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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课堂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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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8,1,背景介绍,以上这些事件的一再发生反映了,现有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妥善地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传统环境保护方式己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说,环境问题成为影响民众生活、社会生产和国家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我们必须创设一种新的制度来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在公众的参与作为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根本出路己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实践的大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破坏的一种制度,在国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国内则得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国内一些地方法院近年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热议。,各类环境事件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更是不断刺痛着公众的神经。人们期盼着能有人或组织站出来,基于公益而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一直处于艰难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将促进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弥补现有行政、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公益的不足,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者形成震慑,从而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而且还将带动我国其他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展,进而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导言,9,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导言,1,背景介绍,作为回应,11年10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草案第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第55条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解决了制约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瓶颈问题,开启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新篇章,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和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进步意义。,而经过四次审议,于去年4月24日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也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一条赋予了一些民间环保团体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0,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导言,1,背景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各国各有特点,但都与本国的司法实践相适应;尽管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及称谓各有不同,但它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可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借鉴。,可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它的广泛推行,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和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然而,我国目前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有关方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均存在程序性障碍。新民诉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只是大体上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主体,其中涉及公益诉讼的规定仅一条;新环境保护法也只规定了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关于环境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受理范围、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滥用的防范等问题还有待明确,对于在实践中的具体实施和运用还需要有关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进一步制定详细的规定。,总之。上述法条的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过多,且未对包括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诉讼时效等在内的保障制度予以明确;这些问题将会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际操作难度,有待探讨。,11,2课件概览,总得来说,我们的PPT将会紧密结合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新进展和突破进行介绍;然后对近年来我国各地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意见和建议。自然,我们也会分析目前我国各级行政、司法机关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导言,12,2课件概览,第三部分,我们将通过结合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从实体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的现状及缺失。,第一部分,我们会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概述。从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发展、概念和特征着手,进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发展、概念和特征、类型和价值进行全面了解,阐述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并回顾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我们会筛选并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从这些代表性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和经验获得启示。,第四部分,我们将结合相关资料和我们小组的讨论的结构提出完我们认为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意见与建议。,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导言,13,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14,2025/5/31 周六,模板的使用,1 公共 利益,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即公益,是一个多面性、多层次、弹性较大的概念,一般认为是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从字义而言,是一个与个体、私人利益相对应的概念。,公共利益区别于个人利益,它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综合体。其内涵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社会公众全体的利益,也包括社会公众中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二是国家的利益。国家利益的维护,一般由公权力机关进行,如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原则上也应该由国家机关进行,然而由于权责不清、部门利益、领导认识等因素,导致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不能像国家利益的维护一样达到及时、有效、全面的程度。,维护公共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很多,但司法途径作为其中最有效、最根本的手段,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1 公益与公益诉讼,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15,模板的使用,2 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发展,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罗马法的公益诉讼制度对大陆及英美法系国家都产生过重要影响,目前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几乎都有公益诉讼制度,只不过名称各有不同而已。,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出现的时间很早,被称为,“,民众诉讼,”,或,“,公民诉讼,”,。美国的谢尔曼法(1890 年)和克莱顿法(1914年)中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公益诉讼条款规定,一般被认为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诞生的标志。,英国的,“,检举人诉讼,”,也属于公益诉讼。,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16,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领域和范畴,一般被称为客观诉讼或民众诉讼,主要指对行政机关违反客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提起的诉讼,出发点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权力得到客观和公正的使用。,德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叫做团体诉讼,是将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团体提起符合其章程和设立目的的诉讼。此外,意呆利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和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制度都具有明显的公益诉讼的特征。,2 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发展,17,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3 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所谓私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指公民因个人的、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之后,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诉讼方式。因此,私益诉讼是为保护公民个人利益而设立,仅特定的人可提起。公益诉讼是指由个人或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维护国家的或集体的、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依据一定的法律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因此,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可提起。