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法规及有关知识》★高频必背考点
2Z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P1-7)
一、各部门法涉及单行法——行政法涉及单行法:《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P2
二、各规范性法律文献名称、制定机关-P3-5
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常委会)和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政府)制定层级涉及省一级和设区市(有内容限制)
三、法效力层级比较(P5-6)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以为应合用地方性法规即合用,以为应合用部门规章,提交人大常委会裁决。
四、备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P6
2Z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7-9)
一、法人应具备条件(合法、名称、住址、组织机构、资金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P7
二、分类及成立时间(公司法人从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成立)。-P8
三、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委托代理人-P9
四、项目经理部非法人,其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担。-P9
2Z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10-15)
一、代理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P11
二、委托代理行为终结五种情形——P12,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终结。
三、无权代理体现形式(自始无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结)和效力(待定)-P13
四、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效力——多考案例,第一,注意判断构成合同代理;第二,记住表见代理效力。-P14
五、不当或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P15
2Z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6-19)
一、物权种类——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P16)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时发生权属变动);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条件为:(1)书面合同,不逾期;(2)变更登记;(3)房地一起动。-P17
三、地役权(概念多考案例)——需役地和供役地以及其上用益物权转移,地役权不消灭。-P18
四、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变动,但地役权变动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不需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与合同效力无关;回绝登记承担违约责任。-P18
2Z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P20-21)—注意对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四种债发生因素区别。
2Z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P22-29)
一、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创造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P23
二、注册商标有效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P24
三、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有商定从商定;无商定或商定不明,属于受托人。-P25
2Z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P30-34)
一、担保方式——保证(只能第三人)、抵押和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和定金(只能是债务人)。-P30
三、担保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书面形式订立;主合同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P30
四、保证方式——普通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商定从商定;商定不明或无商定,为连带责任保证。-P31
五、不可以担任保证人主体——1、国家机关(国务院批准例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不得为保证人;3、公司法人分支机构(相对禁止)、职能部门(绝对禁止)。-P31
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变化,告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在原保证范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另有商定除外;债务人变化(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应有保证人书面批准,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P31
七、不得抵押财产及抵押权实现方式(合同起诉;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就价款受偿。价款超过某些归抵押人,局限性某些由债务人清偿)。——P32-P33
八、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涉及——P33)
九、留置——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P34
十、定金——1、定金罚则;2、书面形式商定;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20%。-P34
2Z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P36-P39)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范畴——P36-P38
2Z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P41-P42)
一、行政惩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行政拘留;……其她等。-P42
二、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P42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认定
2Z20 施工允许法律制度
2Z20 建设工程施工允许制度(P45-52)
一、不需要办理施工允许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P45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限额如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如下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节);2、抢险救灾工程;3、暂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军用房屋建筑;5、不重复办理施工允许证工程。
二、施工允许证法定批准条件——九个条件(P47-50)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向有批准权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在都市规划区建筑工程,已经获得规划允许证(含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霈要征收房屋,其进度符合施工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她不动产。房屋征收是国家获得房屋所有权一种方式。【变】)
(四)已经拟定建筑施工公司;(应当招标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公司,所拟定施工公司无效。【变】)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献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详细办法;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允许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贯彻到人。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允许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关于安全施工办法资料。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工程已经委托监理单位(必要委托监理工程项目)
(八)建设资金已经贯彻(工期局限性一年,贯彻工程合同价50%,超过一年,30%)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条件(大型人员密集场合和特殊工程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不得予以施工允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规定(P50-51)
2Z20 施工公司从业资格制度 (P53-64)
一、施工公司资质法定条件—P53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净资产;(二)有符合规定重要人员(注册建造师及其她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三)有符合规定已完毕工程业绩;(四)有符合规定技术装备。
二、施工公司资质:施工总承包(12类、4等)、专业承包(36类、不分)、施工劳务(不分级别、级别)-P55
三、施工公司资质证书申请、延续、变更、撤回-(P56-58)
(一)公司资质申请——可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公司资质。初次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级别资质。
(二)公司资质证书延续——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续手续。
(三)变更——先工商变更,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变更成果应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备案。
(四)遗失——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合并、分立、改制——需承继原建筑业公司资质,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公司资质级别。
(六)撤回——先责令整治(期限最长不超3个月)仍未达到条件撤回。整治期间两个不能。被撤回后3个月内能申请低于原级别同类别资质。
四、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以发包人为被告,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畴内承担责任。-P60
五、严格禁止借用或出借资质——借用单位和出借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P62
2Z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P64-73)
一、注册管理机关——由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批准,在发证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P66
二、初始注册应具备四个条件(注意不予注册情形5-8)-P66-P67
三、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P66
