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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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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第十三章 竞争法,经 济 法,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CONTENTS,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平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对市场竞争行为加以规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外,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广告法、价格法等也有不少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的不断出现,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许多不适应之处,且与在其后制定的,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存在内容交叉、重叠甚至是不一致的现象,为此,,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以上三项基本条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二是该信息具有经济实用性,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三是该信息被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重要因素,特 征,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名称等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第一,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第二,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手段,实行了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经营者的混淆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发生误认误购,混淆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其商品的行为。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或者接受服务中,卖方在明确标明应支付的价款之外,通过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者给与其他好处,以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使消费者产生误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等内容作可能使人产生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类似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力,也使其他守法的经营者丧失了交易机会,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可以使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第二,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确认商业秘密的存在。第三,行为主体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四,行为主体的行为已经或必然给权利人带来损害结果,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的有奖销售行为。它不包括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或彩票发售活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了,3,种不正当有奖销售情形:,1.,欺骗性有奖销售,即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引入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行为模式有:(,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四、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主要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1,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2.,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3,.,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行政责任。,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5,.,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政责任。,6,.,诋毁,商,誉行为的行政责任,7,.,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1,条规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规定,对于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节 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范畴。,垄断是自由竞争条件下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结果。,法律上的垄断概念,是指经营者以独占、合谋性协议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是指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处于重要地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不可避免地导致垄断和竞争矛盾的加剧。为了处理好这对矛盾,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和国家利益,促进竞争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政性垄断,就必须运用反垄断法这一法律工具,从而维护有效、合理的竞争秩序并规范垄断行为,达到保障市场经济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的目的。,第二节 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一)调整对象,(二)适用范围,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有:在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虽然在我国境外,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行为。可见反垄断法既具有域内效力,也具有部分域外效力。反垄断法有两方面排除适用:一是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这是为了满足知识产权法律自身的垄断特点;二是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这是出于保护我国农民利益、扶植农业经济作出的考虑。,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此外,反垄断法结合我国实际,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纳入其调整范围,第二节 反垄断法,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者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横向垄断,纵向垄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的规制,禁止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禁止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禁止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禁止联合抵制交易,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禁止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另外,,反垄断法,还有对行业协会行为的规制,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的经营者组成、维护成员利益并代表本行业利益从事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非营利性和中介性,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但如果自律约束不够,也容易引发垄断,,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节 反垄断法,豁免,垄断是行为和效果的统一,对于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了几种主要情形,(,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1)至(5)项要取得豁免,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反垄断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依据下列情形推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在第(,2,)(,3,)项情形中,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然,如果证据证明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节 反垄断法,2.,要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垄断价格;(,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强制交易;(,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7,)其他。,(三)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表现形式,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报,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经过审查,会产生两种决定:一是禁止集中;二是不予禁止。,(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形成的企业间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反垄断法,列举了经营者集中的几种形式,(,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具体表现方式有,第二节 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强制交易,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地区封锁,指地方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地区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禁止的地区封锁行为有以下三种:(,1,)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2,)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3,)排斥或限制外来投资行为。,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4.,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二节 反垄断法,四、反垄断调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负责“价格垄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与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第二节 反垄断法,五、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1.,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2.,经营者集中的行政责任。,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可构成刑事责任:,1.,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质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 反垄断法,填空题,垄断协议分为两种:,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答案:横向垄断;纵向垄断,解析: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知识点:垄断协议类型。难度:,1,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有:,A,: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B,: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第二节 反垄断法,C,: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D,: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参考,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具体规定。,知识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表现。难度:,1,推荐书目:,1.,徐孟洲、孟雁北著:,竞争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2.,(美)赫伯特,霍温坎普著:,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3.,孙晋、李胜利著:,竞争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4.,丁茂中、倪振峰著:,竞争法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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