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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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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强化学院预算调控的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预算实行“统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审议、批准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院财务决算报告。 批准学院预算草案,批准学院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院预算的调整草案。 第五条学院院长对学院预算管理工作负法律责任,主管副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院各部门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其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预算的编制及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计财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学院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控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向分管副院长、院长、学院委常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院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预算编制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遵循稳健的原则,对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九条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专项支出的安排量力而行。 第四章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条每年10月份计财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学院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学院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预测计划和数据。 第十一条学院计财处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和综合财力的可能,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业务部门草拟的下年度收支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学院综合预算草案。经分管院长审查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和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将预算下达到学院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据以执行。 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正式下达的预算编制季度用款计划报计财处备案。 第五章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三条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由院级预算和部门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收入预算: (1)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4)经营收入:指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院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五条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全院人员工资、津贴,学生的生活补贴、奖贷学金、困难补助等经费支出;全校教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等支出;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等。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人数计算。 (2)教学业务费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的业务性支出。教学业务费支出的编制按照“条块结合、统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教学单位承担的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各类生均定额标准进行核定。 (3)行政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公用支出和行政机关公务费。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公务费依据各单位定编人员及各项定额计算核定。 (4)专项支出:是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 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变等专项支出,按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确定。 (5)预备费:由学院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当年预算及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计的项目支出。 第六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正式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计财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预付各项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学院年度预算方案经校委会审议批准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学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十八条计财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年度预算,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各部门的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应按学院相关制度执行。需要分权管理的,必须采取书面授权的方式并在计财处备案。 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二十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计财处依照有关政策,统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适时控制,负责建立预算执行对外查询系统,并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编制年度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四条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缩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动用学院预备费等。除动用学院预备费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履行外,其余均由计财处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动用学院预备费的审批程序是:由计财处提出具体方案报分管院长,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批并报院长备案;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院长报院长审批;金额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由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院长报院长,提交学院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金额、措施等有关书面说明报计财处。计财处审查后,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分管院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计财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缩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 缩减通知,由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后,再作相应调整。 第八章预算监督 第二十九条计财处定期检查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向分管院长汇报。 第三十条计财处应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学院审计部门对学院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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