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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土地法学,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土地法学,严金明 编著,土地法学,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目录,12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122,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12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12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125,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建设,12.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12.1.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内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词是实践中的概括提法,现有法律及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对,其内涵,进行界定。根据,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12.1.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在法律上,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权利的流转,而非功能或用途的转变。从权利流转,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分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由于我国法律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规定了单一的流向,即只能通过征收的方式转为国有。这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一般意义上,更多地表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12.1.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规定,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12.2,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12.2.1,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原则,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体建设用地还应当符合村庄、集镇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12.2.2,乡镇企业,用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12.2.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2.2.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2.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法院判决,12.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终止和处置,12.5,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建设,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产权权能,健全适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合理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谢谢观看,土地法学,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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