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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主要参考资料,1.,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2.,林灿铃:,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之国家责任,,华文出版社,,2000,年。,3.,李寿平:,现代国际责任法律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林灿铃 男,,1963,年,9,月生,法学博士,福建周宁灵凤山人,留学归国,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寿平,,1969,年,12,月生于湖南邵东,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1998.9-2001.7),,复旦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经济学博士后,(2001.8,2003.9),,英国阿伯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2.12,2003.8),。主攻国际组织法和国际空间法,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国际宇航联国际空间法学会会员,.,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国家责任的特征,(1)国家责任的主体是主要,国家,。,(2),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3),国家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一般不当行为,国际犯罪行为,国家的国际不当行为,损害行为,“,一国所违背的以下国际义务的行为,构成国际罪行。”这种国际罪行表现为下列行为:,(,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3,、国际责任的作用,P98-99,首先,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纠正国家的不法行为。,其次,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最后,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4,、国家责任与国家主权,国家责任与国家主权并不矛盾。实际上国家责任是国家主权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国家享有权利,但它也必须承担义务。违反了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不能承担责任的国家是没有主权的或主权不完全的国家。,二、国家责任的内容和规则的发展,近代国际法,没有确定的内容和统一的规则,现代国际法,国际法主体只有,国家,,国际责任,只表现为,国家责任,。,内容主要限于,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早期,联合国成立后,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给国家责任下的定义,早期,“,如果由于国家的机关未能履行国家的国,际义务,而在其领土内造成对外国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当时国家责任被理,解为只涉及对外国,侨民的保护责任。,1979,年,国际法委员会才草拟了,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1980,年国际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完成了第一部分的一读,增加了,3,个条款。,1993,年第,45,届会议上完成了第二部分的,11,个条文草案。,1996,年,7,月第,48,届会议通过,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第二、三部分的一读,共,60,条,联合国成立后,国家责任的起源,承担国家责任的的内容、形式和程度,争端的解决,2001年11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又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的条文草案。,此草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全文共59条。,不仅回避了,争端解决问题,,也绕过了国际,罪行的责任问题。,第一部分,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第二部分,一国国际责任的内容。,第三部分,一国国际责任的履行。,第四部分,一般规定。,只是不论是哪一稿,条文草案,都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而仅是对国际习惯规则的编纂,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有关国家责任的规定主要还是通过国际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散见于国际实践之中。,二战后,,高科技的发展,一些规定有损害责任规则的公约应运而生。使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增加了新的内容和根据。,特莱尔冶炼厂仲裁案,特莱尔冶炼厂是一家由加拿大私人经营的北美最大的冶炼厂,位于美加边界线附近的英属哥伦比亚。它从,1896,年开始冶炼锌和锡。由于所提炼的矿物含有硫磺,烟雾排入大气后变成二氧化硫。到,1930,年,每天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达,600,吨至,700,吨。这股有害气体随着上升的气流南下进入美国,在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牲畜等农牧业损害严重,成为历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跨界污染事件,从而引起美加之间关于损害赔偿问题的争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爆炸与关闭,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切尔诺贝利是前苏联一个只有,2.5,万人左右的小镇。,1986,年,4,月,26,日凌晨,1,点,23,分,该镇的核电站发生爆炸事故,爆炸引发火灾,溶解了大量的铀燃料。虽然没有引起核爆炸,原子炉的核心也未被溶解,但笼罩原子炉的火势强烈,致使大量放射性物质被排放到大气中,特别是核电站附近的地区更为严重。,4,月,27,日至,5,月,8,日核电站半径,30,公里内的,5,万人被迫疏散。事故导致,31,人死亡,,203,人被放射能幅射。,事故后全欧洲受到核辐射的剂量示意图,2006年4月14日,在乌克兰首都基辅以北130公里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20年前发生核泄漏事故的4号发电机组外部为防止核泄漏而修建的混凝土外壳-“石棺”的加固工程正在进行。加固工作于今年初开始,预计到今年底结束。专家预测,这次事故的后果要经过800多年才能完全消除。