托对本合同约定质押合同项下质物履行价值评估、监管、处置等义务。 1.5戊方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对本合同书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收回封闭管理以及协助丙方对本合同书约定质物进行价值评估、监管、变卖和买断等义务。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与义务 2.1.1 要求乙方提供与本次贷款相关全部资料; 2.1.2 以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乙方账户上划收乙方应偿付贷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1.3 在乙方按约提交借款凭证前提下,依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借款(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除外),并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1.4 甲方应实时监控乙方还款付息以及质物变更情况,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书约定提出不安抗辩请求权; 2.1.5 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向丁方履行诸如告知、事先取得同意或共同决定等义务,否则,丁方将不予承担保证合同或是本合同书约定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2 乙方权利与义务 2.2.1 按照法律规定及有关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书面材料; 2.2.2 按照法律规定及有关合同约定取得相关贷款资金、合法合规利用贷款资金以及到期偿还贷款本息; 2.2.3 提供合法、充足无任何权利瑕疵质物; 2.2.4 完全履行本合同书以及与本合同书签约各方之间签订其它所有合同约定义务,不得违约。 2.2.5 若本合同书约定主债权出现逾期,则应积极配合本合同书其他各方变卖质物。若在本合同书约定期限内出现质物不能实现变卖则同意将质物按照不低于主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款项总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以及丁方由此发生各项损失和费用,具体变卖总价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最低价,详见本合同书第九条规定)出售给丙方,以此偿还主债权和补偿丁方损失。 2.3 丙方权利与义务 2.3.1 依据本合同书约定有权收取乙方质物监管费用; 2.3.2 依据本合同书相关约定完全履行质物监管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甲方和丁方全部损失; 2.3.3 依据本合同书相关约定对乙方提供质物价值履行客观、公正评估义务,并承担质物评估责任。对乙方提供质物价值进行每日评估,且同时向本合同书约定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并负有风险提示、预警义务; 2.3.4 根据甲方和丁方另行书面委托对质物进行变卖或是买断,并将变卖或是买断质物全部款项无条件支付给甲方或是丁方。 2.4 丁方权利与义务 2.4.1 有权对质物进行定期或是不定期实地核查,有权从丙方获取质物价值变化信息; 2.4.2 有权根据质物价值变化信息要求乙方补足差价质物或是向甲方缴纳等值保证金,如乙方拒绝或是拖延履行前述义务,则丁方有权通过甲方宣布本合同书约定所有主债权提前到期; 2.4.3 若出现本合同书约定主债权逾期,则有权和甲方共同要求丙方立即变卖或是买断由本合同书规定质物,并有权与甲方按照各自损失总额收取质物变卖或是买断款项; 2.4.4 收取担保费用权利; 2.4.5 要求丙方和戊方承担质押物价值评估回购责任和监管责任。 2.5 戊方权利与义务 2.5.1 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权利; 2.5.2 负有建设和维护本合同书约定管理系统责任,并保证管理系统内运行记录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本合同书签约各方能随时随地查看各自关注信息。如因该管理系统原因造成本合同书签约任一方损失,则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5.3 负有协助甲方、丁方做好质物价值评估、监管、变卖或是买断工作,并承担相应价值评估、监管、变卖或是买断责任; 2.5.4 负有监管贷款资金责任,确保乙方贷款用途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及时提醒乙方偿还即将到期主债权; 二、质物监管和评估 第三条 质物规定 3.1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质押担保,由丙方根据甲方、乙方共同委托提供保管服务,并按照本合同书代表甲方进行占有、监管,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3.2 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商品,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违反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使用。若因质物所有权瑕疵或其他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害、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4 质物以《质物清单》(附件1)列明为准,由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代表甲方进行验收、占有与监管。 3.5 质物在每次办理入库、提货或换货手续前,均须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自动成为质押合同与本合同书项下质物与附件,列入丙方代表甲方占有与监管范围,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质物清单》与质押合同不符,以《质物清单》为准,并构成对质押合同中相关内容自动变更。《质物清单》须 至甲方和丁方,甲方 机号码为 ,丁方 号码为 ,《质物清单》原件应在签发之日起三天内交存甲方。 3.6 在全部偿清主债权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总价值均不得低于“质押合同”中规定质物最低价值。质物单价及总价值由丙方负责评估,评估依据为质物采购发票或进口关单,但不得高于市价。评估价值由丙方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和丁方。甲方、乙方按照丙方评估价值向丙方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 3.7 丙方对质物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据质押合同或是丁方依据本合同书约定而享有债权人及质权人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项下义务或乙方所提供其他担保责任。 3.8本协议中“担保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价值×100%,风险敞口是指甲方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部分后余额,质物价值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书约定进行评估。本合同书约定担保率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始终不得超过 %。 