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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5/8/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若干要点,周,素珍,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工期,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民事责任的承担,一、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与诚实信用,坚持工程质量第一,保护弱势群体,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工质量验收合格,法院都会支持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的不支持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坚持工程质量第一,一方面对于那些,违法的合同,、比如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法院依然是,认为无效,。,另一方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然保护当事人的诚信,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双方有真实意思的表示,达成了一个协议,法院依然会尊重这样的协议,这样做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诚信,避免当事人签了一个协议,又通过恶意反悔,然后从反悔中获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无效合同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公平与诚实信用,法院在依法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有一个倾斜的保护就是弱势方,,这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一个倾向,在施工合同中,法院认为承包人是弱势的一方。例:在发包人、承包人发生纠纷的时候,合同无同效时,对于因无效合同产生的利润如果没有收缴的就由承包人享有。,保护弱势群体,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3,对上述三类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法院一般持以下观点,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理管理条例第,2,条),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的合同称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些合同有自己的特性,比如:它要求承包人要有资质,有严格的国家行政管理,特别是质量有严格的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小型建设工程 法院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但现在法院有时会参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或建设在,300,平方来以下的工程为小型建设工程。,2、,农民低层住宅,建筑法,第,83,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3、,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虽然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但法院认为这个规章不是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十四条效力性的强制规定,,仅仅是管理性的规定,因此不能根据这条就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1、,这三类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法院认为是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而不是法律意义上或者是建筑法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这三类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如果以承包人没有资质来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是不支持的。,3、,这三类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要求不再适用建设工程质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质量的要求,原则上是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看是否符合合同目的,4、,虽然在认定合同效力时认定有效,但如果出现违法规章的规定(比如个人做家庭住宅装修从规章解度来讲是没有资质是不允许的)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影响行政处罚。,5、,除合同效力和质量之外的争议和问题,其他的一些事项可以参照建设工程的相应的规定。,对上述三类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法院一般持以下观点,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扩大劳务分包,与违法分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内部承包,与挂靠,法院认为: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是一个标的违约的的工程,标的违法从民法理论上讲导致合同无效。二、建设工程有非常强的国家管理的因素而且这些工程往往都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可能会导致质量不合格等。,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止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该认定合同有效,。,1、,未取得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北京高院解答第,1,条),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超越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有效,。(解释,5),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005,年最高法解释第,1,条,),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解释第,1,条),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施工企业不承担施工合同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不是施工企业员工(内部承包和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国家计委,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doc,中标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招投标法中有关中标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docx,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解释第,1,条),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法分包与扩大劳务分包),5、,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解释第,4,条),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低于成本价中标指的是平均成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第,24,条对按照“最低价中标”等违规招标形式,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中标人的投标应该符合符合以下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6、,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包给没有资质的人),(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分包了),(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把主体工程分包),(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后再分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8,条,扩大劳务分包与违法分包,扩大劳务分包与违法分包,我国对资质管理非常严格,施工总包资质,12,种、专业工程,60,种、劳务作业资质,13,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60,个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do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及标准,.do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劳务分包资质等级,.doc,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第二,承包方式是提供劳务,即包工不包料,包清工。完全的包工包料就是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扩大劳务分包与违法分包,合同内容不仅仅是劳务的内容还包括了很多工程分包的内容,北京市政府(,2011)46,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却约定了承包人除了劳务作业外的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内容,的就不在认为是劳动分包了。这样的合同称之为,“,扩大劳务分包,,法院一般会按一个专业工程的分包来判他的效力。而不再用劳务分包的标准来判断。,扩大的劳务分包不一定就是违法分包,扩大劳务分包,内部承包与挂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进度、技术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内部承包对施工合同的效力影响(解答,5),内部承包与挂靠,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施工企业不承担施工合同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不是施工企业,员工,区别的主要依据是:,在承包工程阶段,项目主要负责人与承包人有没有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是法院区别内部承包与挂靠的主要依据。,对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的主要依据,四、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涉及实际施工人的结算,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黑白合同的结算,承包人单方结算,无效合同的结算,结算协议和洽商签证签字盖章的效力,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工程款的结算协议是当事人在工程进行验收或者使用之后就施工合同的履行所达成的一个一揽子的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限于工程款,还包括质量、工期等,1、,结算协议的性质、效力(解答第,7,条),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里没有对工期、质量问题进行特殊约定、承包人依据工程结算协议提起诉讼的,发包人,认为,工程有延期竣工的问题,质量问题等要求索赔法院一般都不支持。