,这是,2006,年,4,月,12,日,身穿特殊防护服、佩戴面具的建筑工人在加固切尔诺贝利“石棺”。由于“石棺”周围的核辐射强度很高,工人们只工作了很短的时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后,发生爆炸的,4,号机组被钢筋混凝土封闭,下面至今仍封存着约,200,吨核原料,“石棺”由此得名。,这是,2006,年,4,月,3,日,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罹难的儿童的照片悬挂在乌克兰基辅的切尔诺贝利博物馆内。,这是被污染的直升飞机和军车等装备闲置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30,公里隔离区内的一个村子里(,2006,年,3,月,30,日拍摄)。,前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失控,1978,年,1,月前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失控,在重返大气层时烧毁,其放射性残片坠落在加拿大境内西北部。加拿大政府在美国的支持下立即采取了了,“,晨光,”,行动。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大规模搜寻和清除放射物质,共搜集,365,公斤卫星残片,其中有几块放射性较强,如人体直接接触就会受到危害。幸亏加拿大西北部地广人稀,当时只造成了一定土地和财产损失,而未有人员伤亡。,船舶污染事故,1967,年大型油轮,“,托利,勘庸,”,号在英格兰西南海面触礁,流入海洋的原油达,l17,,,000,吨,使英、法、荷兰等国海域受到严重污染,为减少损害,英国政府派飞机将船舶残骸炸沉,并燃烧船上的原油,经济损失达,1500,万美元。其后,重大油轮漏油事故多次发生,光是,1978,年的,“,卡迪兹号,”,触礁漏油事件就有,230,,,000,吨原油流入海洋。,威望号油轮漏油事件,2002,年,11,月,13,日在西班牙西北部加利西亚省海域搁浅并发生燃料油泄漏的巴哈马籍油轮“威望号”在,19,日断裂成两半,并相继沉入大海。载有,7.7,万吨燃油。总共约有,6.4,万吨燃料油泄漏到了海里,大约,1.3,万吨的燃油残存在受损的船体中。其中的五分之四已被抽了出来。大约还有,2389,吨燃油仍然残留在“威望号”油轮中。这次漏油事件使西班牙附近海域和海滩受到了严重的污染,造成了西班牙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漏油事件。污染范围已从西班牙北部海域扩散到法国和葡萄牙海岸。有数千名志愿者和武装部队官兵冒着严寒在北部海岸清理油污。西班牙北部,500,公里的海岸上有,179,个海滩遭到重度污染,万多只海鸟死亡。沿海,4000,多名渔民因渔业资源受到污染而不能下海捕鱼,经济损失达亿欧元。,国际社会直接感受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意识到制定国家或其他主体对此类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应承担责任的规则的迫切性。于是,一些规定有损害责任规则的公约应运而生。,1978,年国际法委员会从第,30,届会议已将制定,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公约草案,列入议程,,1993,年第,45,届会议上一读通过了,14,条条文草案;,1995,年第,47,届会议使条文增加到,20,条。,2002,年,11,月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通过的草案又将条文减少到,19,条。损害性后果责任条文草案的制定,使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增加了新的内容和根据。,此外,随着国际法主体的扩大,人们也开始关注其他国际法主体的责任问题。,总结: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1,、国家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家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3、国家责任的,根据,扩大了。,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4、,国家责任,的,形式和方法,发展了,主权限制,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等,追究对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制度,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规定:“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客观要件,一国实施了国际不当行为,违背国际义务,。,(二)主观要件,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一、一国实施了国家的不当行为,(客观要件),国家的不当行为,(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泛指各种,违背国际义务和国际法,的能够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1、国际义务的起源: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2、只有违背了对其,有效,的义务才引起国家责任,3、国际不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指国家以,积极的、直接,的行动导致违,反国际法或国,际义务从而对,其他国家造成,侵害,不作为指国家以,消极的态度不认,真履行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条,约义务。,不作为,(1)主体本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使他方造成损害的。,(2),主体因不能有效的制止和补救,甚至放纵某些人或团体的不法行为,而损害他方的利益。,科孚海峡案,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4、国际不当行为的类型,一般不当行为,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而又未构成国际罪行的国际不当行为。,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公认为违背其便构成犯罪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国际不当行为的追究原则,5,过错责任原则,故意,过失,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有:,防范疏忽,。,在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判断失误,。,1954年中国巡逻机,误击英国客机事件,从总体上看,,无过错责任在,特定领域内才,被承认和适用。,6、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影响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7、国际不当行为的定性,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只能按照,国际法,,,不能以一国的国内法来判定国家行为。