实践中,公益诉讼多见于商业垄断、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18,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4 公益诉讼的特征,*,您的标题,诉讼目的公益性,起诉主体的广泛性,诉讼结果的扩张性,在传统的诉讼中,除了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的刑诉外,无论是民诉还是行诉都是当事人认为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提起的,侧重于保护公民、法人的个人利益;而公益诉讼首要特征在于其诉讼目的不仅是为了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国家的利益,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公益诉讼的最大价值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公益诉讼中,原告可是不特定的人,具体来说,包括无利害关系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当人,也就是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可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已经或即将做出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之后,法院针对被告违法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罚所产生的裁判结果往往并不仅仅局限于原告个人,一般都对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公众和国家等利益相关人有着积极的利益。,19,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1 环境公益诉讼 的产生与发展,20 世纪后半叶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发展,尤其是轰动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更使得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断上升。,作为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经济规模最为庞大的美国因为面临的环境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其在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中投入的精力、物力、财力巨大,并最终建立起非常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美国先后通过清洁空气法(1970 年)、清洁水法、防治船舶污染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安全饮用水法等法律法规创立和完善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经过政府及各界人士、团体的不断努力,到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体系日臻完善,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欧美一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德国及澳呆利亚等国,通过借鉴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并结合自己的司法体制,先后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 环境公益诉讼,20,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又称环境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人,”,(包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环境公益,当其认为环境受到直接与间接的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以环境行为人,(包括环境行政行为和环境民事行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正在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行为,并赔偿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诉讼制度。,21,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起诉主体广泛性和扩展性,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来看,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的范围是不断扩大的,将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逐步包含在内。,诉讼理由的前置性,期,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环境侵权行为产生损害结果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已经引起环境公益的损害或者有威胁的可能性即可。这是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潜伏性和不确定性。,诉讼裁判效力范围的扩张性,日期,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请不是单纯的经济赔偿,而是要求被告停止环境侵权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不仅局限于某案的当事人,而且对其他未参加诉讼的一般公众、公司、企业、团体组织也有一定的拘束力和影响力。,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而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宽泛、层次丰富、主体不确定和内容不断发展的特点决定了环境公益必须从整体性和普遍性的角度进行判断,3,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22,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4 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01,如果被诉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危险的非政府行政机关或公权力机构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则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02,如果被诉对象是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政府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力机构,即为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目的在于督促执法,而非执意与主管机关竞赛或令污染者难堪。,根据被诉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划分,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公益诉讼既可针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者提起,也可针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而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一般属于行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23,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5 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嗯,这个可讲很多很多,,总之一句话就是很有价值,(),24,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1,1 公共信托理论,2,2,“,私人检察总长,”,理论,3,3 环境权理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3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25,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该理论认为,水、空气、土壤等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环境要素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国民的共有财产,国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可委托政府进行管理,由此政府与公民建立起信托关系。目前,在美国,无论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都普遍确认了公共信托原则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早在罗马法中,公共信托理论就曾出现。根据查士丁尼法学纲要规定,水资源、空气以及与其相关的资源是全人类共有的资源,国王或政府只是人们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托付占有。后来,公共信托理论在英国得到了发展。,1 公共信托理论,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密执安大学的法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教授将公共信托理论引入到环境保护领域。,26,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依据公共信托理论,地球资源是人类的共有财产,人类所有世代的成员共同掌管地球资源。当代人受托为后代人掌管地球,同时有权从地球资源受益。当代人作为受托人对地球资源有保管的责任,不得随心所欲地超出合理限度使用或占有信托财产,地球资源。采用环境权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的国家接受了萨克斯教授的,“,公共信托理论,”,。因此,人类共享自然环境资源的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环境资源和环境公共利益,法律也应当赋予其保护环境的资格。,1 公共信托理论,27,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2,“,私人检察总长,”,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出现违法行为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国会可授权一个公共官吏,例如检察总长,或制定法律授权一个非官吏,例如私人团体,来主张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申请司法审查进而提起诉讼。得到这样授权的人可以说是一个“私人检察总长”。,该理论最初是在上世纪 40 年代著名的美国纽约工会联合会诉伊克斯一案中被提出并得到发展完善的。,根据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政府的检察总长或市场上的一般竞争者和消费者或团体等当事人均可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提起的诉讼不仅有规范特定的被告侵权者行为的法律效果,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判例可对其他民事主体及社会公众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促使当事人减少做出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使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获得起诉不法行政行为的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有利于环境公益的保护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简述,28,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及发展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范围内环境危机的日益严峻密不可分。环境权理论的提出是基于传统法律理论对解决不断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无能为力。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法律权利,是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础。然而,从1960年一位原西德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某些国家和组织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开始,关于环境权的性质、内涵、理论基础的争论就从未停止。直到美国的萨克斯教授在 1969 年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为环境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之后,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 年)中才首次明确规定了环境权。