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建筑企业税收疑难.ppt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0274795 上传时间:2025-05-11 格式:PPT 页数:70 大小:284KB 下载积分:1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企业税收疑难.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0页
建筑企业税收疑难.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筑安装行业财税政策综述,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杨文国,一、,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一,),一般规定,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安装工程产值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如下:,“,安装工程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安装,与设备相联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车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程。,安装工程产值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点评,:,书籍中常见的安装筹划思路,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制度,(是以产值为基础,以百元产值工资含量为依据,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提取工资总额并包干使用的一种分配制度。其核心是事先按总标准核算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占完成产值的比重,得出,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然后用该包干系数,乘以该期完成的总产值得出本期可提取工资总额。,百元产值含量包干使企业的工资总额同企业完成的产值及经济效益挂钩,为实行经济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条件。,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包括,自建劳务,营业额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北京市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成本利润率,为,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5,号),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冀地税发,20019,号,苏地税发,2003238,号,浙地税函,2004436,号,鲁地税函,200429,号,粤地税函,2004720,号,一、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二、电梯、空调设备、锅炉;,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豫地税函,2005,第,14,号,讨论,1,:甲方供料,但是甲方买料款资金来源是贷款,那么贷款利息是否作为乙方缴纳营业税的依据?,讨论,2,:,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水电费,是否需缴纳营业税?,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日 财税,2006114,号,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二,),特殊规定,1.,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延伸分析结论,:,(1),如果总承包人以包工不包料方式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那么发生分包转包时,分包转包人一般也是以包工不包料方式与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的,那么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价值(建设单位购进时的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材料采购成本的费用)应并入总承包人一并纳税,分包转包人只需就其实际取得的分包费纳税。,(2),如果总承包人以包工包料方式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那么总承包人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分包转包时,,则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价值应并入总承包人一并纳税,分包转包人只需就其实际取得的分包费(仅仅是劳务款)纳税。,(3),如果总承包人以包工包料方式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那么总承包人如果,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分包转包时,,,则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价值应分别由总承包人、分包转包人就各自实际采购的部分来纳税。此外,总承包人、分包转包人还应就各自实际提供的建筑劳务金额来纳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第四条,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讨论:分包者再次分包涉税处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二、,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自建延伸分析,单位或个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所谓单位自建不动产,是指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由自己施工建设房产,并归本单位自行使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之内”之规定,对自建行为,因系由公司内部员工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而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个人自购材料、自聘人员、支付工资并拥有建筑物产权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于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且结算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的,应当征收营业税。,3.,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含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的预收和扣还公式,预收备料款,=,年度承包工程总值,预收备料,款的额度,开始归还预收备料款时工程价值,=,年度承包工程总值,预收备料款,材料费比重,第一次应归还的预收备料款,=(,累计已完工程价值,开始归还,预收备料款时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以后每次应归还预收备料款,=,每次结算已完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例题,某施工企业年度承包某项工程的合同总值为,240000,元,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比重为,75%,,预收备料款按年度合同总值的,25%,计收。,7,月份累计完成工程价值,150000,元,,8,月份累计完成工程价值,168000,元,,9,月份又完成工程价值,28000,元。企业应收取的备料款数额和各月应归还的备料款数额计算如下:,预收备料款,=240000,25%=60000,(元),开始归还备料款时的工程价值,=240000,60000,75%=160000,(元),8,月份应归还的备料款,=,(,168000,160000,),75%=6000,(元),9,月份应归还的备料款,=28000,75%=21000,(元),按照上述办法,到这项工程全部完工,还应归还预收备料款:,(,240000,168000-28000,),75%=33000,(元),恰好把开工前预收的备料款,60000,元,(,6000+21000+33000,)全部收回。,三、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特殊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筹划思路,:,以收取转、分包管理费取代收取工程居间介绍费,2.,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10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筹划思路,:利用境外关联机构或个人进行营业税筹划,4.,建筑施工企业混合销售的计税问题,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自产货物的范围:,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国税发,200680,号 建筑防水材料,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四、建筑安装业重要营业税政策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P310,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营业税征收问题,独立核算单位,对外提供劳务,征税,对内提供劳务,征税,对外提供劳务,征税,对内提供劳务,结算征税,非独立核算单位,不结算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税,2001160,号,P316,一、,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外提供劳务,征税,对内提供劳务,结算不征税,非独立核算单位,不结算不征税,变更后的新政策,筹划思路:,内部工程由非独立核算机构承建,五、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条例,第,11,条,2.,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国税函发,1995156,号,六、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财税字,199545,号第四条:,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七、建筑安装业 代扣代缴税款操作程序,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的税款时,应当向分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各联次用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联)报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税收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2.,流转程序,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时,填开一式三联代扣代收税款完税凭证。当即将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收执,作为完税凭证;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作为扣收税款帐簿的记帐凭证;第三联(报查联)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时,交税收会计。,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后,一般都是由扣缴义务人先自行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所扣税款,然后再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连同税收通用缴书存根联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向税务机关税收会计结报票款;或者由扣缴义务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连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交扣缴义务人持以向银行缴款。,扣缴义务人以现金税款向税务机关结报票款的,扣缴义务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连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及现金税款向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再由税收会计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缴库。,3.,发票的开具,总包人应当就承包总额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分包人应当就其分包金额向总包人开具发票。,4.,总包人会计处理,(,1,)收到工程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付帐款,应付分包款,(,2,)履行扣缴义务并拨付分包款时:,借:,应付帐款,应付分包款,贷:应交税金,应交代扣营业税,应交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代扣教育费附加,银行存款,5.,分包人会计处理,(,1,)根据完工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确认收入借:应收帐款,应收工程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营业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2,)收到工程款项时:借: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营业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贷:应收帐款,应收工程款,八、建筑安装业扣缴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四、扣缴税款登记,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九、建筑安装业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补权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跨省工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省内工程,冀地税函,2002204,号,承包本省工程(包括送变电工程),凡承包的一项工程跨设区市的,,回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凡承包的一项工程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其纳税地点由该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凡承包的一项工程未跨设区市、县,(市、区)的,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五)财税,200316,号 特殊规定,1.,租赁劳务纳税地点,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2.,设计、监理、调试、咨询劳务纳税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224,号,纳税人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中的设计劳务,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仍为其机构所在地,不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由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0,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中存在分包或者转包情况的,应就总包人或者分包人、转包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总包人的计税营业额不能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收入,也不能由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3.,网络服务纳税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六)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财税字,(1995)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十、建筑安装业房产税,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十一、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收入确认时限,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工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二,),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6,日 国税发,1995227,号,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2.,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1,)中标通知书;,(,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4,)本系统的施工队伍。,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3.,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三)税务登记事宜,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第二款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十二、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十三、建筑安装业企业财务处理,工程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现在基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继续使用原来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二是执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9,月,28,日财政部下发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从,2004,年月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贷:应付工资,原材料,机械作业,临时设施摊销,周转材料,银行存款等,借:应收帐款应收工程款,贷:工程结算,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应收工程款,十四、建筑企业挂靠资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十条第四款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款: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第三条来看,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只要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二条规定: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四条规定: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所以分公司具备上述条件也可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