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
深圳工程建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业 主
监理
深圳建立印制
深圳工商行政理监制
合 同 书
业 主:
监理:
按照?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立监理?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业主委托监理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民用建筑 工程等级: 二等
性质: 自筹 总 投 资: 约 万元
其 它: /
第二条 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中的措词和用法同义。
第三条 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3.1监理委托或中标;
3.2工程建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3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3.4在施行过程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第四条 监理范围:
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对承包在施工质量、建立工和建立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立施行监视。对本工程以下阶段实行监理:
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建立前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第五条 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5.1监理酬金的计取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按 执行:
5.1.1按工程额的百分比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
〔监理酬金总额=工程额×监理酬金率〕
按投入人数、时间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 元/人.日〔月〕×投入人数×工作日
〔月〕数。
5.2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
建立前阶段:设计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方式:
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
〔1〕预付款的支付:自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业主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 作为预付款;即
。
〔2〕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按
B 执行:
A.按月度额支付:
月度监理酬金=〔监理酬金总额—预付款〕/监理限
〔月〕;即 。
B.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业主按监理工程师同业主所指派的工程代表审定的当月完成实物工作量与当月进场建安设备购置费之和的百分比支付当月监理酬金;
当月监理酬金=〔实物工作量+设备购置费〕×监理酬金
率;即 。
工程开工之日起10日内业主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
97余下部在保修满10日内结清。
5.3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按时支付监理酬金。逾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未付金额的0.5的滞纳金并应按银行同贷款利率偿付利息。
第六条 监理限:
6.1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场施行
至 年 月 日完成。
6.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双方各执二份报建立行政主部门备案一份。
业 主:〔签章〕 监理:〔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银行: 银行:
帐 : 帐 :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备案:
经办人:
备案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通 用 条 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当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额〞在建立前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开工前是指工程价开工后是指工程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展调整。
〔4〕“监理酬金率〞是指、建立规定的监理取费。
〔5〕“监理〞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
其合法继承人。
〔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
〔7〕“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以外与工程建立有关的当事人。
〔8〕“工程建立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到下一个午间的时间段。
〔10〕“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 监理根据:
〔1〕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立及建立监理的法律、法规、
性、技术及;
〔2〕批准的建立方案、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
〔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
〔4〕正式的设计、图纸及说明;
〔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 理 任 务 和 内 容
第4条 监理任务:对工程建立的目的进展有效地控制和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业主委托的工程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帮助业主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立目的。
第5条 建立前阶段监理的内容:
〔1〕工程的决策咨询;
〔2〕协助业主进展建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3〕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6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1〕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视合同的施行;
〔3〕催促设计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4〕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业主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5〕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6〕审核设计是否满足规定的详细要求和设计;
〔7〕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7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
〔1〕受业主委托组织编制与发送〔标底编制工作除外〕组织评审书提出定标;
〔2〕核查施工图;
〔3〕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8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1〕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协助业主开工手续;
〔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平安保证体系;
〔5〕催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作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6〕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催促、检查承建商落施行工平安保证措施;
〔8〕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9〕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10〕监房地产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书面房地产预售款监机构向房地产转让人划款;
〔11〕催促承建商整理合同和技术资料;
〔12〕组织业主和工程承包人进展工程开工初步验收;
〔13〕提出开工验收申请;
〔14〕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第9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催促承建商回访、监视保修直至到达规定的质量。
监 理 单 位 的 义 务
0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
业务。
1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
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程度相适应的咨询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的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提交给业主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施工和物品。
3条 在本合同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业 主 的 义 务
4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5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6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要求作出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
7条 业主应当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监理。
8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9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消费厂家的。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
第20条 业主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21条 假如双方约定由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效劳人员那么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 理 单 位 的 权 利
第22条 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设计分包和施工分包确实认权与否认权;
〔3〕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
消费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构造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自主向设计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应当事先获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应当事先获得业主同意;
