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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实施办法
第_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与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章,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院成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主管后勤副院长、总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各校区医务室负责副主任、临床医生等组成,负责对传榛报告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最新情况制定传染病防控有关制度。
第三条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门诊部,日常工作由门诊部负责处理。
第二章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容
第四条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利用健康教育课、广播、黑板报、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形式结合季节性、流行性等时机,在师生中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学生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条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增强卫生工作的责任感。
第六条医务室及其医务人员应承担学院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七条每个教职工及学生均为法定疫情报告人,医务室负责人及公共卫生管理医生为我院责任疫情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榛病人时,均有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医务室。
重大疫情报告顺序为:学生-系辅导员-医务室-后勤处领导、学院主管领导、卫生防疫部门(网上直报)-省卫生厅体卫艺处,做到不隐瞒,不谎报,不缓报。
第八条对疑似传染病的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及时转诊到有资质的医院明确诊断;对密切跟踪接触疑似传染病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对传染病人的居住场所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疑似传染病的病人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诊为传染病者,应及时停课或休学隔离治疗,待病愈并凭医院证明方可回校上课。
第九条加强对学院食堂的管理,严格落实食堂相关制度,防止病从入。
第十条做好学生健康档案及疫情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学生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蚊、蝇等虫媒生物的危害。
第三章疫情报告管理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及其他业务知识,提高诊断的正确性。对亲斤上岗医生进行岗前培训应有学习传染病法的内容,并根据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门诊医生有完善的门诊登记与发热病人登记,发热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专业、宿舍地址、联系电话、辅导员姓名、就诊时间、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初步诊断、患者去向等内容。
第十四条传染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即谁接诊,谁报告。门诊值班医生接诊传染病相关病例时,能做出诊断者应立即做出诊断,及时报告;对不能做出诊断者立即转诊(在首诊医生本班未能确诊的情况下,接班医生要协助跟进患者外出就诊情况)。同时,注意转诊时为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者发放罩,保护易感人群免受感梁 各校区医务室传染病报告程序为:首诊医生对明确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第一时间电话报告给门诊部主任,由门诊部主任负责上报天河疾控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直报。
第十五条对转诊后确诊的传染病病例,首诊医生需跟进该病例是否确诊,确诊医院是否已经进行传染病的报告(注意仔细查看转诊病历,并注意是否有已报字样,必要时进行电话跟进),以防法定传染病的漏报。
第十六条各校区医务室所有值班临床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三十五条按规定的时限报告疫情,并做好疫情报告与登记。
第四章传染病报告时间与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法定传榛病名及分类:
(一)甲类传榛: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埃博拉、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
(三)丙类传染病:丝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黑热病、包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四)广东省规定的按丙类传瘢管理的其他传榛有:肝吸虫病、恙虫病、水痘病、结核性胸膜炎、不明原因肺炎。
第十八条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以内完成网络直报。各校区医务室发现此类病人则应立即电话报告门诊部主任,门诊部主任将在第一时间上报天河区疾控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直报。
第十九条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的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淋病、梅毒、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各校区医务室发现此类病人则应立即电话报告门诊部主任,门诊部主任将尽快上报天河区疾控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直报。
第二十条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卫生部决定列入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各校区医务室发现此类病人则应立即电话报告门诊部主任,门诊部主任应尽快确定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上报天河区疾控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直报。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门诊部将对上报的各种传染病进行上报工作自查、统计与总结,自查的内容包括:门诊日志、发热登记、传染病报告登记簿。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结核病专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首诊医生发现结核病人及结核疑似病人,及时转诊天河区结核病防治所、白云区结核病防治所或广州市胸科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上述医院门诊接诊医生负责结核病诊断与病例报卡工作。首诊医生应负责跟进转诊后的确诊病例结核病报卡工作落实情况。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承担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接到《结核病报告卡》后将对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当首诊医生或审核医疗费人员获知转诊患病学生为结核病人时,应负责对发病学生宿舍消毒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同时指导有密切接触的同学做好预防性结核病DR胸片检查和痰检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确诊为结核病同学的同班级、同宿舍有密切接触史者做好预防性结核病体检,一旦发现有相似症状者应及时转诊天河区结核病防治所、白云区结核病防治所或广州市胸科医院进一步确诊和治疗。结核病报卡由结核病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报卡后的病人也将交其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附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专门用语与定义:
(一)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弓I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
(二)肺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
(三)传染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的肺结核病。
(四)菌阴活动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阴性,X线检查有活动性,或有结核性胸膜炎。
(五)排菌期肺结核病:痰结核菌检查阳性期间的肺结核病。
(六)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及其分中心,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和结核病防治科等结核病专业的防治机构。
(七)化疗管理:主要包括全程督导和全程管理,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通过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
导及误期追回的管理方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务处门诊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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