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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 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 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 则。
第三条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区应急委员会。
第四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 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区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公民有义务通过
110、1
19、 120、 1
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二章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
第五条报送信息标准暂按照《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 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信息报告时限:
(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向各 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二)当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要在
小时内向应急委中会报告情况,区政府要在 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 告情况;
(三)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区政 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要在 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 告;
(四)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 案,并在 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五)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预警标准时,区政 府有关部门要在 小时内向区接警处警中心报告,区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告 后,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六)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和特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向市突发公 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小时,并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 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七)区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在接到重大或特大 报告后,立即报告 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领导,由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并在事 件发生后 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八)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 区政府。
第三章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 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头初 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 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
信息要通过党政专网电话或机要渠道报告。
第八条书面报告要写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 质、影响范围、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件的发展 和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二)
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准备,提高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加强对 事故的反应、控制和救援能力,维护国家利益”减少国家财产损失,保证人员安 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1) 每半年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两次演练。
(2) 演练过程要求尽量真实,调用更多的应急人员和资源,并开展人员、设备 及其他资源的实践性演练,以检验相互协调的应急响应能力。
(3) 对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可采用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形式。
(4) 演练时的参加人员由参演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 员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部门对演练的效果做出评价,提交演练报告,并详 细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分别进行 纠正、整改、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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