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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与社区相关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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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参考资料:,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彭万林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民商法论丛,梁慧星主编 法律出版社,民法判决研究与适用,杨立新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民法总则,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意见,1988.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杨炳芝 法律出版社,经济法,(第九版)高程德 上海人民出版社,经济法实务,吕景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济法卷,吕景胜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MBA,案例,法与经济学,美,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合同法通论,吴勇敏 工商出版社,民法 邱雅莉,民法学 孙丽华,民事诉讼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四川大学出版社,本期的教学计划、授课方法和考核方法,本课程共,30,个学时,学习内容有,11,章,准备授课,24,个学时,案例,4,个学时,复习,2,个学时。,教学要求:不深究法理和法律条款,讲求实用,掌握基本的法规和内容、学会基本的运用;认真完成作业和案例分析。,考核方法,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70%,,考试形式*,授课方法,这门课程会比较多地采用案例教学,基本上,1,章不会少于,1,个案例,可能有几次比较大型和典型的案例,这些比较大和比较典型的案例采取全班参与的形式,可能是讨论、辩论、扮演角色、模拟法庭等方式。,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意义是什么?,案例,1,2004,年,4,月,12,日中午,王某到九江市一快餐厅就餐,将公文包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就餐后,发现公文包不见了。包内有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等物品,价值约,5000,元。王某遂要求快餐厅赔偿。但快餐厅经理李某称,其已在快餐厅内张贴了数份写有,“,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包裹等私人物品,谨防小偷!,”,字样的白底红字标语告示,非常醒目,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王某的包被盗,系王某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能赔偿。王某则认为,快餐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难以协商,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餐厅赔偿其损失,5000,元。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到快餐厅就餐,与快餐厅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王某在就餐接受服务过程中,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受到经济损失,快餐厅作为经营者,应予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财产损失,系王某对自己包裹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在王某。快餐厅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快餐厅尽管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但仍然发生了王某财物被盗的情况,说明快餐厅对顾客的财产安全服务方面,还存在疏漏之处,未完全尽到经营者的义务。因此,快餐厅应承担部分责任。王某对自己随身携带的包裹保管不善是造成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王某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案例,1,评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王某到快餐厅就餐后,与快餐厅之间的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快餐厅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王某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中,快餐厅虽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王某对自己随身携带的包裹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双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王某可以要求快餐厅赔偿部分损失,同时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损失。,案例,2,农民张某经人介绍,花,14,万元购买邻村赵某一辆,“,证照齐全,”,而又价格便宜的二手货车,(,赵某靠倒卖汽车谋生,),。张某将该车投入运营不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抢车辆扣留。由于购车时既没有订立合同,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当张某要求赵某返还购车款被拒绝后,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4,万元购车款,并赔偿损失,5000,元。法庭上,赵某矢口否认向张某出售汽车的事实,张某也拿不出任何购买汽车的证据。结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仅没有要回购车款,还白白搭上了,2,万多元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法律提示:“谁主张,谁举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结果只能是败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做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规定了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在民事诉讼中,不少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在法庭上陈述的都是事实,不信请法院去调查核实。”这种说法可能是正确的,但在民事诉讼中是万万行不通的。因为立案后法院给当事人规定了举证期限,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便被视为举证不能。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只审查双方举出的证据,而一般不主动取证。所以,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和工作中,应当做个有心人,注意要妥善保管好合同书、借据、土地承包证书、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等原始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起诉后只能败诉。,三个有关大学生涉法的真实案例,案例一:我关他只想找回我的狗,不曾想犯罪了。,大学生刘某买的两条狼狗丢失。刘某怀疑是邻家小孩狗娃偷的狗,便用拴狗的铁链把狗娃绑回家中,关在养狗的铁笼里,逼其说出狗的下落。三天后狗娃伺机逃脱。司法机关遂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将刘某逮捕归案。,在监狱里,刘某回答记者问题时说了标题中的那段话。面对这样的表白,我们感到:一个大学生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懂,犯了法还不自知。但法律是无情的,等待他的将是几年的铁窗生涯。,案例二:在校大学生马某故意杀人案,某在校大学生马某毕业之际为分配好单位,请同乡王某(教师)为其送礼。后来马某发现王某将礼品据为己有而心生怨恨,便乘王某出差之机,将其妻和八岁的女儿杀害。马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什么一个前途光明的在校大学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成了凶残的杀人犯?,原因有多方面,最主要的是由于他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仅凭一时冲动行事,终成死囚。,案例三:在校大学生张亮维权案,某在校大学生张亮收到家信,得知家中跑运输的汽车被同村田某偷开翻入沟中,修理费花去,2000,多元,停运损失达,1500,多元。田某坚持只付修理费,对其他损失概不负责。,张亮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信告知家人,田某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如修理费;失去的可得利益,如汽车正常运输时的纯收益。于是建议到法院起诉。最终张亮家人胜诉而得到赔偿。