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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XX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开展,鼓励开拓创新和公平竞争,促进交流合作,强化校内法制建设,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
《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XX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院的各系、部、所、中心、处、院办产业、附属工厂、后勤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为:
1. 专利权;
2. 商标权;
3. 技术秘密;
4. 商业秘密;
5. 学院的核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本条款所称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指只有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院带来经济利益、具有适用性的技术和经营秘密,包括已鉴定的技术成果和未鉴定的技术成果;如技术诀窍、产品配方以及科研、设计、工程、管理、市场经营、及财务信息等。
本条款所称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如科技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具书、教材、学位论文、电子出版物、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艺术表演
本条款所称的学院的核标和各种服务标记,是指校名、校标和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学院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二章有关职务技术成果的规定
第四条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专利项目、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以及作品中的相关内容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院及其所属单位。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中需申请专利的项目,其申请权归学院及其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持有或所有。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或者擅自许可、转让、销售、扩散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持有或所有的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力。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述“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是指:
1. 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例如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自选课题、教学及毕业设计等。
2. 履行由学院或下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 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调离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的由学院或下属单位交付的任务。
所述“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化学药品、试验条件、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
第六条学院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签订技术合同或自选科研课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或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或因侵权产生纠纷。
第七条在研究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应申请专利的内容,须及时对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有导致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亦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八条学院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完成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三章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九条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院法人作品,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资料汇编等),属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院及其所属单位。
所述的“著作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保护其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本条所述“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含义与第五条相同。
第十一条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二条学院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以及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泄露技术秘密和应保密的信息、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技术内容的文章等。
第十三条学院师生员工为完成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作品,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四章有关商标的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及其下属单位拥有的商标,是学院的无形资产,任何人不得侵犯学院及其下属单位的商标专用权,亦不得使用与学院及其下属单位拥有的商标相近似的、足以造成误认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
第十五条学院所有的企业单位,在开发、生产和市场经营中,应加强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与管理。
第五章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六条学院师生员工在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发表文章、参观、咨询、通信等,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要严格执行和学院有关科技保密的制度及规定。
第十七条学院师生员工在外出工作学习期间,包括派往国外和国内其他单位的访问、进修、留学、合作研究等,应严格遵守学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将学院的知识产权带出,擅自进行使用、许可或转让,成果的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需在各类科技展览会、交易会上参展的项目,须采取保密措施并经所在单位及学院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法规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接待来访者时,应把握好参观点的选择并做好保密处理;对外介绍请况,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
第二十条在我院学习的各类学生、进修人员,如要发表与学习、研究、合作项目有关的文章,撰稿时应注意保密,并应经教师或导师、课题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可投稿发表。
第二十一条学院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学校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六章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科研处。学院所属各单位指派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院持有。
第二十四条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持(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五条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以持(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转让、出资或入股时,应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明确该知识产权的资产额及其在全部出资或股份中所占的比例,有偿使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办企业在使用学院的知识产权时,也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以学院或下属单位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委托开发或其他科技活动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进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二十八条在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所列活动时,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签署应按照学院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由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其他部门或个人均无权签署,亦不得作出要约或承诺。擅自签署或作出要约、承诺的,学院不承认,由此造成学院及其所属法人单位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向其追偿给学院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在国外或国内其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院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而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学院师生员工,要遵守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院。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一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在离校前,必须将在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还学院原单位。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都不得将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必要时,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可要求他们签署保证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被要求签署保证书的师生员工不得拒绝。
第七章有关奖惩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侵犯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对于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重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院对保护知识产权有功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所有教职员工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院师生员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有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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