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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校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以及被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研究所)和实验室(研究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有关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
(三)组织建立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体系。
(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移。
(五)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置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院所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移。
(三)监督、检查所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移,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九条实验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规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和转移,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移。
(三)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移
第十条任何实验室及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弃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第十二条化学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容器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管制类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理实行“五双”(双人保管、双锁、双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剧毒化学品废液、废弃物收集和存放要有明确标示。
(四)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第十三条生物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应采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置;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置。
(四)其它被污染的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置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
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置。
(3)必须处理的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妥善处置。
(四)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收集转移之前,学院、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学院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学院,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五)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六)学院、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在后勤保障处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置之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学院在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申报表,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分类存放管理,保障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十七条后勤保障处负责联系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八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和学院共同承担。其中:学校70%,学院30%。
第六章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工作中,因未尽职履责或是管理不当等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XX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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