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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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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修正公司章程第 一 章 第 四 条公司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不锈钢管道配件, 法兰、五金机械配件,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全体股东签字: 温州市良大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2011年 3 月 25 日 温州市良大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根据《公司法》,经全体股东协 商,共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温州市良大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永中镇永强路130号 第三条 公司由王会海、王则新共同投资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不锈钢管道配件、法兰、 五金、机械配件制造、加工、销售 第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壹拾年,自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计 算。 第六条 公司依法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登记注 册,取得法人资格。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公平竞争,讲究信誉,注重质量,提 高效益。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叁拾圆万元,其中资产 评估值1765000元,货币615000元。 第三章 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九条 王会海以资产评估值 88.25 万元,货币 30.75 万元,占注册资本50%; 王则新以资产评估值 88.25 万元,货币30.75 万元,占注册资本50%; 第四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一)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 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 股东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 认缴出资。 (四) 股东有表决权、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五)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股东的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责任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 第五章 公司机构、职权及议事规则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 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额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告 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 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 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 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由王会海担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届满科连选连任。 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王则新担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章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的在依照前条贵的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 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 营业期届满; (二) 巨大会议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清算小组,进行 清算。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列编制资产负债表盒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盒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劳动者有关部门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以实物投资的资产,公司设立登记后半年内,办 理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签字盖章: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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