,二、国际不当行为的归属 可归因于国家(主观要件),不当行为必须是国家的行为,行为包括主动的作为(,action,)和消极的不作为(,omission,)。,不是国家行为,与国家没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不会引起国家责任。,不区分公务行为和私人行为,均视为国家行为,(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行为,(二)政府官员的行为,一般政府官员(公务行为),越权行为或违背指示的行为仍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一切行为),(三)国家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立法机关的行为,司法机关的行为,军队的行为,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主体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以此种资格行事,越权行为或违背指示的行为,虽非国家或地方政治实体而经该国,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机关,执政党、,行业协会、,某些国营公司,(四)个人的行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国家的行为,除非:,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际行使政府权力,受到国家指示或控制的行为,实际按国家的指令行事,个人行为经国家确认,国家纵容或唆使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或未能恰当注意防止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间接责任,(五)由国家支配的别国的行为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归结为国家的行为。(,支配国,),(六)叛乱或革命起义,1、一般不视为国家的行为,2、国家未尽到监视与制止的职责或国家对其行为进行纵容,国家应负责。,美国在伊朗的外交与领事馆案,3、当叛乱或革命最终成为一个国家的新政府时,其所作为应视为该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1)耶格求偿案,耶格为美国公民,在伊朗的一家美国公司BHI工作。1979年2月13日,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握政权2天后,两个革命军士将他驱逐出境。耶格主张这种驱逐违反国际习惯法,要求赔偿其损失。,革命军士的行为 伊朗 赔偿损失,(2)肖特求偿案,美国公民肖特是在伊朗的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的雇员。1979年2月8日,因为局势恶化,公司命令肖特撤出伊朗。肖特称驱逐他是违反国际法的,要求伊朗赔偿他由此遭受的工资和其他损失。,革命者的行为,霍梅尼的反美声明,归因于,伊朗,驳回请求,(,七)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1,、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是为了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接受国应承担责任,援助国也要承担责任。,2,、一个国家因受他国,胁迫,而违反了国际法,胁迫国承担主要责任。,3,、一个国家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支配的活动领域内违反了国际法,行使指挥或控制权的支配国应负国际责任,行为国按照国际法一般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在国际关系中,一个国家的行为有时从表面上看不符合其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法规则,可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或条件,其行为的不法性被排除,因而与此有关的国际责任也就免除了。,一、受害国的同意,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与该国的关系上就被排除了不法性,但该行为不得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注意,1,、有效性。,代表国家的机构对外表示的同意,在其职权范围内,同意才有效,2,、合法性。“同意”的例外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确立的国际义务。,3,、真实性。,“,同意,”,不能带有胁迫、欺诈的因素。,不能在事后再表示“同意”,。,二、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对抗措施是因行为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受害国只能采取相应的,非武力的,,如经济制裁、断绝邦交等对抗行动。,自卫行为则是由于受到他国的,武力侵略和武装攻击,,一个国家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目的所采取的武力反击行为。,自卫行动是国际法上不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这些措施、行为是国际法所允许的,合法行为,。,其次,,措施必须,有针对性,而且,适度,。,一国的对抗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引起的科威特及其他国家采取的集体自卫,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个国家由于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原因,或者由于该国无力控制和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而在实际上无法履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在事实上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四、危难与紧急状态,危难(,distress,)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危难的概念是针对个人的行为。,危难的适用应注意下列条件,:,危难状态确已存在,并,正在威胁之中,。,确属除此之外别无他法。,避难行为应是合理的,适度的。,紧急状态(,state of necessity,)则指一个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的必要行为。,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国际惯例上的国家责任的形式通常表现为:道歉、,终止不当行为、,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和保证不再重犯、恢复原状、损害赔偿、限制主权。,一、道歉,道歉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者对于给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使受害方得以满足的责任承担方式。,道歉(Apology)与一般意义上的因不道德行为而作的道歉性质不同。