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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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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员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全体员工。有关员工管理权限,按照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拟进入员工的招聘,或已进入本企业的员工的管理、考核、退出等全过程的管理,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作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选用 第四条招聘选用员工分以下三类: 1.招收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系指国家统招计划内的各大院校毕业生源和经国家教育部门认证的回国留同学。 2.正式调入员工,系指从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身份的人员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调入的员工。 3.聘用员工,包括中介机构推举、企业网络等向社会招聘的人员。 招聘选用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工作程序,有计划,有组织,择优选用,严格执行编制。在选用时应检查招聘人员是否与原企业解除劳作合同,没有解除劳作合同的不得选用。 第五条招聘选用员工批准权限 1.公司招收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正式调入员工一律由局批准办理。 2.公司及项目从社会招聘人员由公司批准办理,并报局备案。公司及项目与社会招聘人员原则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六条招聘选用员工的工作程序: 1.各应依据工作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计划应包括招聘人员期限、数量、条件及工作岗位。 2.公布招聘广告,明确招聘选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在实施招聘前,以招聘广告或其他方法明确对招聘选用人员德才等状况的要求,包括政治思想素养的要求,以及学历、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资格、岗位技能、工作经历、健康状 况及其他要求。 招聘选用员工的基本条件包括: (1) 身体健康状况优良、无各种传染疾病; (2) 有优良的人品与团队合作精神; (3) 有能满足职位必需要的专业技能及相应学历; (4) 无不良工作行为记录; (5) 满足其他应聘岗位所必必需的条件。 3.应聘人员资料审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阅应聘人员提供的应聘资料。挑选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参加面试。 4.应聘人员的面试。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派专人与拟招聘的应聘者进行面谈。通过面试对应聘者提交的应聘资料的真实性、资历、学历、学位等状况进行核实,并通过面对面的交谈,了解应聘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与原工作单位是否办理劳作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手续〔要求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作合同的相关证实〕等,要求应聘者填写招聘登记表,并对其提交的资料和填写的登记表做出声明,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必要时应向其就读学校、学历鉴定机构或原工作单位进行核实。 在实施招聘时,公司、项目招聘人员必需主动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及工资福利等。 5.应聘人员体检。安排拟招聘人员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人力资源部门依据体检结果,为体检合格者办理选用手续。 6.签订劳作合同。新招聘的员工到公司、项目报到时,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采集新招聘的员工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库,并建立花名册。 第三章劳作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与终止第七条劳作合同的签订。 1.公司、项目均应当与存在劳作关系的员工签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执行。劳作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需严格遵守执行。 2.公司、项目必需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由企业与员工签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员工应在劳作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劳作合同自 双方当事人在劳作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劳作合同一式二份,企业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聘用人员所属项目经理部应留存劳作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劳作合同期限 1.无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作合同。 2.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作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指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作合同。项目招聘的员工原则上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九条试用期 1.劳作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劳作合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2.同一个企业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涵在劳作合同期限内。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者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条劳作时间 公司机关执行按时工作制,项目经理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一条工作地点 因交通建设行业特点,公司提供给员工的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和变更性,因此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中有关工作地点定为公司机关、办事处或项目经理部〔范围包括国内及国外并依据工作必需要可随时调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的工作地点固定在项目经理部。 第十二条工作岗位 劳作合同中员工工作岗位的约定为公司及所属单位机构工作,岗位类别为管理类、技术类和操作类。 第十三条岗位使命 员工应按照公司、项目相关岗位设置、使命及制度中的规定劳作数量与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四条附加协议 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各种协议,包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生产经营责 任书、计划生育合同书等均视为劳作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劳作合同的变更,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企业和员工双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作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3.企业因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 4.员工的身体健康发生变化、劳作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造成原劳作合同不能履行的; 5.企业因工作原因必需要调整员工职务或工种〔含跨部门〕的; 第十六条劳作合同的续订。 劳作合同期届满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个人及所在部门或项目经理部,所在部门或项目依据该员工在合同期内的综合表现提出是否续聘建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检察并提出合同续订建议;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劳作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背离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作合同的; 3.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主要权利的; 无效劳作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劳作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作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员工工作不能达到企业岗位工作标准,符合绩效管理制度中调岗条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4.员工因过失,符合企业处罚规定中解除劳作合同条件者; 5.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作合同达成协议的; 6.因员工过错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7.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作合同约定义务的; 8.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9.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0.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作合同后,仍必需裁减人员的; 11.劳作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作合同条件出现的; 12.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以下状况之一,员工不得解除劳作合同: 1.担任国家重点项目或企业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2.员工经手办理的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 3.从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4.双方另有约定的; 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状况之一,劳作合同即告终止: 1.劳作合同期满的〔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作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 3.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5.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7. 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合同的; 8. 该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9. 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劳作合同无法持续履行; 10.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作合同,必需提前3天通知企业方。 第二十三条除在试用期按照劳作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劳作合同,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企业单方解除员工的劳作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工会认为不应当解除与该员工的劳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的看法,并将对该员工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五条终止或解除劳作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递送《终止〔解除〕劳作合同通知书》,并储存员工签收纪录。