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救器工
自救器工是矿井自救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校验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自救器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自救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3条熟练掌握自救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第4条 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封条检查,放回原处。
第5条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帐、登卡,即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者的姓名、开启原因等。
第6条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1个月内由自救器管理工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和称重(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
第7条 按规定对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检查。
第8条使用ZJ型气密检查信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规定进行,经过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9条对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
第10条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脱岗、不空岗,保持室内卫生清洁,做到两整两清。
第11条交接班时,要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自救器帐、物必须相符。
第12条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上岗。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3条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个人防护工作,自觉维护各种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治设施。
(1)按时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
(2)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防尘罩等劳动保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
第14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二、责任追究
Xxx (单位)公司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自救器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2) 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自救器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造成数据差错,无效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救器工负直接责任:
(1) 本人违章,造成自救器流失的;
(2) 不按规定对自救器“三检”,对不合格的自救器发放使用的;
(3)不按规定对自救器管理,存放,造成自救器大量损坏的;
(4)自救器工在检测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5)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9条自救器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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