随后,日本在 1970 年 3 月召开的国际科学家会议发布的东京宣言中也提出了环境权,并于同年 9 月在维护人权大会上由几位日本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更加具体地对环境权进行了阐述。而 1973 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3 环境权理论,29,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经过 50 多年的发展,环境权理论的范围不断延伸和扩大,目前主要包括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公众环境权、代际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等内容。,据统计,到上世纪末,世界上已经有 60 多个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保护环境的条款。,(,包括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 年)、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1980 年)、秘鲁政治宪法(1980 年)、菲律宾宪法(1987 年)、墨西哥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基本法(1988年)、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 年)、马里宪法(1992 年)、法国环境法典(1998年)等都先后对环境权及公民环境权利进行了表述与规定。),环境权宪法地位的确立是环境时代宪法理论发展和宪政建设的必然趋势。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各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也逐步确立,并最终发展成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是建立在人们共享环境条件这个基础上,强调公益性,具有公权之性质。作为一种,“,社会性权利,”,,环境权当然而且应该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实现。,3 环境权理论,30,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与启示,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31,2025/5/31 周六,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1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1,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发展比较迅速,尤其是在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先确立并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与借鉴。因此,我们在这部分选取了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印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意呆利和日本等国家在环境公益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评述。,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被称为,“,环境公民诉讼,”,(,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或,“,环境公共诉讼,”,(,Environmental Public Law Litigation,),是指公民可依法对违法排污行为或联邦环保局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是专为实现环境保护目的而设置的现代型诉讼制度,起诉主体包括除美国联邦政府之外的所有个人和法律实体,不仅是一种独立的诉的种类,而且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首次作出关于环境公民诉讼的规定开始,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经过,40,多年的运行,现今已经形成全球范围内较为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共有,16,部联邦环境法律涉及公民诉讼的规定。在环境公民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起诉理由大部分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由此可见,公民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执法。,从实际效果来看,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不仅在个案方面使环境公益得到了救济,还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或者受管制者受到法律约束,促使政府对环境进行高效管理和受管制者积极采取一些措施以使环境公益得到维护。(王名扬,1995,),32,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原告资格,在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中,任何公民个人、团体、企业、组织或其他法人,都可提起环境公民诉讼,都拥有原告资格。但也并非可简单理解为任何人,判定原告适格,需满足三个条件: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补偿性。目前美国联邦法律对公民诉讼中的原告范围规定较为宽泛,涉及美国社会公共和私人领域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任何法律实体,即,“,任何人或任何公民可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2,)被告和可诉范围,根据美国关于环境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其被告范围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是违反公民诉讼条款可诉范围事项的,“,任何人,”,,即公民个人、公司、社团、组织、机构,同时也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或政府机构;,二是指做出该条款授权的环境法律实施或执行机构,如环保局、商业部、内政部等部门。可诉范围是指公民针对何种行为可提起诉讼的情形,根据美国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两种:,一种是指违反污染防治义务的侵权行为;,另外一种是指联邦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环保署长、秘书长等环保官员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一直在勤勉、忠实地履行责任、实施,法律,则不能起诉。,33,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3,)限制条款,为防止滥诉,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相关条款也对公民诉讼进行了一定限制:首先,被诉行为须为裁量行为,即只有环保局长或环保署长的行为属于滥用裁量权的行为,法院才予以认定;其次,被诉行为针对的是政府疏于执法的情况;第三,诉讼提起者有告知的义务。根据公民诉讼的相关法律,在提起公民诉讼前,应提前 60,日通知即将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行政官员。如果在,60,日内,相关当事人已经采取补救措施或法定手段,并与原告达成和解,则无需起诉;否则,超过,60,日,则可正式提起环境公民诉讼。当然,紧急事件或严重污染事件除外,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随时提起诉讼。,(4,)判决类型,在环境公民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布禁止令、采取补救措施、罚金、赔偿损失。其中,发布的禁止令包括命令性禁止令、禁止性禁止令、初步性禁止令和终局性禁止令等不同类型。此外,有些法律还规定了建立专项罚款基金的判决内容,规定被告需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罚金均统一交国库。,(5,)诉讼费用,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公民诉讼,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和实际效果,美国在多部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法院可在判决中要求败诉方给付胜诉方律师费用,以减轻原告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同时,也可通过提供专家鉴定费、技术服务费、调查取证费等方式提高民众参加环境公民诉讼的积极性。,34,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英,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英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主要来源于对其成文法的解释和普通法的运用。在 80 年代,英国相关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起初有较多限制;在认识到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和环境诉讼方面的不足,并经过长期的、反复的争论后,终于在 20 世纪 90 年代将司法审查的起诉资格放宽到包括同行政裁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普通公民和组织。,在英国,只有检察官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提起诉讼,此时的检察官被称为“检察总长”,他可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阻止公共性不当的行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即“针对正在越权行事或有越权行动的危险的公共管理机构而提起,同样它也可针对制造公害或以别的方式触犯法律的私人或私人机构提起”。(威廉韦德 1997)此外,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干预,英国还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代表公众利益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简述,35,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英,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简述,36,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37,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大家别看印度乱糟糟,其实,,印度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引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中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印度就已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且通过判例不断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最终赋予全体公民享有。印度公益诉讼制度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任何个人和民间团体都有权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无需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蒋小红,2007),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中央政府和市政当局等国家机构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公民个人的当事方只能以共同被告的身份加入到公益诉讼中。印度的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带有司法审查的特点,重点放在了政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不轨行为等方面。,比较特别的是,印度还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因此,印度法院在审理环境诉讼案件中可直接引用其宪法的规定进行审理,赋予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以原告资格。,印度法院据此在审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资格上较为宽松,为了防止由此导致的滥诉及其他问题,印度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审查起诉是否善意且为公共利益。进入 90,年代后,印度公益诉讼的关注重点开始从,“,保护弱势群体进入法院获得正义,”,转向,“,督促政府守法和环境保护,”,。