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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件
合同采用〔GF—2000—0202〕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 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酬金总额: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1. 中标书;
2. 本合同通用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 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限、方式、币种 ,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场施行 , 至工程开工验交并缺陷责任完毕时终止。
本合同正本 份 , 副本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委托人:( 公章 ) 监理人 :( 公章 )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或被受权人 或被受权人
银行: 银行:
帐: 帐:
: :
: :
本合同签订日: 年 月
合同通用条件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 ,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原因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北京时间零时至二十四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公历某月某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的法律、行政法规 , 以及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行业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规定使用两种以上 ( 含两种 ) 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监理规划, 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间应按合同规定定向委托人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间, 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程度相适应的咨询, 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监理人不得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三章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 如将局部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 那么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一切事宜作出, 并书面答复监理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受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的常驻代表 ( 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 负责与监理人的联络。更换常驻代表, 要提早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已选定的承包人, 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消费厂家。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规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别人员 , 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监理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受以下权利:
1. 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规模、消费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向设计提出建议; 假如拟提出的建议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 应事先获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或设计合同规定的质量时监理人应当书面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按照保质量、保工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
4. 主持工程建立有关协作的组织协调, 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
5. 征得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 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时那么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
6.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及质量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承包人停顿使用;对不符合和质量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平安施工作业有权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后才能复工。
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开工日提早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限的签认权。
8. 在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验工和计量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受权下, 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 那么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 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 议时, 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 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建立行政主部门或仲裁进展调解和仲裁时, 应当提供作证的材料。
第五章 委托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本工程总承包人,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规划、消费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定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委托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种专项。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在监理过程中, 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超过书面规定的日, 双方应进一步规定相应延长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内, 应当履行规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出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 ( 交图、交付时限),不承当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 监理人不承当责任。但对违背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七章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如有违背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 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 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委托人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 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 那么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时间相应延长, 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局部执行监理业务时, 监理人应当立即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 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规定的数量支付监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完开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 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 本合同即终止。保修间的责任 ,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42 日前对方, 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后和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合同仍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 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 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发出后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假如第二份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局部监理业务。委托人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 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 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假设委托人发出后 21 天内没有收到答复, 可在第一个发出后 35 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 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责任。
第九章 监理酬金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 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计算, 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假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 自规定之日起, 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限最后一天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中报酬或局部报酬工程提出异议, 应当在收到支付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工程的支付。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立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 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 , 在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 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 由监理人聘用的, 其费用由监理人承当,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 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规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承受监理工程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委托人申明的机, 监理人亦不得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机。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拥有, 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背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规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根据:及地方行业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法?、?建立工程质量理?。本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本工程正式施工图纸与说明。
第二条 监理业务:实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开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
第三条 外部条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一切干扰和耽误监理工作正常进展的各种因素。
第四条 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本工程立项批准、落实〔批准方案〕、施工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上资料提供时间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那么。
第五条 人应在 天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监理在责任内如渎职而造成人损失同意按以下承当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八条 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监理的报酬。
〔一〕工程正式开工 日内人向监理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工程完成 后人向监理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
〔二〕工程开工验收后 日内人向监理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当工程实际开工日超过方案开工日半年以内时监理费不做调整;超过半年另议。
监理费用在监理效劳间固定不变。
第九条 如监理有以下情况人将扣除监理的监理费。
〔一〕监理未经人允许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
〔二〕现场监理人员人数与中约定的人数不符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第十条 监理向人完开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 承包人和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 , 保修满后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 本合同即终止。
第十一条 监理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使人得到了经济效益 ,人应给予经济奖励。
奖励:在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生争议时人与监理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二种解决:
(一)提交包头仲裁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起诉。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附件A:
监理效劳的范围与内容
1.监理效劳范围
1.1本工程监理为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同时包括开工后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
2.监理效劳内容
2.1施工监理
协助发包人编写施工材料。
协助发包人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第三方开工准备工作。
协助发包人审核第三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方案、作业指导书、工艺试验评定、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质量、用量等。
催促施工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理制度并监视其施行。
组织施工图会审;。
工程进度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方案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的并以此为根底审查批准第三方提出的施工施行进度方案检查其施行情况;催促第三方采取实在措施实现监理合同目的要求当施行进度发生较大偏向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方案的建议并在发包人批准后调整。
施工质量控制:审查第三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本质量材料。根据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材料、设计材料、技术与质量检验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展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展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评价;重要程序要催促施工制定预控措施并监视施行对施工中出现的威胁平安或影响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暂缓施工〞并制定处理措施;协助发包人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为了实现本工程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目的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人应作好施工过程中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工程造价控制: 审核第三方的进度报表和结算报表协助发包人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施工平安监视:审查施工平安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及汛防洪渡汛措施等并负责检查、催促落实执行;参加重大平安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协助发包人做好现场施工平面理监视检查平安文明施工书面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
协助发包人组织召开工程调度协调会做好监理合同受权范围内的参建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
协助发包人按行业验评划分的规定进展工程各阶段、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及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立监理。
信息理:及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应。参与编制工程工程总结。
参与审查工程工程开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2.2监理材料整理:编制整理监理效劳的各种、、记录、检测材料、图纸等监理效劳合同完成或终止时移交给发包人。
3.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材料
3.1定信息材料
根据监理工程工程、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报送监理周报和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形象进度;
施工质量和平安情况;
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
图纸交付情况;
监理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监理效劳情况;
工程建立大事记;
其他。
3.2根据监理效劳进展情况的不定:
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
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发包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
工程阶段验收、开工验收监理效劳。
3.3监理效劳过程材料:
施工措施方案材料;
施工进度调整材料;
监理效劳协调材料;
其他监理效劳往来材料;
质量事故处理材料。
4. 监理效劳材料整理
4.1监理效劳材料是监理人在工程工程施行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
4.2监理效劳材料除上述条款第3条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A—01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监A—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监A—03 工程施工进度方案〔调整方案〕报审表
监A—04 成品、半成品供给资质报审表
监A—05 其他材料报审表
监A—06 复工申请表
监A—07 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
监A—08 延长工报审表
监A—09 整改复查报审表
监A—10 技术核定报审表
监A—11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单〕
监A—1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监A—13 工程报验单
监A—14 施工备忘录
监B—01 工程停工单
监B—02 监理备忘录
监B—03 监理单
监B—04 会议记录
监B—05 专题
监C—01 实测工程检查记录表
监C—02 外观工程评分表
监C—03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监C—04 监理日记
监C—05 监理月报
监C—06 工程初验
监C—07 工程质量评估
4.3监理人应设专人搜集理监理材料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工程基建编制规定对材料进展整理组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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