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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十九)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十九)
1.0遵守国家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资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体。
3.0申报登记:开工前,业主或被委托人带上房产证 明文件、身份证和装修方案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4.0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交保证金 (业主和施工单位各壹千人民币),领取许可证,办理临时 出入证。
5.0施工人员管理服务
5.1施工人员必须申领配戴小区《临时出入证》及穿 小区施工黄马甲,《临时出入证》
工本费人民币10元/张,保证金50元/张,黄马甲租 金10元/月,保证金50元/件。在办证时向物业服务中心财 务交付。施工人员只限在施工地点范围内活动,并随时接受 小区工作人员的检查。《临时出入证》用完后需退还物业服 务中心,凭《临时出入证》、保证金收据等退还保证金,请 保存好《临时出入证》。施工黄马甲若遗失、破损或表面有 较大面积无法清洗的污渍,由施工单位按成本价50元/件赔 偿。若退还时未将黄马甲清洗干净,施工单位需要交纳3元 /件的清洗费;
5.2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必须遵守本小区的各项管理 服务规定和协议,接受管理服务人员和秩序维护员的监管, 如施工违章的,根据违章程度的不同,物业服务中心将对违 章人员进行教育,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 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将遵循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严禁装修施工人员在小区内住宿,所有人员必须 在20:前离开小区。
5.4施工人员不准在小区赌博、煮食或喧哗吵闹,不 可将装修材料、工具、垃圾或杂物放在公共地方,不准高空 抛物,不准在公共地方进行施工或搅拌水泥、涂料等。
5.5所有引起严重噪音的工程施工,如钻、锯、凿墙 (地面)等须安排在装修时间内动工,并尽可能采取降噪措 施。并应安排在允许的施工时间范围内进行。如影响他人休 息,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施工人员立刻停止。
5.6施工人员自行妥善保管其财物及其工具,任何损 毁或丢失,物业服务中心概不负责。
5.7所有装修工人只可使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电梯,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定的线路运载装修材料、工具或杂 物等。搬运工具或装修物料时务必小心,以免损坏电梯、公 共墙壁及其它设施,并须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适用于小 高层)
5.8 一般情况下禁止在户外吊运装修材料,确有大件 物品需吊装的,要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中心,由业主本人到物 业服务中心办理吊装手续。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在确保安全 的条件下方可施工。
5.9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施工(如氧焊作业等),需到 物业服务中心备案,交验操作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且在 物业服务中心秩序维护人员的监管下进行。
5.10不得接驳户外水、电进行施工。
5.11不得将工程物料、垃圾倒入坐厕、浴缸、洗菜盆 或其他下水道()。
5.12所有施工人员应在本作业范围内活动,不得在住 宅区内闲逛、随地坐卧、在公共场地聚堆闲聊,秩序维护员 发现后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秩序维护员有权将其驱逐出小 区。
6.0安全管理
6.1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不能私自使用明火,不能 乱接电;现场必须配备两个以上的灭火器。
6.2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得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 下进行作业(如高空作业,吊装作业,电气焊等危险作业)。 确需进行此类危险作业的应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在落实好 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7.0装修材料管理
7.1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材料、物品, 禁止使用超楼板负荷的材料和物品。
7.2对容易散落污染小区的材料,如砂、碎石等,必 须经妥善包装处理后方可进入小区。
7.3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得在户外堆、存放。
7.4运输材料的车辆
运输车辆出入小区必须接受检查。
进入小区的运输材料车辆不能污染小区环境。
对容易污染小区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 入小区。
7.5装修材料的进、出场,安管人员有权检查,材料 出场须有业主签发的放行条。
8.0装修时间
每户装修时间为三个月,装修施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 内进行。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12:,下午14:-19:。 周六、日及节假日,以及噪音作业如涉及钻、锯、凿墙(地 面)等,施工时间应安排在9:-11:30, 15:-18:。当 入住户数达到三分之一起,节假日不允许施工。
