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安全教育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
公司及工程项目部领导和施工、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应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3每两年应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教育部门和安监部门配合,组织一次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4对新入厂人员应进行不少于 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5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5.1工程项目部级: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5.2工地级: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5.3班组级: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6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长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暴、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7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8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9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0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施工安全教育制度(二)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报建委进行审查。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委进行备案。
第三条报送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四)施工现场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六)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等;
(七)其他应提供的备案资料。
第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 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审查,各区每季度向市建委汇总上报拆除工程项目明细。
(一)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水电及设备管理等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计划、采用机械设备、扬尘控制、废弃物堆放与清运等情况;
(四)在拆除施工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中标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完成施工前期准备。负责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的市和区(县)建委,除依本制度审查报送的备案资料外,还应委托市或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现场情况和报送资料不符的,市和区(县)建委不予审查通过,同时作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或审查未通过的,市或区(县)建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拆除工程未进行备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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