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制度
(一)监视检查对象
1、乡镇有关部门(或单位);
2、各村(居)委会
3、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视检查内容
1、对乡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的监视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平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
(2)履行有关平安法定职责和县乡政府赋予职责情况;
(3)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4)平安事故情况;
(5)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2、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视检查内容
(1)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行政许可情况,平安设施“三同时”情
况;
(2)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和执行情况;
(3)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等平安技术是否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5)平安教育开展情况,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7)事故管理情况;
(8)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9)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情况;
(10 )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11 )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情况。
(三) 监视检查方式及时间
1、由乡镇平安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全乡镇平安生产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乡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履职情况,每半年应检查一次;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二次;
3、重点部位、重点区域或专项内容的联合检查由联席会确定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席会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
4、有关部门和安监员日常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开展。有关部门检查原那么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专职安监员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广东省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管理方法xx-07-11 15:48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乡镇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标准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的行为,提高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广东省平安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从事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平安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方法开展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检查催促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方法。
第五条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在上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
第六条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平安生产方针政策;
(二)监视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在平安生产监视检查中,发现平安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
(四)了解掌握分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设施、平安设备、平安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情况,并将所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秉公执法。在执行监视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平安生产业务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工作满二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三)身体安康,能胜任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的平安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承担日常管理的责任,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承担业务指导的.责任。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履行平安生产监视检查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一条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奉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撤职或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方法第六条履行平安生产监视检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监视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乡镇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注销或者暂扣《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方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员的配备、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2 0 0 4年6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