四、建造师受聘单位——1、只能受聘于一种有关单位,经注册后执业。2、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受聘并注册于一种具备施工资质公司。-P68
五、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可在范畴执业;可以担任二级如下建筑业公司资质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P69
六、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步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及除外情形。——P69
七、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及除外情形。——P69
八、建造师基本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是权利-P69
九、因过错导致质量事故,责令停业1年;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终身不予注册。-P72
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P74-94)
一、依法必要招标建设工程——范畴+规模-(P74-75)
二、可以不招标项目-P75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运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还涉及:1、需要采用不可代替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可以自建、自产、自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可以自建、自产、自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配套;5、其她。以及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三、可以不公开招标情形-P76
1、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当公开招标经批准可邀请招标;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要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1)技术复杂、有特殊规定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选取;(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四、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招标投标活动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公开招标有关公示应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招标公示媒介同步发布。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毕投标文献传播,视为撤回投标文献。-P76-P77
五、招标基本程序(八个方面)-(P77-81)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招标范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P77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单位应具备编制招标文献和组织评标能力;应备案)-P77
(三)编制招标文献及标底
1、招标人对招标文献(投标截止15日前)和资格预审文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澄清修改,局限性3日或者15日,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或者投标文献截止时间。-P78
2、潜在投标人或其她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献有异议,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对资格预审文献有异议,在提交资格预审文献截止2日前提出;招标人收到后3日内作答;答复前暂停。-P78
3、标底——(1)自行决定与否编制;(2)一种项目一种标底;(3)标底必要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机构不得代理参加投标,也不得提供征询;(4)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可设最高投标限价。-P78
(四)发布招标公示或投标要请书——出售招标文献不少于5日;不以营利为目。-P79
(五)资格审查-P79
1、资格预审时间在投标前,审查组织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效力为获得投标资格。
2、资格后审时间在开标后,审查组织是评标委员会,效力为不合格,投标作为废标。
(六)开标——在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P79-P80
1、开标程序(1)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2)检查密封、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文献重要内容;(3)投标人少于3人不得开标,重新招标;(4)招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现场提出,招标人现场作答,并记录。
(七)评标——评标委员会构成和职责;对投标文献否决规定——P80
(八)中标和订立合同-P81
1、拟定中标人——招标人或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投标文献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她合同;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照(黑白合同)。
六、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招标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格。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P78/87
七、对投标人规定-P83
1、能力+资格。2、不得参加投标情形:(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也许影响招标公正性,不得参加投标。(2)招标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八、联合体投标规定-P83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单位构成联合体,资质从低;4、联合体各方应当订立共同投标合同,将共同投标合同连同投标文献一并提交招标人;5、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体各方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她联合体投标,有关投标无效。
九、投标文献内容规定—应当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编制,应对招标文献实质性规定响应。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应涉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与重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毕招标项目机械设备等。-P83
十、投标文献修改与撤回——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前可以,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不予受理情形投标文献情形:(1)逾期送达;(2)未按规定密封;(3)未通过资格预审。-P84
十一、投标保证金规定-P85
1、投标保证金普通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3、依法必要招标项目境内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4、实行两阶段招标,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5、投标保证金没收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献;(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订立合同合同。6、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形:(1)招标人终结招标;(2)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她投标人。(注:应同步退还存款利息)
十二、投标人实行不合法竞争行为种类区别——P85-87
十三、中标法定规定-P89
1、公示中标候选人(3+3+3)。2、应拟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献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拟定其她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规定重新招标。
十四、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P89
十五、招标投标投诉与解决时间——10日(投诉)+3日(工作日)+30日(工作日);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最先收到部门解决。-P89
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P95-103)
一、总承包普通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禁止一不得” –P95
二、国内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资质。凡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公司,可从事相应级别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办施工总承包业务,必要是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公司。-P97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担任同一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也不应与另一方公司存在从属或利害关系。-P97
四、总分包单位连带责任-(P97)
五、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界定—P100
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P103-108)
一、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内容——按照关于规定向社会公示-P104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P104
三、施工单位不良记录认定原则——注意五大类不良记录原则区别-P105
四、诚信信息发布时限——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3年。-P106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2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P109-128)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形式——书面形式。-P109
二、竣工日期发生争议拟定-P113
(1)经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迟延验收,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三、发包方进行审核程序—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审核人为具备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征询公司;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于答复期内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未成委托工程造价征询机构审核。
工程结算文献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决算根据。未经另一方批准不得就已生效竣工结算文献委托造价征询管理构造重复审核。—P114
四、欠付工程款利息规定-P115
