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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学习材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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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颁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发布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发布日期】2021-12-21,【实施日期】2022-02-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规定第一条将原规定中“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修订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虽只有两个字的变化,但这意味着已将农业行政处罚的依法行政问题上升到了立法层面,这与习总书记强调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紧密相连,小编在这里不得不点个大大的赞。,亮点一:顺应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时代要求,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一举措为农业行政执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了依据。,亮点二:首次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引入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规定统一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主体,具体为:(一)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二)明确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三)明确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以及农业农村部门的派出执法机构,要以所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明确执法主体提供了依据。,亮点三:统一了农业行政处罚主体,一是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农业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则,弥补了之前这一方面规定的空白。二是借鉴司法机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做法,进一步完善了违法案件地域管辖、立案管辖、移送管辖、直接管辖、指定管辖的规则及管辖权争议解决途径。上述内容主要体现在规定的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部分,这一举措为农业行政执法的管辖问题明确了依据,且便于实践操作。,亮点四:完善了农业行政处罚管辖规则,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细化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处罚到送达、执行、归档全过程的程序规则,具体为:完善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期限和撤销案件、中止调查的适用情形;明确了执法人员调查办案的职责权限,细化了九种主要证据种类及其调查取证规则;规定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主体和审核内容;借鉴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完善了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规则和处罚决定的执行规则。,亮点五:细化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全过程规则,该规定在总则部分增加农业执法处罚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条款,此举将成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协作配合的重要制度依据。,亮点六:增加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规定,目录,Contents,01,总则,02,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03,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04,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05,结案和立卷归档,06,附,则,总则,第一章,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五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内设或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执法机构,应当在派出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派出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第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或者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渔业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者违法物品的生产、加工、存储、配送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管辖。,第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十五条,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七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将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依法应由其管辖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适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第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发送协助函,提出协助请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收到协查函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查处案件,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查处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送或告知原许可、批准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章,第一节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第二十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二十八条,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撤销立案。,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立案前依法取得或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提供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五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三十六条,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辅助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由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所在机构公章。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送达当事人。,第四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抽样取证情况。,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取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确认,并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执法文书,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并向当事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第四十二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第四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采取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进行技术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送交有关机构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三)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四)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五)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六)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实施前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具备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鲜活产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和其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四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行政处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七)违法行为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九)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农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中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十条,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二)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案件审核。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办案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一条,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二条,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四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第五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五十六条,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普通程序实施处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当事人可当场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当场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五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超过十万元。,第五十九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第六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第六十一条,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第六十二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等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六十五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当场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也可以在听证会后三日内向听证机关补交证据;,(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六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六十七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六十八条,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四章,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六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七十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七十一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七十三条,除依照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第七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七十五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七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七十七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第七十八条,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责令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第七十九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没收物品,应当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和清单。,第八十二条,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第八十三条,结案和立卷归档,第五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第八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第八十五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报告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业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第八十七条,附则,第六章,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期间不包括在路途上的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者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九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第九十一条,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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