,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意义,了解专业相关法规,能运用所学对基本案例进行分析、解决,提高自己的“高附加价值”(家政公司管理、家庭管家),学法、知法、用法、维权,法学基础知识,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同学们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理,了解我国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为学习家庭与社区相关法规打下基础。,主要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历史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和历史发展,一、法的概念,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律,均布也,”,。,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独,角,兽,二、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技术规范,:,反映和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律规范具有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就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行为自由,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法正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四)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那么法律就变得毫无意义。,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三、法的历史类型,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的阶段性,表现为不同的历史类型。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1,、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指奴隶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2,、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封建制法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3,、资本主义的法 资本主义法是指资产阶级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资本主义法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4,、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类型的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都是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与此相对立,社会主义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最高类型的法。,四、法的一般分类,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下面介绍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来源、等级也不同。,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8,、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9,、国际条约,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通常是把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划分为一个法律部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构成:,1,、宪法,2,、行政法,3,、刑法,4,、经济法,5,、民商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8,、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9,、军事法,10,、科教文卫法,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到,2010,年将形成比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案例,3,1999,年,7,月,村民钟某擅自在人行道建房,国土局对钟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维持被告行政行为的一审判决。但钟某仍不自觉拆除,国土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同村村民谢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行人员,并扬言要与干警同归于尽,致使执行受阻。法院当场作出对谢某实施拘留和处罚的决定。,民法基础,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管条例,第一章 民法基础,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民事基本法律。,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们在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权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身份权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如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产生的扶养权、赡养权、监护权;因作者、发明者的身份而产生的署名权、发表权等。,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一)平等原则,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主要表现为:,第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和平等的资格,不因社会地位高低、单位大小等因素而使一方可以优越于另一方;,第二,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在财产流转、联营或合伙等民事活动中享有自主的权利,是否参加民事活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第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在法律上受到同等的保护,不履行义务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有自由意志,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或干预对方。,公平原则,体现为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利益均衡。,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得到他人劳动服务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有偿的权利除外。,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忠实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所谓诚实,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以次充好,不短斤少两,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和利益。所谓信用,就是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三)维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四)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在我国,一切民事活动,必须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不允许进行任何离开或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民事活动。,(五)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六)本国地域适用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思考:,1,、个别大学生故意拖欠助学贷款,意欲拒还是否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4,2001,年,1,月,某建筑公司与某水泥厂签有水泥批量供应合同。合同约定水泥厂全年供应某建筑公司水泥,2500,吨,运费和货款每过半年结清。上半年是水泥销售的旺季,水泥价格不断上涨,水泥厂就先满足议价水泥,急需水泥的建筑公司迟至,10,月底才获得第一批水泥,致使建筑公司被迫到市场购买高价水泥,1500,吨。到十一、十二月,水泥厂在建筑公司还有,700,吨库存能力的情况下,趁市场疲软,向建筑公司连续提供,1800,吨水泥。,问题:水泥厂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北京工行网上曝光千余拖欠助学贷款大学生,2007,年,07,月,19,日,04:16,北京晨报,已向个人征信系统提交违约记录 借款人再次贷款将遭拒绝,昨天,记者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看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本息总计,37151890.96,元。