3.9 质物委托丙方占有、监管期间,甲方和丁方有权要求乙方办理质物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权益转让书由甲方保管;投保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及丁方认为必要其他险别,投保价值不低于质物价值,并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前连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和丁方,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 3.10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合同书或主合同项下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书、主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书行为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权利。 第四条 占有和监管 4.1丙方接受甲方、乙方共同委托,按照本合同书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4.2 甲方与乙方确认,《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到达丙方之日,即质物已经移交至甲方占有之日,由丙方代为验收、占有及监管。乙方保证配合丙方对质物验收、占有、监管。 4.3丙方确认,丙方对存放监管质物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排他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瑕疵造成甲方质权落空、对甲方质权产生不利影响以及造成丁方损失,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4 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4.4.1按照民法典和本合同书以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主债权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和丁方; 4.4.2接受甲方和丁方对质物勘验、检查、查询,出具《质物清单》; 4.4.3按照甲方书面指示和本合同书约定给与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但在给乙方或是甲方办理提货或是换货之前应征得丁方同意; 4.4.4审核质物(包括进出库质物)价值、数量、质量,保证提货、换货后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3.6第规定; 4.4.5每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质物进出库和库存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丁方和戊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甲方; 4.4.6建立完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第3.6条规定; 4.4.7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在相关质物粘贴质押标签。质押标签中质权人甲方以 “徽商银行芜湖分行”作为标识; 4.4.8依照民法典、本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其他义务与责任。 4.5丙方违反监管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影响甲方债权实现,应当就甲方主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丙方上述行为造成丁方发生损失,则丙方应全额赔偿丁方损失。 4.6占有监管期间,乙方按如下约定向丙方支付监管费用。 费用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丙方承诺,在监管期内其承担仓储监管责任是独立、无条件,不以仓储保管费和监管费用如期足额支付作为其承担本合同仓储监管责任条件,不得因乙方拒付或拖延支付仓储保管费和监管费用而拒绝履行本合同仓储监管责任或降低履行仓储监管责任标准,亦不得以此作为其未能履行仓储监管责任抗辩和豁免理由。 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相关监管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丁方、乙方和戊方,乙方应当在收到丙方通知之日起_______内付清所欠款项。在此期间,戊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相关费用。戊方代为支付,乙方应在戊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_____‰计算)支付给戊方。该代付款项构成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组成部分,属于质物担保范围,但担保效率位于甲方之后。 乙方未在丙方通知期限内支付所欠款项或戊方未代为支付,乙方应每日按逾期金额千分之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4.8丙方传送给甲方、丁方和戊方质物电子数据为本协议及质物清单一种形式,该电子数据在到达甲方、丁方和戊方电子数据接收系统时构成本协议及授信协议组成部分。甲方接受该电子数据指定邮箱为: 、丁方为: 、戊方为: 。 4.9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 为: ;电子邮箱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相关行为代表丙方,由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0 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在质物上粘贴质押标签,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生效。 第五条 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 5.1 质物开始出质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质物出质事实通知丙方,丙方收到后会同乙方签发《质物清单》。 5.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印鉴式样为: 甲方: 乙方: 乙方、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印鉴式样为: 乙方: 丙方: 5.3 上列印鉴式样规定,同样适用于本合同所列附件。 5.4《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占有与监管范围确认。 5.5 未粘贴质押标签质物,若属于有关质押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质物清单、质物进仓单)规定质物,亦属于质押给甲方质物范围。 第六条 提货规定 6.1质物实际价值超出“质押合同”约定最低价值,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但应向甲方和丁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和丁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向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否则丙方应承担甲方和丁方由此发生全部损失。 6.2 质物实际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乙方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书》(附件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所提质物价值等值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在甲方获得丁方同意后由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4),向丙方办理提货。 6.3 补充或追加保证金数额所代表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保证金数额 × 1/担保率。 6.4 质物实际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主合同和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同时要求丙方承担监管失职之责,丙方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6.5 以上各款中质物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书第3.6款约定。 