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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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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勤政守则 第一条 热爱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公仆意识;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努力学习并掌握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依法行政; 第三条 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第四条 坚守工作岗位,维护办公秩序,工作期间不串科室,不聊天,不做与公务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出示证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 第六条 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对来机关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不推诿,不迟延,不刁难; 第八条 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毕,确有困难不能准时完毕的,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九条 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 树立全局观念,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密切协作。 工作纪律 为切实改善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机关,特制定十条工作纪律。     一、不准违法执法,严禁不文明执法。     二、不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不准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严禁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     四、不准受当事人的吃请,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的钱、物。     五、不准以言代法,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六、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参与赌博。     七、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纵容,严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程序。     八、不准在药械生产经营单位兼职,严禁将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管理相对人报销。     九、不准运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及别人谋取私利,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其营利性中介、推荐活动。     十、不准挪用罚没款,严禁私自解决罚没药械。   文明办公行为规范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共创文明机关; 二、办公时间内要做到着装整洁庄重,服饰大方得体,注意场合和年龄层次;不穿无袖上衣、短裤、拖鞋;不留奇异发型,女同志化淡妆,不涂抹有色指甲; 三、办公时间注意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大声喧哗,不高声叫喊; 四、办公环境保持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桌面布置简洁大方; 五、接待来客积极服务,热情大方。做到 “十字、三声、四个一”,即: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句问候,一张椅子,一杯热茶,一张笑脸; 六、挂接电话文明礼貌 (一)电话要保持畅通,接听电话语气要亲切、和蔼,解答问题要耐心、具体; (二)使用文明语言和普通话,语言清楚简练; (三)电话铃响,应在铃响三声内接听,不要故意延误,拿起话筒应注意和对方发言,不要拿着话筒仍与周边的人谈笑; (四)不要用电话聊天。 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组织纪律性,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止和避免不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发生和行政事务的失误,培养公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思想品德,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逐级请示和报告制度,重大案件和重要的行政事务要及时准确地报告和请示,具体工作有部门负责人负责。 二、每周工作计划和上周工作完毕情况由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后实行,擅自做主导致的错案或工作失误,由科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简易程序的定性和处罚金额要及时运用通讯设备请示,一般程序案件的解决必须书面请示领导,按程序依法解决,否则,追究主管人员的党纪、政绩责任。 四、接待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凡涉及政治、法规、政策、经济和内部机密及案件秘密的事项,必须原则性答复,不宜公开的政务和需要请示的事项及时报告,否则,由此出现的麻烦,有接待人员负责。 五、外出参与会议和学习及业务活动回单位后,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凡参与本系统举办的培训班,未取得结业证者,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财务收支要向每月书面向局领导报告一次,做好明细帐。 七、凡是应当请示、报告的事宜不请示、不报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干部考核与目的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实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评价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履行职责和完毕目的任务情况,加强对干部职工工作实绩的考核,充足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积极性和发明性,使干部考核与目的管理考核有机结合,实现良好衔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本单位所有行政事业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接照管理权限,对本单位所有行政事业在职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个人年度各项目的任务完毕情况 (二)干部职工履行重要职责情况 (三)临时交办的其他目的任务完毕情况; (四)争先创优情况; (五)遵纪守法情况;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个人目的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业务目的考核(70分)、群众民主评议(20分)、单位重要领导评签(10分),由单位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工作人员目的任务完毕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分作为评选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的重要依据,按分数高低排序,高分为评选优秀的重要对象,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不合格),其余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上。 