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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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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 2022 -2025 年) 为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消除城市安全隐 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 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 -2025年)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 改造,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 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原则。 聚焦重点、安全第一。以20年(含20年,下同)前建成 投运、已出现老旧破损、已发生抢险抢修、存在占压等隐患的管道为 重点,开展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城市燃气管道 本质安全水平。 摸清底数、系统治理。在全面普查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十四 五”期间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通过实施更新改造项目、 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推进燃气管道数字化等措施,系统治理城市 燃气管道风险。 因地制宜、统筹施策。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更新改造范围和标 准,明确目标和任务,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杜绝“运动 式”更新改造;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统筹推进燃气等城市管道老 化更新改造与市政建设,避免“马路拉链”。 建管并重、长效管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普查评估和更 新改造全过程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运维养护,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1.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高新区、万盛经 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已申报2022年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所含的城 市燃气管道项目,或经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判定为需要立即整改的城市 燃气管道,均视为已完成评估,应于2022年9月前实施改造。 2. 20年前建成投运的城市燃气管道,除已完成评估且纳入 立即改造类的城市燃气管道外,2022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评估,并 形成改造项目和计划。除应立即整改的,全部纳入2022年、2023 年改造计划,并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3. 20年以后建成投运的城市燃气管道,除已完成评估且纳 入立即改造类的城市燃气管道外,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评估, 并形成改造项目和计划。除应立即整改的,全部纳入2022年、2023 年、2024年改造计划,并力争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4. 已完成评估且纳入立即改造类的城市燃气管道,2022年7 月15日前全部完成基础信息录入,并在改造完成后更新信息、完成 管道信息测绘上图。其他城市燃气管道应在评估时同步完善基础信息 录入和测绘信息核验,并在项目验收时同步完成基础信息更新和测绘 上图。 二、实施对象及主体 (一)实施对象。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对象为材质落后、 使用年限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经 评估无法保障安全运行的燃气市政管道、燃气庭院管道、燃气立管、 燃气站场、用户设施及配套阀井、调压箱(柜)、安全装置等设施。 具体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 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另行明确。 (二)实施主体。按照《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国家城 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要求,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经营范 围内燃气市政管道、燃气庭院管道、燃气立管的老化更新改造,工商 业等单位用户负责本单位专有燃气管道等用户设施和安全装置的老 化更新改造,居民用户负责燃气表后燃气管道、燃具连接软管等用户 设施和安全装置的老化更新改造。 (三)组织实施。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市级统筹、 区县落实、主体负责”原则实施。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 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市消 防救援总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属事责任,根据需要制定完善相关标 准、指南,指导、督促各区县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各区 县要对辖区内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负总责,统筹开展城市 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路由通道等问题,妥善 处理矛盾纠纷和舆情。各实施主体要负责落实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 改造,全面评估管道安全状况、加强管道基础管理、改造老旧管道,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摸底评估。各区县要根据城市燃气管道数量、位置、 分布等情况划分评估单元,充分利用管道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普查、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以及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城市级实景三 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分单元摸清城 市燃气管道的种类、权属、构成、规模、位置关系等基础信息,以及 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信息,通过燃气行政管理系统中的城市燃 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模块录入。要制定评估方案,明确每个评估单元 的评估内容、数量、责任主体、评估单位、进度计划等内容。要组织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能力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开展评估。要通过评估摸清每个单元内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状况,出具 评估报告,明确更新改造项目,制定实施年度计划。 (二)实施更新改造。各区县要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燃 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燃气立管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责任,立足全面 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按评估单 元制定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改造内容、改造责任、资金 保障、保供措施、质量安全措施等,建立项目清单和年度改造计划。 要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组织、工 程监理、竣工验收、压力管道监检、管道测绘上图、验收备案、档案 移交等环节的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文件,落实相关责任和措 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严格按标准加强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对于 业主共有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可依法移交给城镇燃气 经营企业,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要注重立足当前兼顾 长远,合理确定城市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标准,所选用材料、规格、 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 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打造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 行,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采取优化施工方案、增设LNG点供气源 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改造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确保安全稳定。 (三)提升基础管理。市经济信息委要建立城市燃气管道老化 更新改造管理系统,强化对各区县评估、更新改造等工作全程跟踪问 效。各区县要在评估过程中同步开展管道测绘数据核验和补勘补测, 在更新改造过程中同步开展测绘数据更新,并以测绘数据、智能化感 知设备为基础,完善燃气监管系统,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动态监管、互 联互通、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区县可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 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 )平台等深度融合,与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提高 城市管道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 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四)强化运维养护。各区县要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 实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健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抢险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 依法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燃 气管道安全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鼓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承 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管道的运维管理。对于移交给城镇燃气经营 企业的业主共有燃气管道,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纳入生产运行管理, 按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出资责任。建立改造资金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政府、用户合理共担的机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经营范围内城市 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工商业等单位用户承担其专有 部分燃气管道、安全装置等改造出资责任;居民用户承担其户内燃气 表后燃气管道、燃具连接软管、安全装置等改造出资责任。各区县要 统筹、规范使用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确保用于城 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 占比不低于70%。同时,各区县可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措施支持,但不得违规举 债融资。 (二)落实价格税费政策。各区县要适时调整配气价格,将城 镇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评估、材料、工程、 服务、检验等费用计入企业定价成本。对应调未调部分,合理分摊到 后续成本监审周期。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道路开挖、绿化 恢复等,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减免有关费用,或由燃气管道更新改 造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标准恢复。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中属于现有管 线更新改造的,免收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更新改造后交由城镇燃气 经营企业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管道,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 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施工 涉及的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 2021年市场平均水平。 (三)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对纳入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的项目,按照国家“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 的要求,各区县可组织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 市管理、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将项目打包联合审查,审查 通过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立项、规划、施工、开挖、占道、占 绿、特种设备等审批手续。更新改造项目完工后,参建各方、相关部 门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提高验收效率。 (四)加大融资保障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 持续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 信贷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 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 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市场化方 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 合条件的、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燃气管道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 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 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县 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 要亲自抓部署、抓落实、抓督导,力争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四 年任务、三年完成”;要制定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以及评估方案, 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等子方案,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老化更新评估调 度机制,定期收集进度情况,开展评估问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出 现的各种问题;要压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责任,并依托专业技术能力 和民生保供经验,加强对改造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的管 理,落实供保措施。 (二)强化督导考核。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已纳入 国家“十四五”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济信 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项目的督导考核。各部门要加强技术指 导,对评估、改造涉及的标准规范、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问题,要 进一步制定指南、指引,指导各区县依法、规范实施。市安委会办公 室、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 造作为安全生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等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或 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推诿扯皮、进度缓慢、质 量安全问题突出、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区县,要进行通报、约谈,情 节严重的将依法问责。各区县要加强本辖区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 督导检查。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每月25日前通过燃气行政管理系 统中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模块填报项目进度信息,市发展改革 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要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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