,为防止滥诉,1986,年印度环境保护法规定,直接或间接遭受到污染的任何人对违反该法的行为,都可在通知政府,60,天之后,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38,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02,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德国的环境公益诉讼采取,“,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的模式,德国的团体诉讼是指在特别的经济立法中赋予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如环境保护团体)以诉权,允许其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中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能够有效处理多数人利益受损时产生的争议。在德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是环保团体,德国环境公益诉讼最初并不承认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其团体的诉讼资格是在,1979,年不莱梅州的自然保护法中正式确立的,后来大多数州都陆续确立了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同时其并不要求以环保团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为起诉要件。,根据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的规定,只有两类非政府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是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认可的组织,二是州认可的组织。因此,除环保非政府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均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德国法律对环境团体的起诉资格在注册审查、地域范围和诉讼程序、诉讼目的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根据德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只能依据行政法院法在行政法院系统内进行审理,环保公益组织经常以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被告则是实施影响环境和景观行为的行政主体。因此,德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类型上看属于行政诉讼。德国于 1960 年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代表公众进行公益诉讼。此外,在团体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德国只规定了禁止令状请求权,而未赋予相关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39,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法,国,的越权之诉,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法国主要规定了越权之诉这种制度。所谓越权之诉,是指当行政机关做出某项决定时,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该决定的侵害,当事人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撤销违法行政决定的诉讼制度。只有当相关法律中有禁止提起越权之诉的条款时,当事人的申诉权才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法国的越权之诉从公共利益出发,其诉讼目的在于确保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越权之诉属于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在法国,当环境损害行为侵害到公共秩序时,检察机关也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1806 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可代表国家介入民事诉讼的规定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国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76 年开始实施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13 编检察院部分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既可依职权提起诉讼,也可代表社会,作为当事人参加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诉讼。,40,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意,呆,利,的团体诉讼,意呆利的团体诉讼制度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主要用来保障超越个人利益或者范围很大的利益。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最初仅限于民法第 2601 条规定的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后来,通过劳动者宪章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劳动争议领域;最后,意呆利在 1986 年的第 349 号法令中将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针对自然的保护和自然景观维护领域的环境法中。此外,在意呆利,由环境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在成立年限和注册登记地域范围等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41,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日,本,的民众诉讼,在日本,一般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通过环境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程序法也不存在,有关环境公益的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公害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其诉讼形式主要体现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类型主要包括取消诉讼、居民诉讼、课以义务诉讼、请求国家赔偿诉讼等。在日本的公害审判和环境保护诉讼中,法院只认可,“,损害赔偿,”,,不认可,“,停止行为,”,。,42,43,模板的使用,2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与启示,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负担和所得利益分配等方面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1 诉讼主体,一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受到环境污染的公民个人,还包括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包括一些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尤其是在美国特别广泛,一些判例中的原告甚至不一定是自然人,可是自然体。二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排污的企业、环保局局长和其他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机构等,可请求他们履行职责、停止污染和破坏环境、赔偿损失。,2 受案范围,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都比较宽泛,或者都在向扩大受案范围发展。不过由于法律传统、法律思维和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在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中,既包含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即公诉的形式,也包含公民个人和民间团体提起的诉讼,即私诉的形式;而大陆法系国家大部分只规定了公诉这一种形式。,44,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2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与启示,3 举证责任分配,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因为当事人在环境侵权中地位的不平等性和诉讼能力的巨大悬殊,各国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形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原告诉讼成本,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效率。,4 诉讼费用负担和所得利益分配,在诉讼费用负担方面,各国为了鼓励公民和相关团体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提高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度,增强环境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都通过法律规定了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比例、奖励胜诉原告等措施以提高当民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定的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和诉讼费用减免办法,可促使公民、社会团体放心提起诉讼,免除后顾之忧。其中,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负担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规定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应当包括在诉讼费用中,其二是赋予了法院相当的自由裁量权。,45,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及问题分析,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三部分,46,2025/5/31 周六,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上世纪 90 年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知识最先被介绍到我国。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国家司法机关都在致力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实现的有效途径。,原国家环保总局 2005 年曾经专门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年 8月5日回复指出:,“,近年来,环境污染致害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因此,建立环境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而可行的。,”,2005 年 12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其中指出,,“,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在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 2006 年年会上表示,针对公益诉讼遭遇的制度困境,研究建立,“,社会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创新使命,”,。,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47,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 7 月专门召开了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研究环境公益诉讼、跨界环境污染的特殊管辖等问题。,2010 年 5 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水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2010 年 6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在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一文件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也为我国从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和保护环境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48,模板的使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2012 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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