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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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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 “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 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 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4、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含计划 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 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 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 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 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 “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 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 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 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 有关部门。 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 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 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 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 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 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 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 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 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18、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 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 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佛山A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高 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 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 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 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 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 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 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 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厂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 卫生管理的职能科室和各分厂、车间的职防管理部门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厂长担任,副组长 由生活后勤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劳动人 事部、安全保卫及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 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 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 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为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专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 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 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各分厂、车间等用人单位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 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 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 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 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 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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