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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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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解读 34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解读 当前存在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对评定标准条款不理解的问题,片面理解评定标准条款,造成建设效果不好、建设水平不高。为了更好的指导企业建设工作,对各行业评定标准具有通用性的考评内容进行逐一解读。包括13个一级元素、48个二级元素,218条考评内容。每条考评内容解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条款的释义,含主要引用、涉及的法规标准等;二是主要工作要求,重点强调企业的具体建设工作及要求;三是范例,为企业实际使用的安全管理范本、示例图标等。另外将从建立企业基本安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员工基本安全技能、关注企业重点生产设备安全状况及现场条件等角度,在每项考评内容中标注小微企业的基本安全相关要求。下面将列举各考评内容,并以1安全生产目标为例进行解读,其它条款的解读将在今后出版发行。 1安全生产目标 1.1 目标 1.1.1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条款释义】安全生产目标是整个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号)中的要求”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3号)中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40号)中要求”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 安全生产目标能够使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明确要重点防范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的努力方向,有利于统一思想、统一调动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资源。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能够做到责任明确,自觉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的确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及从业人员作出的承诺,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人员、各职能管理部门,会更加自觉地根据自身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作用,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形成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激励机制。 【具体要求】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 2、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的内容和相应的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一般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来完成; 3、各类企业制定目标的原则有一定的差别,但一般需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符合性原则。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要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2)可行性原则。制定的目标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上级下达指标等综合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目标; (3)制定的目标应包括管理类目标、整改类目标和事故类目标。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方针 ——管理评审的结果; ——风险评价的结果; ——以往安全生产的绩效; ——标准化系统评价的结果; ——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上级单位的指标。 1.1.2应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条款释义】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的方向,企业每年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要以企业最高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给全公司。 【具体要求】 1、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一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一般在完成本年度的目标与指标考核后,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定完成后,以企业最高行政文件下发给各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一般以企业年度的第1号通知下发各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 1.2监测与考核 1.2.1应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条款释义】企业根据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职能,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大小,将企业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导分解到各个基层单位和部门,成为各个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为了保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完成,要针对各项目标指标,各基层单位和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具体要求】 1、企业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的职能,经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方式,逐级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至班组和岗位; 2、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 1.2.2 应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条款释义】主管部门和分解部门均应在目标和计划实现过程中,对目标进行监测检查,规定检查周期,对关键节点进行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具体要求】 1、按照制度规定的检查周期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要留下原始记录。 1.2.3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条款释义】目标的完成情况如何,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评估后发现企业当前的状况与原先设定的目标不符合时,应对目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具体要求】 1、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一般为一年或半年; 2、评估、考核要全面、明确和严格,要对原先设定的所有目标进行评估考核; 3、考核评估发现目标与当前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时,要对目标进行及时的调整,制定出新的目标; 4、考核、评估以及调整的目标和实施计划要以文档进行保存。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2.1.1应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1.2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3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1.4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定期开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2.2 职责 2.2.1 应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2.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2.3应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2.4 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2.2.5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2.6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2.7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3.1.1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 3.1.2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1.3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2 相关保险 3.2.1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3.2.2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3.2.3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4.1.2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4.1.3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4.1.4应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1.5应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2规章制度 4.2.1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4.2.2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4.2.3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3操作规程 4.3.1应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2应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3.3编制的安全规程应完善、适用,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4评估 4.4.1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5修订 4.5.1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4.6.1应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4.6.2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4.6.3 应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5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5.1.1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5.1.2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5.1.3应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5.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5.3.1 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特种作业(含煤气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5.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5其它人员教育培训 5.4.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6安全文化建设 5.6.1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6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6.1.1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6.1.2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1.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1.4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6.1.5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 6.1.6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 6.1.7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1.8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6.1.9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6.1.9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除尘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 6.1.10供上料系统原、燃料装备及运输的扬尘点,应设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 6.1.11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6.1.12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6.1.13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与消防通道。 6.1.14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6.1.15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 6.1.16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不应位于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或靠近铁道;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6.1.17要害部门(如轧钢的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6.1.18要害部门(如轧钢的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 6.1.19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6.1.20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1.21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6.1.22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6.1.23危险场所和其它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6.1.24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6.1.25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6.1.26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 6.1.27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 应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6.2.2应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6.2.3应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6.2.4检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清理完毕应及时恢复。 6.2.5 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6.2.6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修作业区域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 (2)检修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时,应架设防护网; (3)检修期间,相关的铁道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有关道岔锁闭并设置路挡。 6.2.7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应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6.2.8设备检修、清理工作,应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 6.2.9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应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当管道下方有高温物质运输经过的,必须有隔热措施。 