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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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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当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

2、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假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当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

3、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实;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实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当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看法;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

4、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看法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 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状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 项目承当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作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强化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高新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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