1、利率有商定从商定;没有商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为提交竣工结算文献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五、工程垫资解决规定-P115
六、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P116
1、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她债权,不得对抗已所有或大部交付房款商品房买受人。
2、优先受偿权偿付范畴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涉及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损失。
3、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商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半年。
七、无效合同情形-P120
1、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内容违法——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八、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P121
1、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祈求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支持。
2、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发包人祈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支持;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祈求支付工程价款,不支持。
九、合同变更条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遵循法定程序、变更不明推定为没有变更。—P122
十、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未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P124
1、撤销权消灭:(1)懂得或应当懂得撤销事由起超过1年没有行使;(2)放弃。
2、行使方式——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十一、合同法定解除情形——1、不可抗力;2、明示、默示不履行;3、延迟且催告无效;4、延迟导致合同目无法实现;5、其她。-P125
十二、承担违约责任种类——继续履行、补救办法、补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择一合用)-P126
十三、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P127
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P128-150)
一、劳动合同种类——固定期限、完毕一定任务为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P128
二、劳动合同条款-P130
必备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社保、劳动、劳保和职业危害保护、法定其她条件等。选取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自用工之日起一种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P130
四、试用期期限(1、2、6、0)及报酬(不得低于相似岗位最低工资或商定工资80%且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P131
五、劳动合同无效——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P131
六、劳动合同变更——变更合同应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法;采用书面形式。-P133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投资人变化等不影响合同;合并、分立原合同继续有效。
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形-(P134-135)
八、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情形-P135
(1)工伤、职业病;(2)职业病未确诊;(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5)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5年;(6)其她。
九、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和原则-P136
1、不支付情形:(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情形;(2)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不续订合同;(4)退休或开始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原则:应付月数乘以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
十、劳务派遣-(P137-139)
1、劳务派遣只能在暂时性、辅助性、代替性岗位上实行。2、劳务派遣单位负有告知义务、不得克扣劳务报酬、免费派遣(不向劳动者收费)义务。3、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应当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最低工资原则支付。4、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参加或组织工会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三项权利。6、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7、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伤,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调查核算。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商定补偿办法。
十一、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P144-P145
女职工
未成年工
1、禁止安排矿山井下、四级强度体力劳动;
2、禁止安排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三级体力劳动;
3、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三级;7个月以上不得加、夜班;
4、哺乳期:1岁如下婴儿;不得安排三级、加班、夜班;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局限性18周岁劳动者
16周岁如下是童工,除非特批,否则用就违法,
1、不得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强度劳动;2、定期体检
十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P148
1、调解——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主任)和公司代表构成。
2、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主任)、工会、公司代表,申请时效1年。
3、诉讼——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服,15日内提起诉讼。
2Z204030 有关合同(P151-171)
一、承揽合同概念和特性-P151
二、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补偿承揽人损失。-P153
三、标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出卖交由承运人运送在途标物,除当事人另有商定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157
四、主物解除,效力及于从物。从物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分期付款解除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所有价款五分之一,出卖人有权规定支付所有价款或者解除合同。-P158
五、民间借贷合同:1、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3、商定支付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P160
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超过,超过某些无效。-P162
七、不定期租赁情形——1、租期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2、没有商定租赁期限;3、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P162
八、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P162
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把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商定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出租人可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某些或者所有权利。-P164-165
十、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承担责任。-P168
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
2Z205010施工现场环保制度(P172-186)
一、夜间施工例外——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规定或者特殊需要必要持续作业(证明),公示。-P173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扬尘防治七条。-P176
三、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原则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允许证。排水允许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实行排水允许不收费。-P177-P178
四、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法作出惩罚决定机关可自责令改正之日次日起,按原惩罚数额按日持续惩罚。-P186
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P186-194)
一、用能单位法定义务——重要是加强能耗计量,不得包费。-P187
二、勉励、限制和裁减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等关于主管部门定期发布。-P187
三、各单位节能义务-(P187-188)
1、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原则,不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不符合节能强制原则,不得颁发施工允许证;
3、建设单位:(1)不得明示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规;(2)提供合格材料;(3)节能验收不符原则不得出具竣工报告。
2Z2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P194-200)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规定-P197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单位及环境设施;不得进行也许影响文物单位安全及环境活动;已经污染,限期治理。
2、在文物单位保护范畴内不得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特殊状况下,经核定文物保护单位人民政府批准,事前报该政府上级政府文物部门批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政府批准;国务院文物部门批准。
3、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相应级别文物部门批准,规划部门批准。
