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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行政赔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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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讲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侵害,依法由国家承担并有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是以赔偿为内容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或者不作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规定行政赔偿的法律主要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是一种行政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行政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二)行政赔偿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其包含下面两层意义:,1.,根本含义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即何人对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负担赔偿责任。,2.,核心是标准问题。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担责任时应依据何种标准。,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122,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123,条)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第,124,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127,条),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依据与标准,它直接影响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确定。,1,、,过错原则。,该原则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2,、,无过错原则。,该原则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违法)为唯一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原则,(二)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担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其所要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它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也是国家赔偿诉讼的核心。,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对什么样的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1,)职务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2,)违法,3,、结果要件,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4,、因果关系要件,三、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范围,即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是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事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赔偿损害的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西方国家一般在第二个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而我国国家赔偿法使用的是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范围。,(一)予以赔偿的行为,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违法行政拘留、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包括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行为、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1,)不可抗力,(,2,)第三人过错,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转移:,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第,7,条),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拥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五、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由于我国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因而侵权行为是否违法是行政赔偿实施的前提。违法性是否已经被有权机关确认决定了当事人进行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同。,(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适用情形:,致害行为的违法性已经被有权机关确认,程序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适用情形:致害行为的违法性尚未得到确认,致害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和赔偿问题在同一程序中一并解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1.,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也可以作出赔偿的裁决。,2.,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几点说明:,(,1,)时效问题:,(,2,)举证责任分配问题:,(,3,)调解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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