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的形式,不是可有可无的。道歉的目的是为了给对方以精神上的满足。,道歉可以用口头表示,有时也采取比较正式的方式,如派遣特使慰问死者家属,向对方国旗敬礼,等等。,对犹太人的迫害自,1933,年希特勒上台即行开始。以,1933,年,4,月德国发布了第一个反犹法令即恢复公职人员法,将犹太人从政府机关排除为标志,从政治经济及文化等领域迫害犹太人,.,到,1935,年底已造成,8000,名犹太人自杀,7.5,万人移居国外。,1936,年因德国举办奥运会,反犹太人行动才有所收敛,.1938,年犹太青年格林斯潘刺杀德国驻巴黎使馆一秘拉特,纳粹借此发动大规模的反犹运动,直至种族清洗,.,德国新教神甫的忏悔诗,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我继续不说话,;,再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1970,年,12,月,7,日,勃兰特在访问波兰首都华沙期间,在向一座犹太人遇难者纪念碑献上花圈后,突然双膝下跪,为纳粹德国发动二战表示道歉和忏悔,勃兰特此举也成为战后德国告别纳粹历史的重要象征,二、终止不当行为,当一个国家实施了国际不当行为,不管其后果如何,其首先有义务停止这一不法行为。这种停止是行为国的义务,必须绝对和无条件地履行。,作用:保证被侵犯的国际法规则与原则能够继续有效和得到遵守。,注意:终止不法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三、追究肇事者责任与保证不再重犯,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是承担国家责任的常见形式,例如把犯罪者处于适当的刑罚,撤消其职务等。,承诺不重犯,即行为国保证不再重犯,重复某种国际不法行为,。,它不被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但具有,预防性,,而不在于对已作出的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主要,针对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犯罪。,四、恢复原状,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是指使被侵害的物体恢复到受不当行为侵害前存在的状态。恢复原状是最普遍、最直接引用的一种赔偿形式。,例如把移位的边界界桩复位、把被错捕的人员立即予以释放、对受伤者进行救治,使其恢复健康等,。,恢复原状的条件:,1,、恢复原状要在事实上可行。,2,、基于公平原则,恢复原状与赔偿成比例,不应负担过重而不适当地有利于受害国。,3,、恢复原状不应损害赔偿国的政治独立与经济稳定。,4,、恢复原状要受国际强行规范的限制,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要求另一国赔偿。,五、赔偿,“,赔偿,”,一词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包括恢复原状,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各种方式的综合承担责任的总称。另一种是指经济上的,通常以,货币表现,的赔偿。,指责任国对其不法行为的受害国实际蒙受的,可从经济上加以估计的任何损失,可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国家责任。,赔偿包括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象征性赔偿。,最经常和普遍采用、,适用于严重的国际罪行、,适用于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六、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只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构成国际罪行的责任国。,全面限制主权,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对责任国实行军事占领或军事控制。,局部限制主权,是对责任国在一定期间对某些方面的权力进行限制或控制。,例如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对日本的管制,主要是限制和控制其武装力量、军事装备、发展军事工业及不得参加军事同盟组织等方面。,海湾战争结束后,多国部队在伊拉克北纬,36,度为保护库尔德难民设置了,禁飞区,。后又在北纬,33,度以南以保护什叶派穆斯林为由设置了禁飞区,长期占据伊拉克的,60%,的领土。,第五节 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实践,,国家刑事责任进入国际法领域,从而产生了国际刑事责任的新概念。,凡尔赛和约,确定对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及主要将领进行审判,第一次在国际法上规定了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首脑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伦敦协定,、,欧洲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军事法庭宪章,一系列,国际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对战犯的审判和惩罚的实践,使追究战犯的刑事责任已确立为国际法中的一项新制度。,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即创立了,“双罚原则”,。这是国际法的新发展。,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其确认为国际法原则。,传统国际法的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已经过时。,国际罪行的国家责任的争论,一是国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制度是否应成为有别于国家一般责任制度的新制度;,除对领导人的追究外,国家还是否有新的承担其国际罪行引起的刑事责任的方式。,二是追究领导人的刑事责任,究竟是对其个人罪行的追究还是对于国家罪行的追究,或者说,领导人承担责任是其本身的刑事责任,还是国家刑事责任的一部分。,注意,国际法中“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违反了对于保护整个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国家不当行为。,另外还指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这种国际犯罪本身是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是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二、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2003,年,6,月,16,日,,50,岁的阿根廷联邦检察官,奥坎波,在荷兰海牙宣誓就任国际刑事法院的第一任首席检察官,。