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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5/13/2025,201,3,/,0426050,就业与创业指导课之,就业陷阱与劳动维权面面观,1,组员成员介绍,2,就业陷阱,3,劳动维权面,4,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概述,目录页,5/13/2025,成员,1,赵显辉、高宇峰、逯宁、韩冰、曹祥清、谢兰兰、罗书梅、彭敏、崔丽莉、肖璇、王新民、,刘小奕。,就业,陷阱,过渡页,2,大学生就业陷阱有哪些?,“,偷梁换柱,”,陷阱,吴同学去应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会计,招聘广告上表明月薪1500元。经过简单面试后,吴同学被录取了。但当她去报到时,却被告知按照公司的规定,所有员工必须在一线锻炼一段时间,熟悉整个公司的运做流程后方可回到本职岗位。到了月底,吴同学为公司赚得租赁中介费1100多元,但是公司还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只发给500元基本工资。,一级标题,小案例,分析,名为招聘会计,实则招聘业务员;新人永远被认为,“,试用期不合格,”,而遭辞退,种种,“,注水,”,招聘让求职者深受其害。,“,注水,”,扎品虽然隐蔽,但往往有很多破绽:(1)招聘信息过于简单,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2)面试极为草率,面试官似乎对你的专业、能力不感兴趣;(3)刚面试完即被告知录用,但劳动合同却迟迟不签,被录用的职位与原先应聘的职位不符,对方还会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4)双方口头、书面约定的合同中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求职者应该学会分辨形形色色的假招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法中介陷阱,张小姐在一家职业中介的信息栏上看到招聘文员的启事,便前去咨询。该中介所,“,电话联系,”,了公司后,告诉张小姐职位空缺,她可以去试一试,但要交纳100元中介费用,并承诺如果这家不合适,可另外推荐,直到找到工作为止。面试后,公司让张小姐回去等消息。等了两个星期,被告知未被录取。张小姐只好找到那家中介所重找一家公司。经过面试,又经过长达半个月的等待,仍然得知没有被录取。当张小姐第三次折回中介所时,中介所告诉她没有新的空缺职位,让她再等等。,部分非法职介机构通常采取拖延时间、与用人单位共同欺骗等手段,骗取求职者信息费、介绍费等。求职者碰到那些“一间门面、一张桌子、一部电话”的职介所或者“人才市场”要格外当心。正规的职介机构通常具备以下特征:有营业执照和招工许可证原件;明码标价;公示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受理电话;收费时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服务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分析,“,招而不聘,”,1,马上就要从南京大学管理学院毕业的小张最近忙得四脚朝天,在各个招聘会上不断赶场,递出的简历大概就有300多份。小张也陆续参加了一些面试,不过最终还是没有如愿找到工作。小张说:,“,很多参加招聘会的公司根本就不打算招人。有些是小企业借机来做宣传,还有一些就是走个形式而已。我参加了好多场招聘会,经常能在招聘的企业中看到一些熟悉的面孔,每场招聘会都有很多人投递简历,他们怎么可能一直招不到人呢?,”,小张的疑问也反映了当前招聘市场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学校与招聘会主办方会审查企业的招聘资格,但他们也无法确认企业是否真的招人。因此,这些问题还需要求职的大学生们自身多加注意。,北京仁能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总监、著名职业咨询师谢伟老师认为,大学生在求职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对企业的情况、招聘职位有全面了解,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或去相关服务中心咨询,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费时费力,无功而返。,参加应聘,2.参加应聘,变相收费,小案例,小谢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某专业大四的一名学生,他在网站上发现了郑州某电子公司的招聘信息,在和同学一起投递了简历之后又一起参加了公司的面试。出乎小谢的意料,面试进行得十分轻松愉快,小谢和同学都很快通过了面试。然后,公司的负责人让小谢和他的同学交200元的服装费。小谢和他的同学商量,觉得钱不是很多,而且工作了之后应该能很快挣回来,于是就交了。交钱之后,公司负责人与小谢他们约好一周后签订协议。一周之后,小谢和同学来到这家公司所在的写字楼,发现已经是人去楼空。,这类打着招聘旗号的收费需要警惕,不能因为有些收费不高就接受了。按照有关规定,招聘单位不得以招聘为由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管招聘单位是收取服装费、培训费,还是押金,求职者都应该坚定地说“不”。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相收费”的公司一般来说规模都不大、流动性强,看起来不十分正规;而且,公司进行的面试一般都比较草率,通过率基本上是百分之百。如果遇到这样的公司,求职者们应该坚决摒弃。,岗位陷阱案例,虚饰岗位,北京城市学院的毕业生小林在大学时的专业是会计学,毕业的时候她去应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会计,招聘广告上写明了是招聘会计。经过简单面试后,小林被录取了。但当她去报到时,却被告知,按照公司的规定,所有员工必须在一线锻炼一段时间,熟悉整个公司的运作流程后方可回到本职岗位。于是小林就被分派到街区做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十分繁琐,而且公司迟迟不肯确定何时让小林回到会计工作岗位上。一段时间之后,小林无法忍受,只好提出辞职。公司以违反合约为由,要求小林支付违约金。,小林的经历提醒大学生,在求职时一定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一些招聘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经常对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做模糊化处理,玩弄“文字游戏”,用一些听起来职位很高的虚职招聘大学生做业务员。此外,在面试的过程中以及与招聘单位的具体接触中,求职者也要多加留心,免得上岗后发现实际工作与预期的有出入,使自己陷入困境。,专家认为,招聘职位与实际工作内容明显不符的话将构成欺诈,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专家支招,2,Logo,小罗是北京师范大学的大四学生,她四处投递简历,寻找工作的时候接到了一家小型出版社的电话,该出版社表示,如果小罗可以在出版社实习三个月并且表现得令人满意的话,双方就可以正式签约。小罗想,在求职的高峰时期去实习的话,将错过不少其他求职机会。而且,如何定义“表现得令人满意”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于是就没有答应。小罗的同学小夏听说之后,觉得机会难得,于是就联系了这家出版社。在三个月的实习中,小夏一直在出版社中忙项目、整理资料,十分认真。不过,三个月之后,出版社并没有与小夏签约。后来,小夏听说,出版社只是这段时间的工作比较多,需要她的帮忙,并没有打算正式签她。,偷换“试用期”概念,针对此案例,有关人士告诉同学们,这种口头合约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求职者们一定要当心,如果因此错过了招聘的黄金时期,接下来再找工作的话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很多单位可能都已经招到人了。此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试用期超过六个月,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这些,都需要大学生求职者们多加注意。谢伟老师特别提醒求职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尤其是其中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细节。在劳动报酬一栏中,要看清考核、奖励办法;工作内容一栏中,注意对职位的具体约定;合同期限一栏中,则要注意试用期的期限及相关问题。,劳动,维权,面,3,过渡页,大学生实习如何维权,关键词:,学生打工不算劳动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实习打工受伤需诉诸法律,完善法律应提上议事日程,Company name,背景概述,过渡页,*,关键词,暑假期间经老师介绍到一家电器回收店,实习,在为一客户拆除空调时不慎坠楼,造成,高位截瘫。,大学生暑期打工摔成高位截瘫,背景新闻,大河报8月29日报道,开封现代科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07级电子二班的学生刘超群,在开封市劳动路北段一家二手电器回收商店“工作”,在为一客户拆装空调时,不慎从三楼连人带空调一起坠下,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高位截瘫,可能终身失去劳动能力。