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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薪酬福利员工工资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薪酬福利员工工资管理规程
员工工资管理规程
壹、总则
第壹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壹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俩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公司以员工劳作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工资结构如以下图所示:
第六条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要具体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基本工资 特别作业津贴 责任津贴 房屋津贴
工资
第七条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壹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以下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第十条领取工资时,必需依照规定的手续,于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核查。第十壹条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马上归仍超出额;否则,能够于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能够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俩年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壹个月的日到该月的日;且于该月的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壹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壹日通知员工,且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员工或领先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扶养家属,碰到以下非常状况时,能够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时间应得工资为限。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扶养者能够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1年〔365日〕壹休假日〔101日〕]X8小时÷12月=176小时/月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以下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l〕符合上述〔1〕、〔2〕、〔3〕、〔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
=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以下规定办理:1.房屋津贴、扶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依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别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别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
时,则依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以下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姻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依据劳作法所规定的产假天数,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关于缺勤未满壹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继续达壹个月之上的,该部门主管关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仍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以下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工资×[缺勤日数/30]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次之上时,则扣除壹日的工资。
第二十壹条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基准内工资的%给付。
三、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1.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学历等的因素,以决定其基本工资标准。
2.凡年满岁之上的员工则按岁时基本工资的%给付。
第二十三条关于从事特别作业者,以及必需于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按以下规定给付津贴: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及营业所的员工,依以下标准给付责任津贴:1.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元。
2.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元。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依以下标准给付用屋津贴:1.有扶养亲属者,每月津贴元。
2.单身者,每月津贴元
3.其他,居住亲属家庭者,每月津贴元。
第二十六条公司关于须扶养亲属的员工,依以下规定给付亲属扶养津贴:
1.扶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关于须负担家计,且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证的员工给予津贴,下述亲属为给予扶养津贴的对象:
①配偶;
②满岁之上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③未满岁弟妹及子女,但年满岁仍于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
学业结束而停止;
④扶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扶养人时,须提出书面材料证实其扶养人且未受他人扶养或救济金补助。
〔3〕关于同壹扶养对象,公司中有俩人之上具备扶养资格时,则择其中壹适当者给付。
〔4〕扶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扶养津贴给予标准:
〔1〕配偶为元。
〔2〕扶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元。
〔3〕扶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元。
第二十七条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公里之上时,按以下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适当的交通工具,且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予的标准。
①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的路线为原则。
②个人以同学月票、次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人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用给予%的津贴。
③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获得免费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④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1.2支付。2.支付限额
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3.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假设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四、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八条
1.因公司业务必需要,必需于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2.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之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经四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务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从晚上时到翌日清晨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工
资额×%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因不按时勤务、必需于勤务时间外执行时,依计时工资额×%作为不按时勤务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贴者,则不再支付不按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壹条从事特别勤务的员工,依据其职务等,按以下方式支付津贴:
1.以天为壹周期勤务者,每月付津贴元,但非专职员工,每次仅付给津贴元。
2.以10天为壹周期勤务者,每月津贴元。
3.临时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为津贴。
4.单身宿舍勤务。
〔1〕宿舍事务员;每月津贴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购,每月津贴元。
5.警卫勤务者
〔1〕基本工资未满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元。
〔2〕基本工资超过元,未满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元。
〔3〕基本工资超过元之上者:
每昼夜间勤务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元。
第三十二条
1.于休假日时,因业务必需要必需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2.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上必需要而超过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作为延长勤务的津贴。
第三十三条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务者,假设于翌日挪给补休时,给予计时工资×%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俩小时之上者,每月应补助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每月仅补助元津贴。
2.居住地距最近的车站达公里之上的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且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补助元的保管费。
五、加新
第三十五条
1.公司依据营业成长状况,每年于月日实施加薪。
2.加新原则上以基本工资调薪为依据。第三十六条凡去年年底前进人公司的员工,于今年月日前仍于公司服务者,则从月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公司依据和工会协议后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日之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以下比例核算。
3.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关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因生产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岁之上的员工、则以岁平均加薪额的%作为个人加薪的标准。5.除上列各项外,其余具体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六、奖金
第三十八条依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奖金原则上每
半年发放壹次。
第三十九条
1.上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月日至月日,原则上于月支付。二.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月日至月日,原则上于次年的月支付。
第四十条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于月日以前仍于公司服务的员工;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于次年月日前仍于公司服务的员工。第四十壹条奖金给付的标准是依据和工会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结果,以以下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以下方式计算:〔基本工资×资格乘数×修正率+家属扶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2.资格乘数按以下方式计算:
3.修正率即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该年度所定的工作日数
生病缺勤日数=壹般缺勤日数×%+迟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 〔2〕出勤率未达%者,以%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时间是从月日〔或月日〕开始到月日〔或月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的奖金。
〔5〕因公殉职员工,其奖金依前项计算方式计算且发放到死亡后第壹年末。
七、歇业律出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运营权的变更或运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须支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员工的歇业津贴。
第四十四条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灾害歇业时,歇业津贴由公司和工会协议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1.关于本规则所未规定的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2.关于本规则的规定产生疑义时,由人事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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