6.6 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之前应取得丁方同意。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有效签章为盖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盖章式样为: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指定人员为: (1) ,签字式样为 , (2) ,签字式样为 。 非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和上述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如甲方指定人员外出无法在提货通知书签字时,甲方需提供签名后补说明书给乙方和丙方。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后,应以 方式向丙方发送,发送 机号码为:(区号) 和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 件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 机号码,并可与甲方指定人员 ( : 、(区号) )进行 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提货。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 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质物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数量。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货物;其余丙方占有、监管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6.7 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5),并送达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提货通知书回执》后立即告知丁方。 6.8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约定,不论主债权是否得到偿还,在没有甲方和丁方一致认可且没有甲方出具《提货通知书》情况下,丙方不得允许乙方提取质押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质物之全部或部分,否则,由丙方承担甲方和丁方全部损失。若甲方未得到丁方书面同意而允许乙方和丙方提取和释放质物,丁方将不承担保证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任何担保责任并由甲方全额承担丁方由此产生各项损失。 6.9 在主合同及本合同书约定履行期限内包括但不限于质物在变卖和买断期间且不论主债权是否得到全额或是部分清偿,丙方均不得在没有得到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擅自允许乙方提取和更换本合同书约定质物全部或是部分,若丙方违反此条款约定,则由丙方承担甲方和丁方全部损失。 第七条 价格规定 7.1质物价格由甲方、乙方按照丙方评估报告为依据,在《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中列明及确定。 7.2当质物现时市场价格与最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或者《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价格 相比较涨幅大于 %时,乙方经丙方出具评估报告,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价格,甲方审核后认为可以调整,在经过丁方认可后再向丙方发出新《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对质物价值予以调整;调整后就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部分质物,乙方可按照本合同书有关规定办理提货。 7.3当质物现时市场价格与最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或者《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 %时,丙方应在 日内向甲方和丁方出具新价格评估报告;且乙方不论甲方是否发出追加通知,均应在 日内按照市价跌幅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直至达到质押合同和本合同书要求担保率;逾期未补或未补足,视为乙方在整个主合同项下主债权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或是变卖乙方质押物。 三、质物变卖和买断 第八条 质物变卖 8.1 本合同书和主合同约定主债权到期或是被宣布提前到期后三日内乙方未全额清偿本息,则甲方和丁方有权按本款约定书面通知丙方对质物进行变卖,以受偿债权和所有相关费用、损失。 8.2 丙方在接到甲方或是丁方变卖质物通知后按照变卖通知规定内容和程序对质物进行变卖或是买断。变卖通知由甲方和丁方共同制订并由甲方或是丁方发出,变卖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2.1 变卖期限及支付款项时间。丙方完成变卖质物并向甲、丁方支付8.2.2项款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收到变卖通知后二十个自然日内; 8.2.2 质物变卖最低价。丙方变卖质物最低价,不得低于甲、丁方各项债权总额、以及质物变卖交易过程中依法应优先支付交易税费; 8.2.3 接受质物变卖或是买断价款指定银行账户(为戊方银行账户); 8.2.4甲方或是丁方认为需要明确其他事项。 8.3 丙方按变卖通知对质物进行变卖前应向甲方和乙方告知拟交易金额,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后,丙方方可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并在质物变卖交易当天将质物变卖全部款项汇至变卖通知中指定银行账户。 8.4 质物变卖交易结束后,若因质物买受人以质物质量、数量、规格等任何原因向甲方、丁方或是丙方提出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权利主张时,则由乙方和丙方与质物买受人进行磋商并连带承担质物买受人全部损失,与甲方、丁方无涉。如因此给甲方和丁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和丙方连带承担。 8.5 在质物变卖过程中,在甲方或是丁方债权未全额受偿前因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是甲方和丁方对质物失去控制情形,则由丙方向甲方或是丁方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唯一方式为丙方在出现上述情形当天自行将变卖通知中确定甲方及丁方全部债权金额全额支付至第8.2.3款指定银行账户。 8.6 若质物变卖实际价款在支付甲方和丁方确定最低价款后尚有余额,则由丙方向乙方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包括向乙方收取费用),该结算支付与甲方和丁方无涉。 8.7 乙方对上述变卖条款中约定内容无任何异议,同时乙方放弃在质物变卖过程中所享有任何抗辩权。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和丁方损失乙方将继续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质物买断 9.1如丙方未能在变卖通知规定条件和期限将质物进行变卖,则丙方承诺在该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按照变卖通知中确定质物买断最低价买断质物,并在买断质物后两个自然日内将第8.2.2款确定甲方及丁方全部债权金额全额支付至第8.2.3款指定银行账户。 9.2 丙方不得违反第9.1款约定全部义务,如有违约,则丙方同意承担本合同书约定买断最低价20%违约金责任并继续履行本合同书第9.1款约定全部义务。 