,刚满18岁的刘超群躺在病床上不能动弹,他告诉记者,今年学校放暑假,他和同学杜小龙、张孟龙经班主任老师李金春介绍,一起前往劳动路北段一家名为博达电器售后服务中心的电器商店实习。7月15日,受商店负责人安排,他前往三教堂北街附近三楼一客户家中拆装空调,没想到,拆装过程中,他竟然连同拆下的空调一起从三楼坠下。经全力抢救治疗,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全身多处骨折造成高位截瘫。,开封现代科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窦玉青说,学校曾经三令五申,不准学生私自打工,也不准老师介绍,如今刘超群利用暑假期间外出实习打工,虽然是在班主任的安排下去的,但学校方面并不知情,只是老师的个人行为。刘超群出事后,学校出于关心学生的考虑,已经为其送去7000元医疗费。事情发生后,学校也在积极协助家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记者对省会郑州高校20多名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调查时发现,没有一人与打工单位签订合同,“我们也想跟人家签个合同,但人家不愿意签”。,一名大二学生对记者说,学生打工一般时间都很短暂,很多单位都不愿意接收,要是再提出让人家签订合同,才没有单位愿意接收呢,“想找个单位勤工俭学,只能委屈点自己”。即使是在打工时受了伤,也多是自己到诊所看看了事,一旦遇到受伤严重的,多是找老板协商,协商不成,也多是选择到新闻单位投诉。“到劳动部门投诉,说不归他们管,让到法院起诉,学生咋能打得起官司呀。”,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引例调查显示,解析:,一学生实习打工不算“劳动者”,陈贵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从目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学生实习还是勤工俭学,均无法可依,的确存在着身份上的尴尬,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实习,是学生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外进行实践的形式。而勤工俭学则以赚钱为主,解决生活中必要资源缺乏的问题。,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因此,由于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解析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张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第二,,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第三,劳动主体的权利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无其他法定权利。,第四,,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第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定,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外,也可以是口头的。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大的自由,国家行政不予干预。而国家对劳动关系经常以强制性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由于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这使得学生实习、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实习、打工中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给维权、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一定难度。另外,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要高,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解析三,实习打工受伤需诉诸法律,项林(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学生实习、打工虽然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维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程序上来说,人身损害赔偿不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而要比工伤赔偿简便得多。,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一般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是经学校组织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如果学生未经学校组织是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实习、打工,双方则形成雇佣关系,根据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在赔偿项目上,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误工费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均属赔偿范围。,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造成大学生实习、打工权益无法保障以及维权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法律存在空白,不仅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就连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涉及,不仅使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得不到法律支持,就连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打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争议,一旦发生问题,就面临着赔偿责任不明、企业学校推诿、自身权益很难保障的困境。,大学生勤工俭学是一笔对社会有益的巨大资源,而且随着我国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学生在校期间打零工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企业使用在校实习生、暑期学生工顶岗工作,可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在这一趋势下,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已刻不容缓。,2025/5/13 周二,首先,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学生在实习、打工中的身份以及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对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保护。,其次,签订实习、打工协议。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考察实习单位提供的具体岗位,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派出老师经常到实习单位考察和管理学生的实习状况,不能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推到实习单位头上。学生利用假期勤工助学时,尽量联系学校的勤工俭学部,或者由校团委出面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用工协议。在自行联系打工单位时,应当认真审查雇主资质、资信情况,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未雨绸缪。,再次,推出社会实践保险。建议由保险公司推出一种“大学生社会实践险”,然后由学校、用人单位统一为实习、打工的学生购买。这样,一旦学生在实习、打工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就可以由保险公司保障学生的权益,也能够减轻学校、用人单位的风险,学生的权益也,能得到相应的保障。,专家,提议,How:,如何维自己的权益概述,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自诉案件:是不经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程序:立案、审判、执行),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4,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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