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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教学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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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ga clic para cambiar el estilo de ttulo,Haga clic para modificar el estilo de texto del patrn,Segundo nivel,Tercer nivel,Cuarto nivel,Quinto nivel,*,股东代表诉讼制度,Foss V.Harbottle,一案的规则此后在英美判例法被不断地援引,适用于各种案件,并最终成为公司法上的基本规则,对现代各国公司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如果严格执行这一规则,否定股东的诉讼提起权,则势必将公司大多数股东置于一种绝对的、无可辩驳的地位,这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公司大多数股东的意愿。,为此,英国普通法在确立大多数规则的同时,又通过,判例的方式,逐渐软化“Foss V.Harbottle”一案的立场,允许,少数股东,在例外的情况下以,原告的身份,对不适行为人提起诉讼。,这些例外情况有四种:1、公司所从事的行为时不法行为或越权行为;2、公司行为不是根据正当决议通过后实施的;3、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时;4、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进行欺诈时。,然而这些例外的情形并未包括派生诉讼在内。,在美国,与英国Foss v.Harbottle一案等同的案件是Hawes v.City of oakland一案。,该案亦象英国Foss一案那样,否定少数股东的诉讼提起权,,除非该种诉讼符合判例法规定的严格规则,。Hawes一案出现后不久即引起美国学者的广泛争论。争论的结果就是美国判例法废除了英国判例法确定的原则;允许少数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这就是1881年制定的公平规则94(Equity Rule 94)。该规则规定:,少数股东在为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时必须首先向公司所有的股东提出正式请求,要求他们对致害人提起诉讼;如果该请求无效,则应对董事会提出正式请求,要求他们代表公司对致害人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亦不向法院诉请追究致害人责任的,则少数股东可以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致害人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是源于他自己,而是源于公司,股东并不是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执行公司的义务,所以称之为派生诉讼。,外国的适用,适用条件,(一)对公司提出正式请求,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律规定对致害人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公司董事会(注:Shaw&Sons(Salford)Ltd V.Shaw(1935)2K.B.113,C.A。)和公司股东会(注:Pender V.Lushington(1877)6 Ch.D.70。),股东在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向公司董事会提起请求,要求他们对致害人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不能或不愿以公司名义起诉的话,则应向股东会提出请求,要求对致害人提起诉讼。只有董事会或股东会不愿行使诉讼提起权时,股东始可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诉讼。美国联邦程序法第231条规定:起诉者尤其要宣称,他已经作出了努力,去获得公司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的权力机构对此种诉讼的许可以及他没有获得此种许可或没有努力获得此种许可的理由。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要求。,(注:Section 7.42 of the Revised Model BusinessCorporation Act),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少数股东要行使代位诉讼必须首先以书面方式请求监察人对董事提起诉讼。公司如果在股东提出请求以后的一定期限内不提起此种诉讼,则股东可以代位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注:日本商法第267条;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4(2)条。),(二)派生诉讼提起人资格之限制,1.同时所有权规则(the contemporaryownership rule),2.“纯洁的手”原则(the clean hands rule),3.“善意”要件(good faith),4.一定时期内一定份额的股东之拥有,(三)担保之提供,在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废除了1969年标准商事公司法之规定,认为担保之提供仅在法庭认为有必要时始有必要。,在大陆法系的日本,,商法虽然也有担保提供之规定,但此种担保仅在被告董事证明该种诉讼之提起系出于股东之恶意时,法庭应被告之请求而责令提供时始有必要。(注:日本商法第267条。)而我国台湾公司法并无恶意之要件,只要被告董事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就会责令股东提供该种担保。,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国构建派生诉讼制度的适用,(一)派生诉讼可能适用的范围,1.派生诉讼适用的致害行为,违法行为。,违反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则的行为。,违反代理人和受信托人义务的行为。,其他不适行为,包括对少数股东的欺诈行为,不适行为人非法控制公司的行为以及大多数股东恶意进行的不是基于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等,一旦他们造成公司损害而公司又不对此起诉时,少数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2.派生诉讼适用的主体范围,对公司董事责任之追诉。,对公司监事法律责任之追诉。,对其他责任人责任之追诉。包括公司之发起人、清算人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害的,少数股东亦可代位提起派生诉讼。,(,二)适用程序上的问题,1、,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对公司监事会提出请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对股东会提出请求。,2、派生诉讼的主体,派生诉讼的原告。,派生诉讼的被告。,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3.派生诉讼之管辖,对派生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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