二、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证书-P197
2Z2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6010 施工安全生产允许证制度(P201-204)
一、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允许制度。-P201
二、申请领取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件(12条)——P201-P202
三、安全生产允许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引监督。-P201
四、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审查非必经程序。-P202
五、丢失补办——1、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2、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P202
六、安全生产允许证政府监管——1、无证不得从业;施工单位无安全允许证,建设单位无法获得施工允许证;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3、拿证后,接受监督检查,不再具备条件时,应当暂扣或吊销。-P202
2Z2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P205-218)
一、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P205/209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行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筹划
1、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负责;
2、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4、依照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办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状况。
二、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25%)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负责人员、责任范畴和考核原则等内容。—P205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P206
五、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P209
六、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承担重要责任。总包单位不按约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导致事故承担重要责任。
七、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P211-212)
权利:1、知情权和建议权;2、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回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权利;6、祈求民事补偿权;7、依托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权利。
义务:1、守法遵章、对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报告事故隐患。
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P213-215)
1、三类管理人员(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涉及:垂直运送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其她。
3、施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Z2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P218-237)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P219
1、编制范畴——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
2、编制主体——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P219
1、不需要专家论证,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2、需专家论证专项方案(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依照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行-P219-P220
1、应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节;确需修改,重新审核,重新论证;
2、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逻;
3、如需验收,施工、监理组织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办法-(P220-225)
1、危险部位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符合国标。
2、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三区(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立员工宿舍;暂时搭建建筑应当符合安全规定、活动房屋有合格证。
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5、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须具备(生产(制造)允许证+产品合格证+进场查验合格)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预付费用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工期在一年内不低于费用总额50%;一年以上不低于30%。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投资人对资金投入局限性后果承担责任。
六、认定工伤情形及视同工伤情形-P229
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情形——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P229
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P234
九、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违法转包给个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个人挂靠由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P232
十、施工公司对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如不能或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P233
2Z26040 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解决(P237-247)
一、事故级别划分原则和要素(1、伤亡人数;2、经济损失;3、社会影响)-P237
二、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涉及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一次演习)、现场处置方案(半年至少一次演习)。-P240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体——施工单位负责报告;实行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P241
四、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补报——普通事故:30日内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P242
五、事故调查组构成—关于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关于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聘请专家参加调查。-P244
六、事故调查报告期限——60日+60日。-P244
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解决时限——特大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30日。其她:15日。P245
2Z26050 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P247-257)
一、建设单位有关七项安全责任-(P247-249)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变动装修工程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P249
2、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关于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P249
二、勘察单位安全责任——1、保证勘察文献质量;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P250
三、设计单位安全责任-251
1、科学设计责任。2、提出建议责任:涉及施工安全提出指引意见;采用四新,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办法建议。3、承担后果责任(单位、个人双负责)。
四、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P252
1、应当审查安全技术办法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与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行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1)普通状况:应当规定施工单位整治;(2)状况严重:应当规定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拒不整治或者不断止施工,应当及时向关于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实行监理。
五、设备检查检测单位安全责任-P252
1、检查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献,并对检测成果负责;2、特种设备检查检测必要由经核准检查检测机构进行;3、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对检测、鉴定成果、结论负责;4、发现隐患或能耗严重超标,告知使用单位,报告管理部门。
六、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安全责任-P253
1、应当具备生产(制造)允许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明令裁减或者禁止使用;(2)超过安全技术原则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3)经检查达不到安全技术原则规定;(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5)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有前三种情形之一,应予以报废,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
七、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安全责任-P254
1、拆装单位必要具备相应资质;2、编制拆装方案和现场监督(专业技术人员);3、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阐明、办理验罢手续责任;4、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 工程建设原则(P25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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