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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 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 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 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 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 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 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 用、专业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省(区、市)、 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属 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 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 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 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 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 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 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 教师。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 接受半工半读”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 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 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 的实施方案,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 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 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 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 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 )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 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 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 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 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 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 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 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 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 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 必要的补助。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 服务.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 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 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 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 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 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 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 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 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 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 正常秩序。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 考核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 实习考核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 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 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中等职业 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 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 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 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 生顶岗实习周志;(4)学生顶岗实习报告;(5)学生顶岗实习成绩;(6) 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学生顶岗实习周志和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由学生 撰写。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和国家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 学校、企业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 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 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要根据自身专业设 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 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 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 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 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 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 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 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 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 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
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 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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