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为确保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对爆炸物品及器材的运输储存必须实施严格管理。为此,公司制定具体管理内容是:
一、 《爆炸物品运输证》的签发
第一条:爆炸物品实行凭证运输,《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县、市公安局签发。生产、储存和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与供货单位须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在收货地域或储存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才能运输爆炸物品。领证后,不准任意改变或用其他证明代替,做到专证专用。
第二条:在本县、市范围内运输爆破器材时,也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运输爆破器材的单位事先要把运输的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地点、到运地点等情况,报县、市公安局同意。
第三条:签发《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时,重点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要填写《爆炸物品运输申请表》,并有事先向公安机关报送的订货合同副本或开出的《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而且申请运输的品种、数量、发货单位、发货地点、到达地点等,要与原合同或原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一致。
(二)确保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得当,运输路线安全,并有押运人员。
(三)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所运物品到达情况,并储存在专库内,安排专人看管;库内不超量、不混存,而后将运输证在3日内交回发证的公安机关。
二、道路运输
第四条: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
第五条:运载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第六条:运输爆破器材、货物包装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内,爆破器材不得与其他易燃品混装。
第七条: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是安全行驶速度,参考值:(白天行车时速不应超过40公里;雨雪、夜间或雾天时,尽量不运输爆破器材。如果必须在夜间或雾天运输时,时速不应超过20公里,而且要开灯行驶。如果几辆汽车同时行驶时,在平坦路上两车相距不少于50米,上、下坡时不应少于300米)。
第八条:载有爆破器材的汽车在行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爆破器材的箱(袋)子,也不准进入加油站加油。
第九条: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需经过人烟稠密地区时,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十条:进行中的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需要停车时,停车点应远离人烟稠密、高层建筑、油库、配电站、桥梁、机场等地方,停车后要有专人看守,装载爆破器材车辆周围禁止吸烟用火。
三、运输车辆的要求
第十一条:驾驶:必须是正式司机。
第十二条:车身:汽车的车厢、车底要用木质材料,而且不能有铁钉外露。如果所用车辆和车底是铁皮的,必须在内侧附有不发火材料的护衬和软垫。出车前要对汽车进行检查,要求电气路线的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无破损的错接;车身、底盘、发动机要清洁,无油脂、油腻;刹车、灯、喇叭、操纵装置,都要处于良好的状态;油箱和油管等油路系统要牢固、不漏油;排气管要装防火帽;轮胎充气要适当,并有备用轮胎;车上要有危险标志、灭火器、接地链和苫布;修车工具要齐全。
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民用爆炸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在爆炸物品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有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氧气瓶、乙炔瓶运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条: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氧气瓶要禁止沾油。
第二条:运输及使用过程中,乙炔瓶,氧气瓶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所配备的防震圈,防火帽应完好。
第三条: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第四条:燃气储存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第五条: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办公区、生产区安全值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生产安全的安全工作以及办公区的安保工作,现对生产、办公安全值班作如下规定。
一、 安全值班人员
1、各工程公司安全值班人员由工程公司自行确定,值班人员名单报公司办公室、保卫处和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备案。
2、工程公司安全值班人员,原则上是每月1人,轮流进行。
二、 安全值班人员职权
1、各工程公司安全值班领导主要对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并协助主管领导的工作。
2、安全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冒险作业的指令。
3、安全值班人员应果断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并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告。
4、安全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主要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治安、消防工作,并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施工、教育等业务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5、机关办公区节假日的值班人员要按照正常的上班作息时间值班,在门卫室领取值班记录表,并填好当日值班记录。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做好安全维稳工作、治安、消防工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上报。
三、交接班
1、安全人值班交接手续的时间应安排在每月末或月初第一天。
2、安全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做好值班记录,并将值班期间已解决的问题和要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并把上一级主管领导布置下一月安全值班中的工作重点有关要求交接清楚。
3、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领导值班奖罚制度,使值班人在值班期间的工作好坏和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在经济上与值班人员挂钩。
公司机关办公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禁止违章用火用电,确保防火安全。
2、严禁私自在办公室使用电炉,电热壶、石英取暖器等大功率的电加热器具和私拉乱接电线。
3、严禁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严禁用各种电气设备烘烤衣物。
5、安装有复印机、电传机的办公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办公室所使用的各类电器设备,应有国家认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7、在操作使用各类电气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设备停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流。
8、图书阅览室、档案库、资料库内不准许使用电炉、电熨斗、热得快、电烙铁、电烘箱等电热器具,不准使用电视机、交流收音机,录像机等设备,防止因通电过久,损坏后引起火灾。
9、书报、文件、表格和复印纸张应当进书柜、书架和书箱内保管,不得在地上乱堆乱放。
10、下班时,在确定没有留下火种、隐患和已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方可离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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