第六条 年终考核审评拟定综合得分时,干部年终考核依据完毕目的管理任务情况打分,考核分占60%,平时考核分占40%。 第七条 年度内,根据单位重点工作调整的情况,追加工作目的,但追加的工作目的考核分值累计不超过百分制以外的5分。年度干部考核计分在考核分基础上,按《单位年度目的管理考核奖惩细则》加奖励分,扣除处罚分,拟定考核综合分。 第八条 考核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地区局规定的比例评选;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否决项目 (一)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凡被考核科室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绩实不符,一经发现,取消被考核工作人员评奖资格,对被考核科室和考核人员通报批评,并追究被考核科室负责人和考核人员的责任,被考核科室负责人和考核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时均暂缓拟定等次,来年第二季度末再根据有无明显改善的考核情况拟定等次。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局党组讨论作出意见,建议地区局作出辞退解决。 1、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能接受此外调整工种的。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3、缺勤或无合法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半年、年终的目的管理考核与干部考核必须严格挂钓,具体程序和做法如下: (一)按照个人年初目的任务分解表,自查打分,对的评价自己,全面完毕半年或全年任务的单项业务目的打满分;完毕任务50—100%的打80%的分值;准时限规定只完毕50%以下的不得分; (二)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工作述职或小结,分别由群众评议,做好会议记录,然后由单位考核小组给工作人员业务目的任务分解完毕情况逐项打分,打分采用“背靠背”的形式进行,以考核小组的打分为准; (三)群众民主测评,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都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群众测评,测评表设立五项内容,即:执行党的政策、完毕工作任务情况、工作态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创新举措,每项分值4分,其中设满意(4分)、比较满意(3分)、基本满意(2分)、不满意(0分),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测评时任选一项,汇总分数,按参评人数平均计算; (四)重要领导评签10分,设五项内容,即: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创新意识,每项2分(好2分、较好1.5分、一般1分、较差0分),科室领导给一般干部评签,分管领导给科室领导评签,单位正职给副职评签;正职根据全县各单位考核结果拟定档次。 (五)考核评分时应适当拉开档次,控制优秀和不称职(不合格)人数比例。业务目的的高分为65—68分,民主测评的高分为18—19分,领导评签的高分为9分,高分人数均控制在15%以内,其余均在高分之下,一律不能打满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受处分和不履行工作职责,完毕工作任务在50%以下的人员的总分控制在80分以下; (六)考核的汇总和排序。个人目的管理考核评分后,根据《单位目的管理奖惩细则》有关规定加分和扣分,拟定工作人员目的管理考核总分,考核结束汇总分数时,综合评分=业务目的分+民主测评分+重要领导评签分+奖励加分-处罚扣分。排序分别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在前面的15%人员作为评先优秀的重要对象,年度测评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不合格)人员; (七)单位干部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结合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研究拟定考核等次,在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反馈本人。 (八)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定等标准严格按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九)已连续两年评为优秀档次的人员,第三年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干部年度考核被拟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善;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干部年度考核被拟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1、减少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考核被拟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单位半年、年终干部考核登记表、单位干部考核汇总表、考核结果综合汇总排序表,按照干部考核管理权限,报送地区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目的管理考核奖惩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改善、完善和规范目的管理考核工作程序,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约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我局各项目的任务的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目的管理考核奖惩细则,由局目的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行,平时注意积累有关资料。半年、年终干部考核时,一方面按年初个人目的分解任务完毕情况由个人自查打分,考核小组逐项审查打分,然后按考核奖惩细则的规定加分和扣分,根据个人分值汇总,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制定细则的原则 第三条:目的管理考核奖惩细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勤罚懒,操作易行”的原则,采用自查与考核,干部考核与目的管理考核严格挂钩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奖惩细则的范围、内容 第四条:本局所有工作人员,均执行奖惩细则,奖励加分的内容涉及:工作指标、表彰、创新举措、目的任务排名等。扣分的内容涉及:通报批评、违反纪律、处分、渎职、工作任务等。 第四章 个人的奖惩和分值 第五条 奖励加分 (一) 获奖加分。 1、 个人或分管工作获国家表彰奖励的一次加5分; 2、 个人或分管工作获自治区表彰奖励的一次加3分; 3、 个人或分管工作获地区表彰奖励的一次加2分; 4、 个人或分管工作获地区局、县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一次加1分; 5、 个人分管工作受到考核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 (二)上一年度被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个人的,一次加1分,加分计入本年度考核中。 (三)超额完毕工作指标加分: 1、超额完毕信息、外宣任务。