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动火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一、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 本企业内严禁烟火。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2、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
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3、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4、 液化气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
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5、 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安全部门提出
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
火防护安全措施。
6、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7、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
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
故;
8、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
无隐患后方可撤离。用火安全情。
二、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为规范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修顺利进行,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等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2、 设备检修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
括检测和修理。
3、 本企业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确保设备设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均应对具体检修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危害分析,
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4、 由生产部制定企业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
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
5、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
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 检修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㈠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㈡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
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㈢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
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㈣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检修现场应根据
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7、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
置警告标志。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8、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检修作业人员应遵
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9、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
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
等应清理干净。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运
行。
动火设备检修管理制度(二)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
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安委会研究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 本厂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在本厂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到本
厂安委会申请“动火证”,“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
原因、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安委会,
由安委会主任或注册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 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委会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
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厂工程人员在本厂内动火,需由注册安全
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 注册安全主任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商定施工方
案、应急措施、监护措施等。由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注册安全主任
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报安委会审批。
四、 安委会有关人员在批准动火之前,必须检查有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
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注册安全主任要确保动火设备本身已吹扫、置换、清洗干
净,进行可靠的隔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分析要结合;
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的封
挡;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要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
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
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
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五、 注册安全主任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
点,一张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 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及动火设备的
易燃气体分析,不宜过早,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进行,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应
重新分析。
八、 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
之一应停止动火:
(1)生产装置紧急排放;(2)设备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气体外泄。待恢复正
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册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动火。
九、 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快瓶应保持 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
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
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安委会主任协同注册安全主任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
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注册安全主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安委会收回动火
证。
十三、动火施工单位如不执行上述规定,则由安委会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纳入《员工奖惩条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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