工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工行首次公布这些学生的个人信息。,国外信用制度,昨天,邱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介绍了外国的信用体制经验,希望在我国建立相应的制度。“在美国,一个人欠贷不还,将在找工作、申请贷款等方面都受到限制。不过,这需要建立很完善的信用制度和严密的网络,还要建立整个公民的诚信意识。”,记者:我看到公告上写到,“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交借款人的违约记录”,这意味着什么呢?,穆总: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是联网的,这些人在没有还款之前,再想从银行融资会被拒绝。我们还以这种方式找到过欠款人。已经有一个助学贷款的欠款人想在外地一家银行贷款,被那家银行拒绝。我们收到那家银行的通知,并与这位欠款人联系上,他也归还了一部分助学贷款。,欠贷诉讼遍布全国,其实,比起公布“黑名单”,助学贷款的诉讼早就在各地全面展开,在湖北,银行甚至把学生家长告上法庭。,去年,5,月,15,日,北京昌平法院对中国石油大学霍某、季某两名学生进行了缺席宣判,判令其立即返还所拖欠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的助学贷款。昌平法院近日还将对另外,3,名欠贷不还的学生进行宣判。此前,建行北京昌平支行状告中国石油大学,42,名毕业生拖欠助学贷款。虽然立案半年来有,37,名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偿还了贷款,但仍有,5,名学生既不还贷,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以来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国累计已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206.8,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172.7,亿元,早期贷款的学生已完成学业,开始进入还贷期。但由于当前一些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少数学生信用意识较差等原因,已经出现拖欠还贷现象。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据媒体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曾希望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扼制拖欠助学贷款。只要欠款的学生毕业后有工作,在银行开了工资账户,他的信用信息就会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留下记录,银行很容易就能找到他。而一旦他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以后就很难再从银行贷款。,四、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民事主体一般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至少有两方当事人,有的是三方以上。,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是能被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支配和利用的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构成人们财产的各种物质财富。,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智力成果是法律确认的人们创造的精神财富。,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并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民事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主体为了满足和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要求所必须履行的行为。义务主体必须依权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思考,:,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问题:甲、乙、丙三人是否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民事法律事实,行为,(,在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第二节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国家、非法人经济组织等。,一、公民,(,一,),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通常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案例,5,刘某的孩子才,7,岁,很有绘画天才,他画的儿童画,多次在各级画展上获奖。某出版社在未经刘某及其儿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刘某儿子的五幅作品,编入了,全国少儿画册,。该画册出版后,出版社既未通知刘某,也没给予任何报酬。刘某知道后就到出版社询问,要求给予稿费,被拒绝。刘某认为,著作权法上说公民和法人都享有著作权,难道他儿子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刘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其儿子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尽管刘某之子仅有,7,岁,但仍具有民事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刘某之子,7,岁,但这五幅作品是由他创作的,因此著作权应归属于刘某之子。著作权包括出版发行权,如果他人想出版,发行作品,应征得作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合法继承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生理死,死亡,亡以脑死亡为准,),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为准,),(,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意思自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意思自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正常动作及其后果的判断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因有识别能力而实施不法行为,能承受法律制裁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年龄,两个标准,精神是否正常,(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案例,6,:,甲,17,岁,在汽车修配厂做学徒,平日自己也给人修车,收入可观。甲很孝顺,除自立外,经常给家人买日用品及衣物。一日,甲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其父母反对,理由是甲未满,18,岁,此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退车还款。,问题:甲是否有权买车?此行为是否有效?,思考题:,、某甲现年,17,岁,父母早逝,主要靠自己外出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某甲现年,15,岁,大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强。某甲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通过委托代理人,通过法定代理人,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四,),监护,1,、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监护人: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被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案例,7,甲,15,岁,父母双亡,甲有祖母,65,岁,是某饭店老板,并且很喜欢甲。但甲的,18,岁姐姐,(,在学校上学、无经济来源,),却声称,不该由祖母作监护人,因为她太忙,而且对孩子的教育方式比较落后,不利于甲的成熟和发展,自己来做监护人更好。,问题:甲的祖母是否可以作监护人?,3,、监护人的主要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进行管理和教育,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案例:,本案中监护人是否尽了监护职责,2000,年,11,月,21,日,一个由家人看管的正准备办理住院手续的精神病人,离开家人向医院外奔走。此病人边跑边脱衣服,几分钟后由其家人追上,并控制在公路绿化带内。其家人安抚病人,将病人重新带回医院。