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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受托方).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201520 上传时间:2025-04-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7.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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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受托方〕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 联系 :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 联系 : 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鉴于甲、乙双方均在目标公司持有股份,其中甲方实际持股 现由乙方代持,乙方个人持股(已实际出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股权界限,确定双方股权代持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实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的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期限 第三条:本协议约定委托期限为,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委托期限届满后日内甲方应将股权变更至自己或是自己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乙方应当无条件给予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持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当股东义务。 第五条:在代持股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配送股等,由甲方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第六条: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甲方必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7日之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依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 第七条:在代持股期限内,甲方在条件具备时,应当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者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八条:甲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因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当。 第九条:甲方以其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为限,承当对公司出资的风险。乙方不对甲方的出资承当保值增值责任,甲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乙方承当补偿或是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方为该部分股权的实际股东,对该部分股权享有完全处分权,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该部分股权被质押、查封等,由其个人承当由此引起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承当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在股权代持期间,乙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在受委托的股权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第十二条: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将转交给甲方。 第十三条:在甲方拟将标的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利益分配和责任承当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目标公司的利润,以各自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对目标公司承当责任。 第十五条:在公司被列为执行人且公司财产不够以偿还被执行款项时,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将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承当责任。由于乙方名义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工商机关进行了登记,且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持有者并未实际出资,因此如果乙方因甲方对标的股权未完全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则乙方有权在承当相应责任后向甲方追偿。并且要求甲方承当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 七、表决权的行使 第十六条:在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如必需股东作出相关的决议或者决定,甲、乙双方按照其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行使表决权。 八、代持股的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无偿为甲方代持股,不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第十八条:在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当,在乙方将代持股转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当。 九、代持股份的转让 第十九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受让方、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等相关事项,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假设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当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当。 十、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显然的证据证实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二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持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十一、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必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需在7日前提出书面看法,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不经双方同意,单方变更无效。 第二十四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甲方要求解除协议的,必需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标的股权。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标的股权转移到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十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因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既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十三、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生效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解除或是本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时终止。 第三十条: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协议签订地为:。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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