,2003,年,6,月,16,日,,50,岁的阿根廷联邦检察官奥坎波在荷兰海牙宣誓就任国际刑事法院的第一任首席检察官,(一)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1,、审理国家、检察官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2,、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3,、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二)无追溯力。,本法院仅,对本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在规约生效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法院只能对在本规约对该国生效后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一个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向书记官长提交声明,表示接受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三)美国与国际刑事法院,2000,年,5,月克林顿政府签署,罗马规约,,,2002,年,6,月,美国政府正式提出退出,罗马规约,。,(四)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基于以下,5,个方面的理由,在罗马规约表决中投了反对票,即,:,“,一个反对”,“两个保留”,“两个严重保留”,不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普遍管辖权、,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有严重保留、,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三、国际损害行为赔偿责任,国际损害行为赔偿责任,(,简称,“,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家由于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与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不同,它已构成一种新的国际责任。,比较国际损害责任与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第一,性质不同。它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第二,适用范围不同。国际损害责任限于自然环境利用领域和具有高度危险、容易产生跨国损害的危险性活动领域。,第三,责任根据不同。无过错责任,它只问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性后果。,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和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第五,国家损害责任的形式是赔偿或恢复原状,无限制主权之说。,三、国际损害责任赔偿制度,目前损害责任制度主要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定的少数责任公约和一些条约或公约中的责任条款构成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双边条约,司法判例和实践,四、损害责任形式,国家专属责任制度,。指国家本身,或其他国家实体的活动,以及非政府团体的活动所引起的国际责任,完全由国家来承担。,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核事故,责任就是建立在这种制度之上。,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度,。即由经营人直接单独承担有限赔偿责任。,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人质(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国际法院1980年5月24日,在伊朗缺席下作出判决,将事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事实包括袭击、占领使领馆及其财产、毁坏档案、扣留人质的行为。这段期间的事件不能直接归因于伊朗国家,因为还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以便执行某种职务而作出的,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但伊朗当局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的发展,伊朗已完全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第二阶段的事实是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作人质。法院指出,根据维也纳公约,伊朗有义务立即采取一切措施尽快结束这一场侵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事件,使一切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但伊朗政府没有这样做,反而,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从而使非法占领和扣留人质得以继续下去,。,伊朗政府的这种赞同和支持就使武装分子的行为转化为伊朗国家的行为,因此伊朗再次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伊朗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思考题,1,、国家责任的特征。,2,、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3,、哪些行为可依国际法而成为国家的行为?,4,、国家责任的形式及其相互关系。,5,、国际赔偿责任的现行赔偿制度。,每章一练,2006/1/77,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05,年,/1/29,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04,年,1/30,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02/1/16,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00/1/64,、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根据国际法,下列该国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00/1/25,、甲国发生的判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判乱团体。该判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哪个是正确的?,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判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08/1/3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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