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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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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压力容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 压力容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发生重伤以上的压力容器事故后,按规定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 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安排专人看管 1)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照相或制作视听资料; 2)事故调查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4. 压力容器异地发生重大事故后,按规定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设备注册登记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观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6. 配合事故调查 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7.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①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 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④ 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事故调查结束,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进行整改事故压力容器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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