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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全线优良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订本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
1、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规程;
2、浙交监〔1999〕069号文件;
3、甬交工监〔24〕72号文件;
4、各项目部施工合同;
5、监理服务合同。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总体要求
第三条 项目部和驻地办应按合同规定分别建立工地试验室和监理试验室,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满足本工程各种试验的需要。试验室应整洁、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试验室人员机构和试验规程及制度要上墙,试验仪器型号、厂家及标定时间等信息用小标签粘贴在仪器醒目处。
第四条 项目部和驻地办试验室的仪器均须经计量部门事前标定,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省级以上交通质监部门业务培训、考核的上岗证书。
第五条项目部和驻地办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进行取样和试验,其试验程序、方法应按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否则,其试验结果将不予认可。
第六条项目部和驻地办的各种试验,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对经由指挥部批准的项目部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的特殊项目,当合同未曾列明或无现成标准可循时,项目部应向监理试验室提供相关的科技资料及鉴定报告,由监理试验室拟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暂行标准或规程,报指挥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项目部试验检测工作应提前进行,不能因试验检测工作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驻地办应督促项目部及时提交下步工作的试验检测计划,经监理审核合格后,报指挥部认可、备案,由驻地办监督执行。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上报资料
第八条 项目部和驻地办试验室须将以下资料报XX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地试验室申报材料》(包括工地试验室基本情况、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情况、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及监理、指挥部的初审意见等);
(2)项目部和驻地办中心试验室主任签发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书(包括授权试验检测人员和授权试验检测项目范围等);
(3)项目部和驻地办中心试验室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投标书中所承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与现场实
际到位情况对照表;
(5)试验检测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其被聘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试验仪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标定证书和自校证书(复印件);
(7)工地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及环境条件等说明;
(8)工地试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等;
(9)如委托其他试验检测机构申报工地试验室资质,则还必须提供工商行政职能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试验检测的法人营业执照(若有)和国家有关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工作范围
第九条 项目部和驻地办试验室,必须是其所属中心试验室的授权派出机构,在业务上受中心试验室的领导和管理。工地试验室所申报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中心试验室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各项目部在未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经质监部门核准前,不得进行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和驻地办试验室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对各个项目部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等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各项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物理、化学性能达到规定要求。试验项目包括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
样试验、验收试验五类。
第十一条 项目部的委托试验项目,可委托经监理和指挥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其结果应提交监理和指挥部备案。
第五章工地试验室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材料或成品构件拟运入现场时,项目部应按有关规范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全频率的抽样试验检查。项目部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供有关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等质保资料。监理工程师将按20% ~30%的独立抽样频率进行验证试验,以确定材料或成品构件可否运入现场;材料使用过程中,项目部和监理工程师也应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其频率按进场材料规定执行。未经监理工程师抽检认可的材料不准用于本工程。
第十三条针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旨在施工前进行数据采集的标准试验(如:路基填料的标准密度(混合密度)试验、拌合物的配合比试验),项目部应在开工前按有关规范规定时间或合理时间内,进行标准试验,并及时将试验报告及(对比)试验,报驻地办审批,以肯定、否定或调整项目部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未经监理试验室平行复核试验的工程项目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 针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抽样试验(如: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路基填筑的压实度、固体体积率、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试验),监理试验室须派人员对项目部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全过程随机进行旁站和检查,以便确认项目部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试验。同时监理实验室还将按项目部全频率抽样试验次数20% ~30%的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项目部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要求,旨在取得有关试验结果以全面指导施工而进行的工艺试验如路基填筑试验等),项目部在试验前应向监理试验室提交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对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至少应有两组以上方案,比选而定,并经监理试验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工艺试验施工。试验结束后,由项目部提出试验报告,报试验监理工程师审核。未经审批,不得进入规模施工。工艺试验施工中,驻地办必须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作全过程旁站,并作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验收试验,即对项目部已完成的某项工程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测。监理试验室、指挥部将组织人员到现场作必要的验收检测,以肯定或否定该项目的质量。
第十七条指挥部、驻地办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项目部试验室和监理试验室要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可增加抽样频率。同时监理试验室应随机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以便对不符要求的行为以书面形式责令改进。
第六章工地试验室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部、驻地办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试验,其资料应经项目部自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资料依据。项目部、驻地办所提供的各种试验结果,频率须符合要求,结果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撤换不合格人员,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直至上报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部、驻地办应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全部工程的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竣工提供详实的试验资料。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试验资料也要单独整理归档,以备查阅和比较。
第二十条项目部和驻地办的各种试验表格应采用统一的形式进行记录,根据有关的竣工资料整理办法规定进行整理、保存。同时将抽检结果和频率按试验类型、品种与项目予以分类统计,在每月25日前上报《监理试验月报》、《工地试验月报》给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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