超额完毕县委和地区局信息采用任务的,每超一篇加0.1分;超额完毕地区级媒体刊稿任务的,每超一篇加0.2分;超额完毕自治区局信息采用任务的,每超一篇加0.5分;超额完毕省级媒体刊稿任务的,每超一篇加0.5分;超额完毕省级以上媒体刊稿任务的,每超一篇加0.5分; 2、药品抽样不合格率超过目的任务,每增1个百分点,加0.2分。 3、案件查办率高,每超过目的任务1个百分点加0.2分。 (四)在完毕目的任务和配合别人完毕目的任务积极积极,表现突出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0.5分。 (五)参与本地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演讲、文艺、板报展评等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的,一次加0.5分。 (六)工作中有创新举措,效果明显的,酌情加0.5-2分。 (七)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奉献的,酌情加0.5-2分。 (八) 爱惜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酌情加0.5-2分。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酌情加1-3分。 (十) 防止或消除事故隐患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酌情加1-3分。 第六条 惩处扣分 (一)通报批评处分。因个人工作不力导致其分管工作受到县委、政府、考核办和地区局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二)受到党纪、政纪扣分,视处分的轻重限度扣1-5分;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扣3分,年终考核算行一票否决;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扣2分,年终考核算行一票否决; (五)触犯刑律,免于起诉的扣5分,年终考核算行一票否决; (六)参与宗教活动的,发现一次扣5分,年终考核算行一票否决; (七)违反民族团结政策,给本单位导致不良影响的,一次扣3分; (八)违反考勤纪律: 1、迟到、早退、外出不报告,一次扣0.1分; 2、工作人员旷工半天以内的,一次扣考核分2分;连续旷工半天以上2天以内的,扣发当天工资和出勤补贴,按每半天扣考核分2分累计计算;连续旷工超过2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在30天以内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和出勤补贴,按每半天扣考核分3分累计计算,不管其在考核中最终得分多少,当年考核都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3、学习或会议无端缺席的,一次扣0.5分; 4、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应享受病假天数的,每超1个工作日扣0.05分,事假累计超过应享受事假天数的,每超一天扣0.5分; (九)单位领导因廉政和监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规的,对分管领导扣1-2分; (十)与同事不搞好团结,不按规定和程序反映问题,经常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扣2分。 (十一)个人卫生责任区不达标,在卫生检查评选中,受到批评的一次扣0.1分; (十二)违反公务员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导致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局党组讨论决定扣除个人相应分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由局党组讨论做出决定,建议地区局党组将其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十三)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敷衍塞责,不能及时贯彻,超过办理期限的扣2分。 (十四)凡对局机关安排的活动,无端不参与的,一次扣0.5分。 (十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由局党组讨论做出决定,建议地区局党组作出辞退解决。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2、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拟定为不称职的。 3、 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4、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合法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目的管理考核奖惩细则涉及的项目和分值由局目的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库车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目的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证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形象,结合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对象 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总体规定 (一)每位工作人员都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不得串岗、离岗,不在电脑上玩游戏,充足合理地运用工作时间。 (二)每位工作人员都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在工作中做到积极、负责、肯干,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专心工作;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保质保量保安全。 (三)每位工作人员都要服从分派,听从安排,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在工作中不计较职位高低,不拈轻怕重,爱岗敬业、团结友爱、无私奉献,圆满完毕各项工作任务。 三、出勤界定 (一)凡准时上下班、因公出差、参与会议和经组织批准参与各类培训学习的时间,均视为出勤。 (二)工作人员天天上班迟到或早退及擅自离岗超过1小时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合法理由逾期不归一律视为旷工。 (三)工作人员因解决紧急公务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准时上班或下班者,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由分管领导向办公室说明;领导因解决紧急公务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准时上班或下班应通报办公室知晓。说明情况后,可不作为迟到或早退解决。 (四)上班时,工作人员假如有事需要临时外出(本县内)者,应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局领导外出,应征得局重要负责人批准;局重要负责人外出,应通报办公室知晓。 (五)工作人员出差、休假前,应到办公室登记,说明去向及时间,否则,办公室按旷工记录。 (六)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的,视时间长短,一次扣考核分0.2—1分。 (七)工作人员旷工半天以内的,一次扣考核分2分;连续旷工半天以上2天以内的,扣发当天工资和出勤补贴,按每半天扣考核分2分累计计算;连续旷工超过2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在30天以内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和出勤补贴,按每半天扣考核分3分累计计算,不管其在考核中最终得分多少,当年考核都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同时写出书面检查,载入个人考核档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局党组讨论做出决定,建议地区局党组作出辞退解决。 