6.2.10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 6.2.11通讯、信号和仪表: (1)水、水蒸汽及煤气、氮气、氧气等的计量,应经过变送器,才能引入值班室。 (2)经常检查和定期校验各仪表信号和联锁信号装置,并做好记录。 (3)总调度室应设调度总机、工业电视和安装录音电话。高炉中控室应安装录音电话。 6.2.12计算机房应安装正压通风设施;大、中型计算机房,应设准确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小型计算机房,应配备灭火装置。 6.2.13在设有强制通风以及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场所,风机与消防设施之间,应设安全联锁装置。应选用防爆或隔离火花的安全仪表。 6.2.14各机组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6.2.15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它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标明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的末端应挂牌标明介质名称。 6.2.16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6.2.17使用氮气设备,应设有粗氮、精氮含氧量极限显示和报警装置,并有紧急防爆的应急措施。 6.2.18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能够切除联锁。 6.2.19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它: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 6.2.20起重机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要求。吊运重罐,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6.2.21起重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不应有人,也不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6.2.22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6.2.23 吊车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它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2.24滑线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6.2.25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6.2.26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6.2.27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6.2.28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6.2.29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3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6.3.1应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6.3.2应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6.3.3应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6.4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烧结球团、焦化、轧钢、铁合金、水泥) 6.4.1应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 6.4.2应按规定使用、维护,定期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7.作业安全 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7.1.1应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交叉作业; (7)其它危险作业。 7.1.2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7.1.3现场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无大面积积水、积料。 7.1.4作业现场应环境整洁;物品、物料、工具、防护器具等应定点存放。 7.1.5 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1.6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7.1.7 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 7.1.8 一端闭塞或滞留易燃易爆气体、窒息性气体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地沟等场所,应有通风措施。 7.1.9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7.1.10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2)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作业文件的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作业活动,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4)生产作业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7.1.11应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6)在存在职业危害环境和场所中,未使用或正确佩戴劳动防护及品。 7.1.12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 (1)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3)企业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它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粘贴安全标签,在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附近,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4)企业使用的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储存,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 (5)应按相关要求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7.1.13岗位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和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安全的关键指标,如压力、温度、流量、液(料)位等。 7.1.14表面高温设备(干燥设备、窑体、余热管道等)应设置相应的外部保温层或防护隔离设施,防止造成人员烫伤事故。 7.1.15高噪声的设备(破碎设备、后加工设备等)应设置警告标识,附近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7.1.16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内的高压气体、锅炉中的高温高压水蒸气部位,应设置警告标识,避免当容器、管道缺陷或人员操作失误时有可能引发物理爆炸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7.2 作业行为管理 7.2.1建立”三违”行为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7.2.2应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执行工作票制。 7.2.3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7.2.4进入使用氢气、氮气的炉内,或储气柜、球罐内检修,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清洗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和采取便于炉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7.2.5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2.6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7.2.7不应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应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7.2.8对现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并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 7.2.9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到动火区进行。 7.2.10人员不应乘、钻和跨越皮带。 7.2.11铁道运输车辆进入卸料作业区域和厂房时,应有灯光信号及警示标志,车速不应超过5km/h。 7.3 危险作业(炼铁、炼钢、煤气特有) 7.3.1 煤气管道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需要检修的煤气设备设可靠的软连接。 7.3.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定期校核。 7.3.3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 7.3.4进入设备检修前,应确认切断煤气来源,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煤气置换完后用空气置换氮气和烟气,然后进行含氧量检测,含氧量合格,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7.3.5 对煤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每次检修应有相关记录档案。检修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4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7.4.1 应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7.4.2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7.4.3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7.4.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7.4.5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7.4.6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和<安全色>(GB 2893)的规定,对不同介质的管线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7.4.7煤气容易泄露和积聚的场所,应设醒目的警示标志。 7.4.8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 7.4.9在作业线上人工修磨和检查轧件的区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4.10设备检修、清理应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现场应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标识或围栏,用料及设备、工器具有序堆放,夜间照明要良好;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7.4.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7.4.12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7.4.13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4.14厂内道路应设置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规定的限速等标志. 7.4.15使用酸、碱的场所,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7.4.16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标志;跨越道路管线应设置限高标志。 7.5 相关方管理 7.5.1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7.5.2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7.5.3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7.5.4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7.6 变更 7.6.1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7.6.2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7.6.3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 隐患排查 8.1隐患排查 8.1.1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8.1.2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8.1.3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8.1.4 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8.2.1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8.2.2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8.3隐患治理 8.3.1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8.3.2应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8.3.3应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8.4预测预警 8.4.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9 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9.1.1应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9.1.2应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9.2.1应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9.2.2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指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9.2.3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9.3监控与管理 9.3.1应对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9.3.2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9.3.3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10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10.1.1应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10.1.2应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0.1.3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10.1.4应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0.1.5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10.1.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0.1.7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0.1.8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1.9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0.2.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2.2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0.2.3应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0.3职业危害申报 10.3.1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10.3.2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11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11.1.1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1.1.2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1.1.3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1.1.4应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11.2应急预案 11.2.1应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理方案或措施。 11.2.2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1.2.3应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1.3.1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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