〔6〕工程建立有关的协作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停工、复工;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的材料设备有权承建商停顿使用;对于不符合和质量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平安的施工作业有权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返工。承建商获得监理机构复工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时应向业主。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开工日提早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开工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23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受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那么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更换承建商的建议。
第24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和要求处理〔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予以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建立行政主部门或仲裁进展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材料。
业 主 的 权 利
第25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和总承包以及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26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27条 监理调换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28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及监理业务范围
内的专项。
第29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 理 单 位 的 责 任
第30条 监理的责任即监理合同有效。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作建立的进度推延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
第31条 监理在责任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过失而产生质量事故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
如因监理的原因使工延误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如因业主的原因造成工延误业主应向监理补偿。
第32条 监理对第三方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当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履行监理不承当责任。
第33条 监理向业主提出赔款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 主 的 责 任
第34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背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向监理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35条 业主假如向监理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那么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36条 按时保量地向监理支付监理酬金。
合 同 生 效、变 更 与 终 止
第37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38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那么监理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39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不能全部或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应当立即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40条 业主假如要求监理全部或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
理合同那么应当在56天前监理监理应当立即安
排停顿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假设业主发出后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41条 监理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
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提出任何书面时或根据第39
条或第40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可
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假如终止监理合同的发出后
14日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
假如第二次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的答复可终止合
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监理业务。
第42条 监理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
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
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43条 合同签约双方应当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如有违背那么应当
承当违约责任违约方应给对方一定的赔偿。
第44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责任。
监 理 酬 金
第45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
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46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47条 假如业主对监理提交的支付书中的酬金或部酬金工程
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24小时内向监理发出异议的书但业主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工程的支付。
奖 励 与 处 罚
第48条 在满足工程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因监理的合理化
建议被业主采用导致工程的节约那么在合理化建议被业主采用的28日内业主应按节约额的30奖励监理。但业主委托监理进展全过程监理的工程除外。
第49条 监理在有限监理限内如工程按完工且开工质量评为
优良那么业主奖励监理;如开工验收质量不合格那么业主处分监理;奖励与处分金额由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50条 委托的工程建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的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51条 监理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承当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当。
第52条 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无业主或监理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53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及职员不应承受监理合同约定
以外的与监理工程工程有关的报酬。
监理不得参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 议 的 解 决
第54条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业主与监理之间应当
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专 用 条 件
0条 监理业务:
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建立监理?以及本工程?监理规划?开展监理业务。
4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业主负责协调与规划、建立、消防、供水、供电、交通、环保、城及其它应由业主负责协调的与建立相关部门的关系;
监理应积极协助业主有关报建、开工手续。
5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作资料及提供时间:
1、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等;
2、业主采购的各类设备的性能等技术资料;
3、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协议;4、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各类、资料。
上述工程资料提供的时间由双方商定。
6条 业主应在 7 天内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20条 业主向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现场及宿舍。
监理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21条 在监理间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工作并提供 / 名效劳员。
第31条 如监理过失产生质量事故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监理
同意以下承当责任赔偿损失:
〔1〕如监理对业主的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监理对业
主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监理酬金率。
〔2〕如监理对业主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监理对业主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但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因监理的原因使工延误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监理同意按以下承当责任赔偿损失:
每延长一个月的赔偿金=监理酬金总额÷监理限〔按月计〕即 。
因业主的原因使工延误业主同意按以下给予监理经济补偿:
每延长一个月的赔偿金=监理酬金总额÷监理限〔按月计〕即 。
第43条 违约方同意给对方一定的赔偿。
赔偿金=监理酬金总额的20即 。
第45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46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 汇率计付。
第49条 工程质量到达优良奖励金额为 / ;
工程质量不合格处分金额为 / 。
第54条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 ]〞里打“√〞假设选择仲裁还需在“ 〞中填入一个地名如“广州〞、“北京〞等〕:
[ ]1、向 仲裁申请仲裁。
[√]2、向人民起诉。
附 加 协 议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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