四、考勤登记 考勤登记由办公室负责。 五、加班 工作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尽也许在上班时间完毕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布置的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单位集体加班除外): (一)事先填写加班审批表,交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批准、并将加班审批表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算加班。 (二)实行加班补休制度。对已加班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当月工作任务完毕的情况下,填写加班补休审批表,经批准批准可安排补休,并将加班补休审批表交办公室。 (三)出差在外占用节假日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补休。 (四)加班补休应在当年内休完,未休完的不计入下一年度。 六、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视工作年限,年内可累计享受一定的不需医院出具证明的病休时间。 1、1— 5年工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3天。 2、6—2023工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4天。 3、11—2023工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5天。 4、16—2023工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6天。 5、21—25年工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7天。 6、26—30年工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8天。 7、30年以上工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9天。 (二)享受外的病假,需凭医保定点医院证明向重要领导请假,其假期根据医院意见,给予审批。凡弄虚作假取得病休证明的,一经查实按缺勤论处。如无医院证明,不得休病假,确需休息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按事假计入考勤。 (三)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审批领导处销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或逾期未消假,均按旷工登记。 (四)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 1、享受内的病假,不扣工资、津贴,不扣考核分,不影响年休假。 2、每月按实际病假天数,扣除当天的出勤补贴,月病假累计超过11个工作日,扣除当月出勤补贴。 3、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应享受内病假的,每超1个工作日扣考核分0.05分。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23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23不满2023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七、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确有私事急需办理的,视工作年限,年内可累计享受一定的事假,期间不扣考核分,不影响年休假。 1、1— 2023工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3天。 2、11—2023工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4天。 3、2023以上工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5天。 (二)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审批领导处销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或逾期未消假,均按旷工登记。 (三)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 1、享受内的事假,不扣考核分,不影响年休假。 2、每月按实际事假天数,扣除当天的出勤补贴,月事假累计超过11个工作日,扣除当月出勤补贴。 3、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应享受内事假的,每超1个工作日扣考核分0.1分。 4、年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八、独生子女护理假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孩子在14岁以下的,一年内可累计享受独生子女护理假5天,期间不扣考核分,不影响年休假。 九、婚假 根据《沙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工作人员可享受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工作人员中初婚青年(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在正常婚假基础上另加10天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不扣工资、津贴,不扣考核分,不影响年休假。 十、丧假 职工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死亡,本地的给予丧假5天,外地的另加往返路程时间。职工夫妻双方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死亡,本地的给予丧假3天,原则上不允许赴外地奔丧,确需赴外地奔丧的, 往返路程时间按事假对待。丧假期间不扣工资、津贴,不扣考核分,不影响年休假。 十一、产假 根据《沙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涉及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难产女职工增长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一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长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生育第一胎的(达成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婚),增长产假30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男职工妻子生育的,给予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期间不扣工资、津贴,不扣考核分,不影响年休假。 十二、探亲假制度 (一)探亲条件、对象:根据阿食药监字[2023]22号文献《干部职工探亲、休假制度》的规定,凡是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运用公休日团聚的(指不能运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均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转正定级为正式职工的,可以当年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转正定级为正式职工的,在转正定级的下一年度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探亲假期规定:干部职工探亲,本人必须与亲属相聚在100公里以外,100公里以上至300公里,假期为七天,300公里以上至500公里,假期为15天;500公里以上按正常规定探亲。 