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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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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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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立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维妇办字[ ]5号
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的要求,我省今年全面开展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立活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立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立及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5月19日
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立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妇女儿童维权机制,积极做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岗”创立活动在我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并加强对活动的指导、规范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是指以岗位服务、岗位创优为重点,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积极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维权职能,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我省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基层单位或集体。
第二条 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立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妇联权益部,负责创立活动日常工作。
创立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切实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保障。
(二)采取便捷措施,实行优先原则,为妇女儿童提供高效、优质的人身安全保障、社会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三)保障所有妇女、儿童受教育权利,在各类招生、培训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重视提高家庭教育和妇女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爱未成年人,做好心理教育和健康服务工作。
(四)重视拓展妇女就业渠道,提高妇女就业比例;反对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积极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五)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和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有关卫生指标;普及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疾病预防等卫生科学知识;改进妇幼保健设施和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进行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积极推动妇女儿童用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立法工作,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妇女儿童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做好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特殊困难残疾儿童的救助工作,做好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三无对象”中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
(八)在侦查、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儿童身心特点,依法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
(九)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及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教育矫治工作,积极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
(十)发挥媒体优势,加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揭露、曝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现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一)创立单位要把创立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有明确的创立目标、具体的工作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创立档案。
(十二)创立单位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十三)除基本条件和标准外,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工作性质、业务职能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创立标准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评选与表彰
第四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分省、市(州)、县(市、区)三个层级,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层级。省级 “妇女儿童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市(州)、县(市、区)两级参照省级执行。
第五条 省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评选程序:
(1)申报:采取逐级申报的形式,由创立单位自我申报,公众评议,系统和市(州)推荐上报。
(2)评审: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向领导小组提交候选名单。
(3)公示: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对候选单位进行审核后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4)表彰:公示结束后,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下发文件,对获评省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称号的单位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并将其作为推荐参与各类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要大力宣传“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先进事迹,扩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社会影响,营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工作与管理制度
第七条 承诺制度。“妇女儿童维权岗”创立单位需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就如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做出承诺条款并予以公布,以便群众知晓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信访对接制度。“妇女儿童维权岗”有义务配合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和相关部门处理妇女儿童信访案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服务工作,并将其纳入维权岗考核内容。
第九条 信息反馈制度。“妇女儿童维权岗”主管单位每半年向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维权工作情况。
第十条 挂牌制度。获得“妇女儿童维权岗” 称号的单位要将牌匾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台账制度。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妥善保存和整理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申报、推荐、考核、审批、命名、奖励等资料,实现台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制度。凡各级“妇女儿童维权岗” 或其成员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在创立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报等情况,一经检查核实,即撤销其“妇女儿童维权岗”称号并摘除牌匾。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制度。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应组织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工作者等对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开展检查、督导。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创立和评选“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单位和集体。
第十五条 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妇女儿童维权岗”创立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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