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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聘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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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聘用合同 合同书 甲方名称: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XX编码: 乙方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XX编码: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工作地点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乙方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按用工单位具体安排执行。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报酬实行月补贴制,执行标准为2000元/月。 第五条甲方于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五、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在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中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视情节给以批评教育或解聘、辞退。 1、甲方对乙方进行日常和年终考核,按照相关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一个自然月内经常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达到或累计两次的给以批评教育,累计三次的予以解聘; 3、出现不能正常坚持上班的疾病、传染病或慢性病(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本年度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4、未经批准不能按规定要求参加局机关组织的的开会、学习、培训的,达到或累计两次的给以批评教育,三次的予以解聘。 5、在各级单位明察暗访中无故出现不在岗且未按规定履行外出登记、请假手续的,达到或累计两次的给以批评教育,累计三次的予以解聘。 6、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七条甲方应每年年底组织表彰评比活动,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需提交人身意外险保单(乙方自行购买)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本合同。乙方因特定原因不能或不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终止合同。 第九条乙方应积极主动履行调解职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并按时完成本调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执行用工单位考勤、请销假(须同时向司法局报备)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 六、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乙方出现现行国家关于人事、用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和出现本合同中约定的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达到解聘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第十一条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工资停发。 第十三条合同到期,如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进行赔偿;如乙方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甲方有追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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