正常规定探望配偶的假期为每年一次每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也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以上假期天数均涉及其间的法定节假日在内,可根据实际另给路程往返时间。探亲假期间不扣工资、津贴,不扣考核分,不影响年休假。 (三) 探亲假的审批 凡符合探亲条件并需要探亲的职工,在办公室领取《职工探亲报告表》并填写好,呈单位重要领导签批后报送地区局人教科,待呈地区局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教科告知单位并转告本人。 十三、年休假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23的,年休假5天;已满2023不满2023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23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23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23不满2023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23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旷工累计超过二天的。 如当年已安排了休假后,事、病假及旷工天数达成上述规定的,翌年不再安排休假。 (三)年休假的审批。请年休假的人员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写出书面申请报局重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批准,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四、公伤假。 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请销假规定 (一)职工请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没有书面请假条的一律按旷工记录。 (二)职工请病假、产假、公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三)一经批假,即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应将承办未结事项交代清楚。 (四)假满回到工作岗位,即办理销假手续(假期在3天以内者除外),其销假登记手续由办公室办理。 (五)因重病及其他特殊因素来不及事先请假时,必须在事后补上书面请假条。 (六)若须续假,则在假满前申请。 (七)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或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登记。 十六、批假权限 (一)主管领导请假、补休,3天以内,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报地区局审批。 (二)主管领导以外的领导请假、补休,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一般干部职工请假、补休的,由局主管领导审批。 十七、考勤程序 (一)考勤情况由办公室在每月3日前把考勤情况向局重要领导报告,并把考勤情况在公开栏中公布,如有出入应在6日前纠正,逾期不纠正者自负。 (二)办公室负责做好考勤记录备案工作,与年度目的考核挂钩。 (三)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应每月对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中,违反本制度的,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或直接评估为相应的考核等次。 十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制度中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文献办理。 首问负责制度 为进一步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局政风、工作作风的改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外来人员到本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或征询有关问题,问到的第一人必须热情接待,礼貌待人,问明情况,积极帮助其寻找当事人或办公室。 二、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做好登记,态度要端正,礼貌热情,并向来者指明要找的人的办公室或事情、手续办理的途径。 三、对来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不推诿,不迟延,不刁难。 四、接待来客积极服务,热情大方。做到 “十字、三声、四个一”,即: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句问候,一张椅子,一杯热茶,一张笑脸; 五、接待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凡涉及政治、法规、政策、经济和内部机密及案件秘密的事项,必须原则性答复,不宜公开的政务和需要请示的事项及时报告,否则,由此出现的麻烦,有接待人员负责。 六、出现以上不应出现的现象,发现一次解决一次,并规定向当事人道歉,在全局干部大会上做检讨。 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为保证我局的财产安全,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以下带班制度。 1、班子成员带头执行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安全防范措施。 2、班子成员名单要列入值班表带班栏内。 3、领导要带头带班值班。 4、领导班子带班要按值班表安排的值班时间准时到岗。 5、带班时要做好安全安排工作,对也许发生的问题要提前预测,制定应急预案。 6、带班时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记录,如有重大事情和紧急情况立即向上级领导和政法部门报告。 7、对外来人员要安排登记清楚。 8、要安排值班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在办公区内进行巡视。 值班工作规定 一、值班人员为本局正式工作人员,按照值班表安排轮流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对待值班工作,准时交、接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离岗、不脱岗; 三、值班人员在接待来访和接听电话时,要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受理需承办的事项,应登记对方姓名、单位及联络方式,做好电话记录; 四、值班期间碰到问题要及时解决,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立即解决,如遇重大问题或超过职权范围的问题,值班人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并按领导指示妥善解决,做好值班记录; 五、保证电话线路畅通,保证电话铃响3声内接听,不得用值班电话聊天或上网; 六、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带与值班无关的人员进入值班区。 七、值班时间:夜班天天22:00~次日早10:00,白班10:00~22:00;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1、领导负责制。党政一把手负责排查调处工作,定期研究,拟定重点,提出意见;牵头解决重大矛盾纠纷。领导班子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主管排查调处工作,负责本系统排查调处工作的开展,贯彻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案,督促检查方案的贯彻;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要复杂矛盾纠纷。 