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日照莒后石崮、朱官庄、
十里沟、黄山、河北5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监 理 合 同 书
发 包 人:莒规划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立处
监理人名称: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
签定时间:2021.12.20
签定地点:莒
日照莒后石崮、朱官庄、
十里沟、黄山、河北5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监 理 合 同 书
发包人:莒规划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立处
监理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
签定地点:莒
签定时间:2021年12月20日
根据?合同法?:莒规划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立处〔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工程施工监理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立监理合同要求进展工程建立监理。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日照莒后石崮、朱官庄、十里沟、黄山、河北5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工程地点: 莒后石崮、朱官庄、十里沟、黄山、河北水库
3、工程规模及特征:日照莒后石崮、朱官庄、十里沟、黄山、河北共5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大坝工程、溢洪道工程、放水洞工程以及理设施和观测设施等。
4、工程总:静态: 1987万元
动态:
5、建立工: 5个月
(二) 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当监理业务。
(三) 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当监理业务。
(四) 工程建立监理的限:工程施工和保修。
(五) 建立监理报酬为人民币〔小写〕454700元〔大写〕 肆拾伍万肆仟柒佰元整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1、进场后于2021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小写〕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
2、其余监理报酬在施工过程中按施工进度支付。
2、全部监理报酬在工程完成后一月内全部付清。
二、建立监理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一) 中标书
(二) 监理合同书
(三) 监理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
(四) 专用合同条款
(五) 通用合同条款
(六) 监理
(七) 监理
上列合同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互相承诺的一切。
三、本合同书经双定代表人或其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六 份各执 三 份。
发 包 人:〔盖章〕 监 理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银行: 银行:
帐 : 帐 :
2010年 12月 20 日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施行建立监理的工程建立工程。
二、“发包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工程现场直接承当监理业务施行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及其别人员组成。
五、“建立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立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至下一个午之间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工程建立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场施行或准备施行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立工程施行的场所。
十四、“地规和规章〞是指级人民或常务会和人民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根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根据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以及工程建立合同和本合同。
通 知 和 联 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络。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早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施行过程中双方的联络均应以书面件为准。在不作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 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工程施行的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施行;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获得工程建立的、指、变更等各种工程施行。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监理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那么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本钱合同约定地监理任务。
第十条 在监理限内监理人员可根据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展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应按照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效劳;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那么勤奋、高效、自主的开展监理效劳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的受雇于承包人或承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立进展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展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做好工程施行阶段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实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充分考虑做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好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的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漏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立资料的保存、回收及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规定的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背有关工程建立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 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不承当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做好工程建立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立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书面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无需再作。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理人员以及赋予监理机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工程建立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得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承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性不干预监理机构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监理的进度推延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效劳限发包人应承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效劳的延长和增加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当赔偿因违约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 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给等的建议权。
二、 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工程和分包确实认权和否认权。
三、 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立合同。
四、 工程建立施工设计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
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图纸和设计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根据。
五、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 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对工程施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
八、 组织协调工程建立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 按工程建立合同规定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
发布停工、复工、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 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建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应负的责任。
十一、 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平安消费和文明施工的监视权。
十二、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建立合同工的签认权。
十三、 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视权。
十四、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 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理人员。
十六、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当。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根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展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和承建。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立中质量、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限:
一、 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量或持续时间。
二、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 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即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对方假设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限内由于工程工程建立方案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工程全部或部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获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以下行为属违约:
一、 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 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当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 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 监理人不再具有承当本工程工程监理业务的才能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当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取其支付方式、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展。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书中报酬工程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 他
第五十一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二条 在监理业务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当;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那么由发包人承当。
第五十三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并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的副本。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工程主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起诉。
第五十六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当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立的正常运行。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一样的条款或是增加的新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那么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或修改的部仍有效。
词语含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监理人〞是指承当本合同土建、安装监理和设备监造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工程现场直接承当监理业务施行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别人员组成。包括派驻本工程设备制造厂内直接承当监造业务施行的组织由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和监造员以及其别人员组成。
三、“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四、“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五、“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本工程现场或设备制造工厂开场施行或施行监理或监造业务的行为。
六、“现场〞是指监理工程和监造工程施行的场所。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根据
第二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山东地规、规章。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监理人应根据开工准备情况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交监理规划并派出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在进场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细那么。
第四条、监理人的监理效劳范围、方式和内容见第五章附件A。
第五条 需旁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和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由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选定并加以说明。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15天内归还发包人。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发包人适时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立资料。
第八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事宜将作出书面书面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7日;紧急事项、变更3日。
第九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见第五章附件B。
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发包人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发包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第五条改为:监理人没有的设计变更处置权。
违约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违约并给监理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监理人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 经济损失: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二、监理酬金、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合计支付总额如超出概算的监理费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为费率固定合同双方同意按施工图的建安工作量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额外报酬:额外工作量×监理费率〔2.28%〕
假设工拖延协商解决监理费补偿问题。
第十六条 发包人延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存款利率〔一年〕。
其 他
第十七条 监理人是否参加以及参加的种类均由监理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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