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各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整改、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事件,根据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室、工区(车间)、班组及全体职工,驻场施工作业或提供服务的承包方、使用公司资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方等。第三条安全环保检查是指: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治安保卫隐患或缺陷进行查证,确定其存在状态以及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第四条安全环保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治安保卫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相
2、关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条根据危害大小和整改难易程度,隐患可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符合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较大危险因素判定标准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符合工贸行业、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隐患。第六条根据导致隐患产生的直接原因,可分为:(一)设备设施器材类工具类、
3、电气类、仪器仪表类、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类、标识标牌标志标线类、监测(检测)检验试验类。(二)教育培训类、上岗资格类、操作作业类、防护类、劳动组织类、储存(贮存)保管类、危化品类。(三)制度规程类、基础资料档案类、评估评价类、公示告知类、三同时类、审批备案类、维修施工类、试验试车类、工艺类、外包外租类、应急类、其他管理类。(四)现场环境类、通道疏散类等。第七条根据整改责任和督办组织、法律后果不同,隐患分为四级:(一)班组级1、危害较小,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能够当场整改、消除的一般隐患。2、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由班组(包括无班组的职能部门)立案登记、整改、
4、消除的一般隐患。(二)工区(车间)级1、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由车间、工区、有班组的职能部门立案登记,组织或协调整改、消除的一般隐患。2、班组级重复性隐患。3、较大隐患。(三)基层单位级1、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由基层单位立案登记,组织或协调整改、消除的一般隐患。2、导致基层单位受到通报、行政处罚、失信联合惩戒等追究、处理的隐患。3、车间级重复性隐患,危害较大且容易造成事故(事件)等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隐患,重点整治隐患,重大隐患,未按指令或督办通知予以整改的隐患。(四)集团公司级1、基层单位级重复性隐患。2、上级向公司下达督办整改通知的隐患。3、导致公司受到
5、通报、行政处罚、失信联合惩戒等追究处理的隐患。第八条公司、工区(车间)、班组是各级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各级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所辖区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环保保卫部对全公司范围内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督促和落实整改;其他部室、工区(车间)、班组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环保检查、隐患整改工作负责;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九条对外发包项目和出租资产的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照相关方安全环保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各级组织应及时制定检查计划,有针对性地系统排查治理隐患。检查类别包括:(一)综合性检查:以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安全环保及相关专业管理制
6、度,生产经营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要素为重点的全面检查。由各级负责人组织。(二)专业性检查:工艺、设备(塑苫收放设备、特种设备、钢瓶)、电气(设备、线路)、仪表、储运(仓库、危险品)、消防和公用工程(地源热泵、变电所、配电室及运输车辆等)等专业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各系统进行的检查。(三)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由职能部室负责人组织。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静电、防风、防解冻跑漏、重点岗位、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为重点。夏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触电、防暑降温、防风、防汛、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塑苫收放设备检查为重点。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清整、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检查:以防风、防火
7、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四)日常检查:工区(车间)、班组、岗位职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的日常性检查。由在岗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职责组织。(五)重点时段及节假日检查: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对生产装置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安全环保管理和应急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对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值班带班、机电仪保运与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的检查。由职能部室、在岗职工组织。(六)事故类比排查:对公司内部或同类单位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检查,
8、由职能部门、在岗职工组织。(七)复产复工前检查:因节假日、设备大检修或生产安排等,导致停产时间较长,在重新恢复生产前,需进行员工培训,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的综合性隐患排查。由公司相关领导组织。(八)外聘专家检查:聘请外部专家对单位进行的检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和受检方代表,应对检查结果实名签字确认。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综合性检查:公司级至少每月1次,工区(车间)、班组级至少每周一次。(二)专业性检查:至少每月1次,可与综合性检查合并进行。(三)季节性检查:至少每季度1次,根据季节性特征及公司生产实际组织。(四)日常检查:一般岗位巡查间隔2小时;或采取不间断方
9、式巡查,工区(车间)、班组负责人每天至少2次。(五)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检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节假日前至少1次,期间不定期巡查。(六)事故类比排查:公司内部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进行。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组织专业隐患排查:(一)适用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规程颁布实施或重新修订。(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三)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四)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五)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六)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领导能力;(二)责任制;(
10、三)岗位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四)信息管理;(五)风险管理;(六)设计管理;(七)试生产管理;(八)装置运行安全环保管理;(九)设备设施完好性;(十)作业许可管理;(十一)承包方、承租方管理;(十二)变更管理;(十三)应急管理;(十四)事故事件管理。第十四条检查组织方要以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向受检方反馈检查结果,填写安全环保保卫检查记录。受检方必须按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给检查方,检查方要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验收、评价整改结果,实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隐患治理实行分级、闭环管理,检查组织方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统计、汇总、分析隐患数据,及时向员工通报典型隐患及产生
11、原因、经验教训、防止同类隐患的针对性措施。第十五条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及时组织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进行风险分析,从工程控制、安全环保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培训教育等方面,按照“五定”原则(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整改期限、定应急方案),落实管控、整治措施。危及安全的,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对自己不能单独完成整改的较大隐患,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达标,同时安全环保保卫部门对隐患的整改进行跟踪,确保隐患整改时效。第十六条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登记
12、备案,并于48小时之内提交书面报告:(一)现状及产生原因。(二)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治理方案和治理前保证安全环保的管控措施。第十七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情况。(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八条 对安全生产隐患责任人员的追究,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保卫隐患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保卫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