2、领导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上午定为领导接待日。领导接待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 3、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各位领导认真阅批群众来信,掌握动向,及时交办,对的解决。阅批群众来信的数量不少于本单位受理来信总量的15%。 4、领导包案制度。对由本系统责任引发的群众越级访和非正常集体访、长时间未解决的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上级领导批示的重要信件、也许危及社会稳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责任的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由主管领导干部包案解决,负责研究、协调、 解决、结案。 二、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对于突发纠纷事件和群体上访事件,要立即向县政法委和地区局主管领导电话报告,在解决过程中故意外及过激行为的,要随时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妥善解决完毕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法委和地区局主管领导报送调处工作报告。 三、重要集体访领导分级接待解决制度 对发生到县级、地区级的非正常集体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按照责任分工由主管领导或主管科室接待,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限期解决。 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宣传、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领导干部学法教育制度。局党组成员、全体执法人员要定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关案例分析,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重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通报制度。根据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的排查情况,对重大矛盾纠纷或事件,实行不定期通报。 五、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发现和控制矛盾纠纷,并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应认真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为此,建立如下工作机制。 1、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根据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办发[2023]17号文《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精神,形成“一把手”作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协助的工作格局,贯彻责任,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明条件,提供保障。不允许出现“死角”,不允许将矛盾一味地上交或推向社会。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要针对纠纷矛盾发现的时间、地点、突出特点、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排查,要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平常工作,纳入平常议事日程,长期坚持。根据矛盾纠纷的排查情况每月召开一次分析研究会,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要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研究会,每次会议必须形成纪要,写清排查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注明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会议纪要要报县委县政府和县综治委。通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并实行“零报告”制度。排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如实上报。并要充足发挥基层党组织及居(家、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尽量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3、矛盾纠纷的排查,应讲究原则,注意工作方法。应按一定原则开展排查工作,要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防止工作中与群众形成新的矛盾。 4、依法及时准确排查。对利于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借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充足运用一切法律手段,在调查取证核算各类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查处事件的组织策划者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5、加深群众基础,有效开展工作。要密切于群众的关系,广泛进一步群众,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工作的积极权,并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有效途径,依靠群众,进一步分化、崩溃各类矛盾纠纷,使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6、业务工作与矛盾纠纷排查相结合。在开展其他业务工作的同时,密切注意和发现也许引发矛盾纠纷的因素,并提前做好防止,绝对不允许排查不实而导致矛盾纠纷恶化和升温。 7、经常排查,防患未然。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发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问题的经常性掌握管理和排查,扎实做好群众的疏导教育工作,力争从源头上控制事态的发展。 8、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及苗头,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局领导请示报告,以便局领导周密部署处置的对策。 9、协调排查,共同处置。涉及多部门共同排查的矛盾纠纷,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调查了解和核算具体情况,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措施。 10、工作到位,政策攻心。对因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易引发上访上告的矛盾纠纷,随时掌握动态,及时排查其活动情况,并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发生围攻党政机关和越级上访的事件。 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对的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保证社会稳定是创建“平安门源”的必然规定和途径,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贯彻“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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