9.3 丙方在买断本合同书约定质物后,当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对该等质物买断价款立即回购该等质物,并向丙方承担自丙方实际支付该等质物买断价款之日起,至乙方向丙方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以回购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确定丙方资金占用费。 9.4 乙方对有关质物处理第9.1款丙方承诺及第9.3款丙方要求均不持任何异议。 9.5 本合同书签约各方确认,在本合同书约定质物价值评估、监管、变卖、买断中因丙方原因导致甲方和丁方债权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实现时,丙方应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向乙方索赔。 9.6 除本条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丙方无须就乙方应向甲方、丁方履行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四、主债权保证担保 第十条 保证担保 10.1 因乙方申请,丁方同意为乙方与甲方之间签订主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10.2 丁方有权收取乙方担保费用,具体如下: 费用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10.3 甲方为按质押合同以及本合同书约定设立质物质押权人,但因该质物是乙方偿还主债权有效途径,为防范丁方担保风险,故丁方对质物享有与甲方一致质权人权利和地位,本合同书签约各方皆予以认同且无任何异议。 10.4 在主合同、质押合同和本合同书履行期限内丁方对质物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0.4.1 丙方对质物质量、数量、规格、价值等确认结果在向甲方报告同时应向丁方报告,丁方有权提出异议或进行修改; 10.4.2 丁方有权单独或者与甲方共同对质物监管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有权提出异议,丁方在向丙方提出异议同时向甲方告知丁方异议内容。对丁方提出异议,丙方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告知甲方和乙方; 10.4.3 对质物在质押期限内换货、提货事宜,必须同时经丁方认可; 10.4.4 根据质物市场价值变化,丁方有权单独或是和甲方共同决定要求乙方补充质物或是缴纳保证金; 10.4.5丁方有权单独或者与甲方共同向丙方主张质物监管、评估失职之责,并有权接受丙方赔偿; 10.4.6 丁方有权和甲方共同决定质物变卖、买断过程中所有事项,并有权取得质物变卖或是买断款项,以弥补丁方全部损失。 10.5 在本合同书约定变卖通知中规定变卖和买断事项办理期限内,甲方不得要求丁方先行承担主债权全部或部分款项。 五、支付平台 第十一条 支付平台 11.1 戊方为主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主债权支付平台。 11.2 戊方应保证其建立管理系统稳定、安全、完整运行,如因戊方管理系统原因造成本合同书签约他方中任一方损失,则戊方应全额承担任赔偿责任。 11.3本合同书约定主债权资金由乙方委托戊方代为管理,包括收取资金、代为向乙方交易对方支付款项等。戊方应确保主债权资金支付、回收封闭管理,确保乙方贷款资金使用符合主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 11.4 戊方应和丙方共同履行对质物监管义务,并与丙方连带承担监管事项违约责任。 11.5 戊方有权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具体如下: 费用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11.6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约定贷款发放前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支付给丙方监管费、丁方担保费和戊方服务费之总额支付给戊方,戊方收到前述款项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分别向丙方、丁方支付其各自应得款项。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约责任 12.1.1 依据审慎原则作出授信,并对乙方贷款使用负有审核义务,不得与乙方、丙方进行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丁方提供担保。否则,丁方将不予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2.1.2 在没有得到丁方书面认可,不得允许乙方延长还款期限或是展期;不得变更主合同或是加重乙方债务。否则丁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2.1.3 完全履行本合同书约定告知、事先得到丁方认可、与丁方共同决定等相关义务,如有任何违反,丁方将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2.2.4 在未经丁方认可情况下,不论主债权是否消灭以及以何种方式消灭,不得单独决定释放质物,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丁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如丁方已向甲方承担了担保责任,甲方应在收到丁方返还代偿金额书面通知后两日内将丁方支付给甲方代偿款项全额及其银行同期利息全额返还给丁方,并向丁方承担前述总款项20%违约金责任。 12.2 乙方违约责任 12.2.1 乙方提供质物如有诸如质量、权属等瑕疵或乙方不按主合同及本合同书规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甲方和丁方有权立即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乙方将主债权全额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息、复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在两日内全部付清,并应向甲方和丁方分别承担主债权全部款项10%违约金责任。 12.2.2 乙方如不能在主债权到期前偿还贷款本息,则应向甲方和丁方分别承担主债权全部款项10%违约金责任 12.2.3 按照主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按时全额支付丙方监管费、丁方担保费以及戊方服务费,否则将承担各方费用总额20%违约金责任,此违约金由丙方、丁方以及戊方按照各自费用总额比例进行分配。 12.3 丙方违约责任 12.3.1本合同书及主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乙方取得质物所有权所有合同,其签订基础皆建立在甲方、乙方、丁方以及戊方对丙方行业优势、专业优势、仓管监控能力以及良好商誉充分信任;丙方是否完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义务,是本合同合作各方实现合同目关键因素;对此丙方予以认可。为此,在本合同书履行期限内,丙方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之一,或发生本合同书其他条款约定违约行为,则视为丙方根本违约,所有因主债权而签订合同或是协议全部解除,并由丙方向各受损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偿还本合同书约定主债权或是丁方因保证担保而产生代偿损失等,同时丙方还应向甲方和丁方分别承担主债权总额10%违约金责任: 12.3.1.1 质物价值评估失真,导致质物实际总价值低于质押合同以及本合同书约定质物最低价值; 12.3.1.2 质物监管期间全部或部分遗失、甲方和丁方质权落空、质物被调换、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和丁方实现质押权情形; 12.3.1.3 质物监管期间擅自允许乙方提货、换货,或者超出甲方和丁方指令范围提货、换货; 12.3.1.4 与乙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甲方贷款和丁方担保; 12.3.1.5 不按甲方和丁方出具变卖通知中规定内容和期限履行质物变卖、买断、以及付款义务,或者有拒绝、推诿、置之不理等行为; 12.4 丁方违约责任 12.4.1 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担保责任。 