,问: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通则意见,P,110,)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下落不明的起算日,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公民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计算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事故发生之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失踪的条件:,(,1,)必须持续下落不明满二年,(,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特别程序,(见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三个月公告期。,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暂停其民事主体资格,财产代管人代管其财产,失踪宣告被撤销后,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也随之撤销、失效。,被宣告失踪期间,其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判决离婚。,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即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是:,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一般的为,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时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被推定死亡的日期。,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一年公告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行消灭,遗产开始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与宣告死亡的撤销,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即应撤销对他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撤销后果,:,本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恢复正常,有权请求返还其财产。依照继承取得他们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原配偶已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思考题,:,、公民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计算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确知失踪之日 事故发生之日,音讯消失之日 向法院申请之日,、李某下落不明已经满,6,年,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法院应当(),查实后即宣告李某死亡,驳回申请,因未经宣告失踪,告知李妻补办申请宣告失踪的手续,发出公告,满,1,年后仍无音讯再宣告死亡,、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其后某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消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消后,甲与乙的原婚姻关系(),即自行恢复 并未自行恢复,视为自行恢复 一经甲同意即自行恢复,案例,8,: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甲从小父母双亡,由哥嫂抚养成人。,8,年前,甲和村里数人到海南打工。一年后,随甲去的村民从海南返回,将甲的,6000,元给甲妻之后,甲便杳无音讯。,5,年后,甲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甲死亡。法院受理后,公告寻找失踪人,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于是法院宣告甲死亡。,甲被宣告死亡以后,家产由其妻和儿子依法继承,不久其妻改嫁外地。又一年后,和甲一块去的另一村民回来了,他说甲前不久患病,在临终前留下遗属,遗嘱上写明分家产一半与其哥嫂,以报答养育之恩。但甲妻坚决不同意,甲兄、嫂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甲的一半家产。,问题: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案例中,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期限,所以甲被宣告死亡后,甲的妻、子可依法取得甲的财产,其改嫁也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甲在被宣告死亡之后所立的遗嘱应当合法有效。甲的兄嫂有权从甲妻和子已继承的甲的遗产中分得一半。,(,六,),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1,、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2,)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的取得,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2,、农村承包经营户,(,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就取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3,、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清偿责任,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成员共有的全部财产承担,(,七,),个人合伙,1,、个人合伙的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个人合伙的特征,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所组成,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法人的概念,法人在民法上是除了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的特征:,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案例:,甲欲开办以商品批发为主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筹到,4,万元人民币。并为公司取了一个响亮的名字,同时租好了办公场所,并打算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具有法人资格。有关部门因其资金不具备该类法人的基本要求,未予以批准。甲称:虽然资金少了点,不过没问题,自己善于经营,不会赔本。,问题:甲的想法是否正确?,(二)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案例,1994,年,某水泥厂与,W,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水泥厂提供,40,吨水泥,单价,1500,元,/,吨,共计,60000,元,提货前预付,20,,提货三个月内,W,建筑公司须付清余款。,W,建筑公司依合同预付,20,货款后,取走了水泥,随后,W,建筑公司以,1700,元,/,吨的价格全部转卖给,S,建筑公司,试图从中牟利。但,S,建筑公司接货时,发现水泥质量不合格,遂拒付货款。三个月后,水泥厂催促,W,建筑公司支付货款,,W,建筑公司也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水泥厂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W,建筑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四)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且是向国家纳税的单位。,2.,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特征在于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案例:,甲的儿子上大学,每年交,6000,元钱,另外,甲发现学校院内有食堂、浴池。于是他推断,学校是企业法人。儿子说不是。,问题:甲的想法是否正确?,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成立条件和表现形式,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意思,相一致。,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有明示与默示两类。明示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视听资料。默示形式包括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案例,9,赵某曾因上街购物钱未带够,借了同行曾某,100,元现金。一天赵某去买彩票回来,碰上了曾某,曾某问及所借的,100,元,赵某说:,“,我现在手里没有现金,给你,100,元的彩票可以吗?,”,曾某也想买彩票试试运气,就答应了,从赵某手中接过彩票(,10,张彩票,每张,5,注)。一周后,摇奖结果出来,赵某用来抵债的彩票有一注中了二等奖,奖金,2000,元。消息传出,赵某立即找到曾某,要求用,100,元现金换回彩票,曾某不答应。于是赵某到彩票中心要求不给曾某颁奖,中心答复说,按规定,谁持有奖券,我们就把奖金发给谁。,问题:谁有权获得这,2000,元奖?,案例分析,赵某与曾某是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赵某提出以彩票抵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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