同样承包人依据结算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又主张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有停工的损失的,法院一般也不支付,除非别有约定。,2、,结算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又主张索赔的,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虽然结算是在施工履行当中的协议,不是一个完全独立于施工合同的协议,但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协议,依据司法解释施工合同无效依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结款以及维护诚信原则,,如果这个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不能反悔,一方不能以施工合同无效进而主张结算协议无效,。当事人双方依然要按照结算协议确定的金额来履行。不能再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而推翻结算协议,再进行鉴定。,3、,施工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和洽商签证签字盖章的效力,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法院认为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这个项目上的代表,原则上项目经理收款签字的行为,都认为是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除非可以举反证推翻。,1、,承包人项目经理行为的效力(解答,8),结算协议和洽商签证签字盖章的效力,原则上是看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放宽的政策,工程,经济签证,财务,设计签证),2、,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的效力(解答,9),结算协议和洽商签证签字盖章的效力,监理人双重身份:与发包人的委托关系,与承包人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3、,监理人员签字盖章的效力(解答,10),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总价合同的两个条件:履行期限一年以内,施工图已通过设计单位审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对于一个有增量或减量的调整,主张调整的一方举证责任较重,比如承包人主张调增量的就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合同约定的范围是哪些?,2、,调增确实是在合同范围之外,。,3、,经发包人允许做的。,4、,怎么调,调的依据是什么。,1、,工程发生设计变更(解答,11),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法院一般按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来调,一般,是在正负,6%,以下或以上部分,酌情,调整。,(,超出部分多调还是部分调),人工费虽然也可能增长的较高,但是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必须调整,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2、,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调整(解答,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3、,未完工程的结算(解答,13),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司法解释,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外理,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该支持,”,默示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表示才能产生意思表示上的效力:例:,“,收到文件在多少天内不答复即视为认可,”,沉默不产生意思表示上的效力,有一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合同的约定,默示认可必须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否则不产生意思表示上的效力。,1、,默示行为的适用条件,承包人单方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后,28,天之内不答复,无正当理由也不付款的,应该自,28,天起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只是约定收到之后多少天不付的,就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说不答复就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因此这类条款也不产生意思表示上的法律效力,2、99,版合同通条款,33.3,承包人单方结算,2001,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2004,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明确写合同时就有约束力),如果在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这些行政规章也不能替代合同,不能发生意思表示上的效力。,3、,建设部的行政规章,承包人单方结算,黑白合同的结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解释,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黑白合同无效),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解释,2),1、,结算依据,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价款,计价方式,质量,工期),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2、,实质性变更和合同正常变更,黑白合同的结算,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无效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1、,谁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无效合同的结算,无效合同的价款主要包括四部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对无效合同中利润部分争议比较大,。,1,、是收缴,无效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人把成本拿走,发包人把利润拿出来;,2、,不知道怎么收缴,没有收缴的情况下归承包人的利润归承包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无效合同一般利润应该收缴,但在没有收缴的情况下一般优先保护承包人,2、,无效合同的利润保护,无效合同的结算,最高法院规定里只是规定价款是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没有扩张到其他条款里去,例工期、质量,对于质量保证金认为是价款的一部份,所以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合同无效也是可以参照的,法律对无效合同的适用只扩大到了价款,工期怎么算,质量怎认定,违约责任能不能适用没有规定,但在有些法官认为工期和质量也是可以参照的。,3、,无效合同,哪,些条款还可以适用,无效合同的结算,1、,违法分包的承包人;,2、,转包的承包人;,3、,借用资质的借用人,(首先是违法的分包,合法的分包不适用),1、,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涉及实际施工人的结算,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创设了一种超越合同相对性的方式,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2、,诉讼主体,涉及实际施工人的结算,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3、,发包人的责任,涉及实际施工人的结算,五、建设工程质量,1,、完成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的,2,、没有做竣工验收也没有使用的,3,、其他因质量的问题,施工质量抗辩与,竣工验收的关系,抗辩:当事人在诉讼中否认对方权利主张。反诉,是指被告提出一个独立的来抵消另一方主张的独立的请求,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1、,完成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的,施工质量抗辩与竣工验收的关系,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2、,没有做竣工验收也没有使用的,施工质量抗辩与竣工验收的关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3、,其他因质量的问题,施工质量抗辩与竣工验收的关系,六、建设工程工期,1,、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施工工期,2,、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认定,开工日期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1),以开工通知的时间为准,;,(,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不了工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准;,(,3),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开不了工的,以开工通知为准,(,4),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提前进场的,以实行进行场时间为开工日期,(,5),既无工开通知也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施工工期,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方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施工工期,首,先是尊重合同,合同约定清楚发包人没有签字,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付,但以下情况例外:,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例如因发包人原因政府勒令停工的,但没有走工期顺延签证,这个时间也认可),首先是尊重合同第二是尊重事实,3,、,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认定,施工工期,七、民事责任的承担,2,、拒绝交付工程的处理,1,、利息和违约金适用,1、,利息是孳息但同时也是损失,只有在合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同时并用时才可以同时适用,2、,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才能适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后,28,天之内不答复,无正当理由也不付款的,应该自,28,天起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1、,利息和违约金适用,民事责任的承担,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施工合同有约定尊重约定),2、,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2、,拒绝交付工程处理,民事责任的承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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