12.4.2 不得与乙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若出现前述情形,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2.5 戊方违约责任 12.5.1 如因戊方管理系统给签约各方中任一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2.5.2 与丙方连带承担本合同书第12.3.1条约定违约责任。 七、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 声明与保证 13.1 本合同书签约五方皆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主体。 13.2 本合同书签署是五方自愿、充分协商、表达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结果;正式签约前各方均已悉知和充分斟酌了本合同书全部条款,并明确知道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书法律后果;此外,签约各方还以合理方式相互提请注意本合同书全部责任条款。 13.3 乙方保证所交付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财产,且质押期间不存在任何另行抵押、质押、或者其他任何影响或妨碍甲方和丁方共同享有及行使质权情形。 13.4丙方保证严格按本合同书约定履行监管人责任以及本合同书中规定其他义务;并承诺放弃对本合同书约定质物留置权。 13.5本合同书签约五方保证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协助与配合。 13.6 本合同书签约五方中任何两方、三方或是四方均不得以其双方或多方之间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限制来对抗本合同书项下义务履行或者对合同书效力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合同附则 14.1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14.2 如因主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履行发生分歧,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14.3关于本合同书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 14.4 本合同书于五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5 本合同书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4.6 本合同书壹式伍份,每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4.7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书不可分割组成部份: 14.7.1 《质物清单》(附质押确认回执) 14.7.2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14.7.3 《提货申请书》 14.7.4 《提货通知书》 14.7.5 《提货通知书回执》 14.7.6 《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14.7.7 《质押标签》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丁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戊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于_安徽·芜湖_ 附件1: 质物清单(附质押确认回执) NO: 致: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存入监管人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仓库/场地,并由监管人进行保管。监管人同意对上述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责任。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单位,并对质物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单位指定监管人占有、保管、监管,作为编号为 号《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债务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号质押合同不可分割附件,并构成对上述质押合同中质押标变更。 出质人保证在监管期间,质物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低于为人民币________ 万元或者 吨,在质物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出质人保证按照贵我双方及出质人之间签订编号为 _________《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本公司业已收到贵单位与出质人共同签发编号为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确认本公司接受贵单位委托,代表贵单位以质权人身份对质物(详见上表)进行占有、保管、监管。上述质物确已在本公司占有、保管、监管之下。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_________《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规定履行占有、保管、监管责任。 我公司承诺在质物监管期间,质物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或者 吨,在质物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保证按照编号为《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约定为出质人(及其指定人)办理提货手续。 本《质物清单》构成对质押确认。 监管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2: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NO: 致: (监管人): 贵公司同意代表我单位,对 公司(出质人)质押给我单位、现存放于贵公司仓库或者场地下列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贵我双方及出质人之间签订编号为 _________《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规定履行监管责任。为此,请贵单位核实下列清单中货物是否处于贵公司占有和监管之下,并严格按照《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履行监管责任,确保监管期间内质物最低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吨,在质物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上述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保证按照《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约定为出质人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质权人: ______ 分行 出质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提货申请书 编号: 致: ______分行 根据 号《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约定,本公司(在选择项内打“√”): □、本公司已将共计 万元保证金/款项划入本公司在贵单位开立保证金帐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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