9.0高层楼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9.1装修期间,需使用电梯运送材料或家具的,须按 指定电梯在规定时间内进出。
9.2 一次性装载货物在10kg以上的,应在2小时以 前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由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统一安排。
9.3货物将按用户登记的顺序,并采取先上后下的原 则,避免上下货物集中于通道造成阻塞。
9.4装载货物必须包装牢靠、采用箱装、袋装等措施 确保无渗漏、无污染;电梯使用完毕后,应自行将电梯及楼 道清洁干净。
9.5电梯轿箱内摆放货物时,应摆放均匀,严禁出现 偏载现象。
9.6严禁以下违章使用电梯行为:
非消防状态下敲击消防按钮呼梯;
用锲块锲入电梯门厅或用货物阻止电梯门关闭;
擅自开启电梯内操纵箱面板操纵电梯。
9.7因使用不当造成电梯损坏的,除须除赔偿经济损 失外,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10. 0装修垃圾的清运
10.1装修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才能运出室外;严禁直 接拖行,以免损坏地面;
外运时间15:-17:;必须运送到指定地点堆放。
10.2装修垃圾可自己清运,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中心 清运,清运费按建筑面积计算,人民币5元/平方米。
11. 0装修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
11.1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装修情况,装修 人员应自觉接受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指导。
11.2装修工程完毕后,业主或委托人向物业服务中心 申报竣工验收,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人进行查验。
11.3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中心装修负责人在 《装修申报表》上验收栏内签署验收合格,否则,限期整改, 再行复验。验收合格后,业主凭装修保证金收据退回保证金, 施工单位交回临时出入证、装修许可证、装修巡查表和保证 金收据退回保证金。
12. 0其他装修规定
12.1改造与加建
文明施工,打墙、改造窗台时禁止使用大铁锤 敲砸。业主只能根据房屋原设计方案及出售(租)合同中规 定的用途使用所购(租)房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 使用性质及外观;
在装饰、装修及使用物业过程中,不得擅自改 变房屋建筑及设备设施的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外墙、外门 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 能和布局,破坏建筑物屋面、墙面、厨、卫等的防水措施;
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 进行违章凿、拆、搭、建;未经服务中心书面允许,不得私 自改变,截断室内的水、电、气、电话等管线;
不得占用或损坏、移装房屋共用部位(楼梯、 通道、屋面、平台、道路、车库、自行车房)、共用设备、
公共设施等;
不得在共用部位如楼梯间、走廊、道路、邻近 空房、绿地等地方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车辆、垃圾等物 及妨碍整体环境或阻碍这些地方的通行。如不听劝告,服务 中心有权将其清走,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费用;
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 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不得在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 场地擅自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在其住宅专有空间外设置凉衣架、影响楼 宇观瞻或他人生活;
不得践踏、占用绿化地(带)及损坏、涂画园 林建筑小品;
不得在建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挂、 设立广告牌等;
必须在服务中心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机,排 水胶管必须按规定统一置于冷凝水管内;
不得在楼宇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廉、蓬、花架 等其它构筑物;
不得在本物业范围内架设或安装独立天线;
12.2空调机安装
业主不准安装中央空调;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支架不容许采用膨胀螺栓 固定于外墙上的做法,这样做将直接破坏墙体防水层,如确 有需要,请务必事先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并请在施工中做 好螺栓孔的防水处理,空调支架及膨胀螺丝必须采用不锈钢 材质,否则,装修住户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损害后 果(如雨后铁锈污染外墙、空调坠落等)。
空调机的安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 定位置进行安装,冷气机管只限通过预留孔引进室内,所安 装的空调机冷凝水管自行接入室内预留好的冷凝水排水管 ,不得向室外排放。
12.3排气扇、抽油烟机的安装
抽油烟机排气管和排(换)气扇安装只能排向 预留的管(孔)。
排(换)气扇只限向外伸出距离外墙面不大于 20厘米的长度,颜色为铝管本色(不得为其他颜色)。
12.4水电改造
装修改造所采用的给排水材料、线路材料须购 买符合国标合格材料。
电气改造时,尽量不要改变线路的原设计功能, 比如不能在照明回路加插座等。隐蔽管线必须按照相关操作 规程施工,以便日后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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