员工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好工作交接,相关部门为其办理离职检察手续。 第四章员工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服从企业的领导、管理和教育,服从企业因生产工作必需要而进行的工作安排和组织调动,接受企业为提升员工素养而进行的各种在职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请销假。严格遵守工作时间,遵守岗位,不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遵守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劳作卫生规程和防火规则,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正确使用劳作防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三十条自觉维护和保养好企业的一切财产〔包括机器、工具、原材料〕,正确使用各种机具设备。 第三十一条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以职谋私等损害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二条树立主人翁责任感。自觉维护企业名誉和利益,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策略,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十三条必需履行劳作合同规定的期限。劳作合同尚未解除前,不得与其它用人单位订立劳作合同,不得发生事实劳作关系。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令其承当赔偿责任并追究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员工的薪酬福利及考核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作报酬、休息休假、劳作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奖惩办法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管理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告知员工。 第三十五条公司、项目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变薪变,公司、项目调整员工工 作岗位或内容时,有权依据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或内容调整员工工资。 企业有权依据经营业绩状况,调整员工工资。 企业有权依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员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按照属地化的原则,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公司与员工共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员工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员工参加培训应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作必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女员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劳保福利待遇,企业按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员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等,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员工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企业依法治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员工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的目的是帮助员工总结个人工作得失,明确将来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改善和提升工作绩效,企业将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考核。通过绩效考核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岗位合适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工资调整、奖惩、职务任免、培训必需求等依据 1.员工绩效考核原则: 〔1〕执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2〕保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3〕倡导爱岗敬业,保持德、能、勤、绩全面考核。 2.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的调整: 〔1〕当职工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均为优秀时,公司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晋升岗位工资。 〔2〕当职工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时,可以降低岗位工资,职工按照降低后的岗位工资享受工资待遇 3.员工如发生以下情形的,无必需经本人同意,企业可进行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成绩为一个“不称职〞和一个“基本称职〞的; 〔3〕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员工的奖励。 〔一〕员工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企业将给予奖励: 1.员工在科技革新、课题研究,工艺改革、革新工程、QC成果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方面取得成果,获得经济效益者; 2.员工在管理革新、机制革新等方面提出方案,采纳后使企业管理工作发生深入变革,工作效率显著提升者; 3.员工在技术管理工作中,勇于挑战高、新、难工程技术难关,工作中不畏艰险成绩显著者; 4.员工在经营管理工作中,以“主人翁〞精神,勤奋钻研,勤奋努力、克服困难,为企业争创效益成绩显著者; 5.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为维护企业利益、企业形象、国家形象等方面事迹特别者。 〔二〕奖励的形式分以下两种: 1.精神激励。企业为贡献特别者提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奖状等形式。 2.物质奖励。企业为事迹特别者发放奖金。 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可以单独,也可以同时进行,由公司、项目〔基层组织〕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员工的处罚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计为甲类过失、乙类过失和丙类过失,并给与相应的处分。触犯国家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过失判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一次甲类过失,年内累计两次甲类过失视为一次乙类过失,过失额累计计算。 1.迟到或早退,月累计达到二次; 2.在工作时间串岗、聊天; 3.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及观看、下载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书籍; 4.工作时间炒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5.有不尊重同事、下属单位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行为的; 6.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休假的; 7.工作时间不按企业要求着装及佩带有效证件者的; 8.未通过批准擅自使用企业设备、工具干私活; 9.未通过批准私自将企业物品借给他人使用; 10.未通过批准缺席会议、培训; 11.工作时间外出购物的; 12.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1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14.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企业文件、档案、计算机内存文件、资料丢失或损坏的; 15.其他依据违纪性质和影响,应确认为甲类过失的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一次乙类过失,年内累计两次乙类过失视为一次丙类过失,过失额累计计算。 1.迟到或早退,月累计达到三次; 2.未通过上级批准,擅自离岗的; 3.在工作时间吵架的; 4.未通过许可,擅自在单位内推销物品的; 5.遗失企业重要文件、资料或票据以及由于不负责任,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6.不按规定超范围乱用印章、企业介绍信或丢失印章、企业介绍信的; 7.因生产、施工、制定、监理、经营、管理等工作出现问题受到政府、业主、用户或有关方面的通报批评及投诉的主要责任者; 8.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企业制度规章,受到政府文件或报刊、电台、电视台公开曝光、点名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者; 9.安全工作存在显然缺陷或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 上级严厉批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0.违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11.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企业财物、收受贿赂,接受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礼品〔现金、股票、股权、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馈赠而不登记交公,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12.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建立帐外帐的主要责任者; 13.由于未认真履行使命,造成管理混乱或漏洞,致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责任性亏损、严重质量事故、技术责任事故或盲目签订合同、超支付工程款及材料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主要责任者; 14.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工程分包给自己的亲友,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15.工作时间酗酒,影响工作秩序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16.有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17.在办公室或宿舍内参加赌博的; 18.参加嫖娼、卖淫活动的; 19.对下属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不及时处理或隐瞒的; 20.其他依据违纪性质和影响,应确认为乙类过失的行为的; 21.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含〕甲类过失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记一次丙类过失,企业可直接解除劳作合同,无必需事先通知,也不支付补偿金。 1.迟到或早退,月累计达到五次;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的; 3.无故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 4.工作态度恶劣,恶意攻击、谩骂或殴打同事; 5.吸食毒品的; 6.参加非法组织的; 7.鼓动怠工或罢工的; 8.遗失企业重要文件、资料或票据以及由于不负责任,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严重造成损失达10万元〔含〕以上的;9.因生产、施工、制定、监理、经营、管理等工作出现问题,受到政府、业主、用户或有关方面的通报批评及投诉的,一年内达2次的主要责任者; 10.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企业制度规章,受到政府文件或报刊、电台、电视台公开曝光、点名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达2次的主要责任者; 11.安全工作存在显然缺陷或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厉批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造成经济损失达5万元〔含〕以上的; 12.违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 13.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企业财物、收受贿赂,接受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礼品〔现金、股票、股权、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馈赠而不登记交公,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 14.由于未认真履行使命,造成管理混乱或漏洞,致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责任性亏损、严重质量事故、技术责任事故或盲目签订合同、超支付工程款及材料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 1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工程分包给自己的亲友,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在2 万元〔含〕以上的; 16.提供虚假求职信息、证件、证书或证实的; 17.盗窃企业财产或他人财物的; 1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作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19.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作教养的; 20.其他依据违纪性质和影响,应确认为丙类过失的行为的;。 21.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含〕乙类过失的。 第四十六条员工犯过失的处罚分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措施处罚。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 2.经济处罚包括: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或一次性罚款; 3.行政措施处罚包括:解除劳作合同。 以上处罚可单独处罚,也可依据实际状况合并处罚。 第四十七条依据员工触犯过失的级别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处罚标准。 1.甲类过失:行政处分为警告,经济处罚为一次性罚款100-200元; 2.乙类过失:行政处分为记过、降职和撤职,经济处罚为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或一次性罚款1000元; 3.丙类过失:行政措施处罚为解除劳作合同,经济处罚为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或一次性罚款2000元。 第七章违反劳作合同与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一方承当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需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各自承当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以下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作合同的责任: 1. 违反劳作合同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 当事人双方在劳作合同上约定免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十条双方在劳作合同中就违反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设定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员工提出辞职,企业应在30天内答复。企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员工不用承当违约责任。员工辞职未通过同意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二条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及支付按照国家及企业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发生劳作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各级劳作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作关系所在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路桥华祥国际工程劳作合同〔固定期限〕 2、路桥华祥国际工程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 3、路桥华祥国际工程劳作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4、路桥华祥国际工程劳作合同〔实习生协议〕 附件一: 编号: 劳作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状况 第一条甲方状况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状况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起始工作时间年月日 联系方式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作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依据甲方工作必需要,担任〔管理及技术类、操作类〕岗位工作。 乙方具备以下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发放单位 证书编号发放单位 证书编号发放单位 第五条依据甲方所属交通建设行业特点,乙方工作地点定为甲方单位机关、驻外办事处或项目经理部〔范围包括国内及国外并依据工作必需要随时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天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甲方所属项目经理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项目依据生产任务,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状况下,分忙闲季节调剂工作时间。 第八条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员工休假制度休假。 五、劳作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 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方执行岗位工资制度,岗变薪变,即当乙方工作岗位或内容调整时有权依据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乙方工资。 甲方有权依据经营业绩状况和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员工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够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劳保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治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依据生产岗位的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作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作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作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作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强化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作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作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状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劳作合同: 1、乙方担任国家重点项目或企业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2、乙方经手办理的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 3、乙方从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劳作合同尚未解除前,不得与其它用人单位订立劳作合同,不得发生事实劳作关系。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令其承当赔偿责任并追究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合同的证实。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好工作交接,并协助甲方为其办理离职检察手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双方就劳作合同附加协议中设定了违反协议违约金的。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辞职未通过同意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作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 十、劳作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附件如下: 1、岗位使命及工作说明书; 2、员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员工行政处罚办法、员工绩效管理办法; 3、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其他附件 甲乙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包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生产经营责任书、计划生育合同书等均视为劳作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作合同续订书劳作合同变更书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作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作合同时,凡必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作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必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八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作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签章 附件二: 编号: 劳作合同书 〔无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状况 第一条甲方状况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状况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起始工作时间年月日 联系方式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作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依据甲方工作必需要,担任〔管理及技术类、操作类〕岗位工作。 乙方具备以下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发放单位 证书编号发放单位 证书编号发放单位 第五条依据甲方所属交通建设行业特点,乙方工作地点定为甲方单位机关、驻外办事处或项目经理部〔范围包括国内及国外并依据工作必需要随时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天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甲方所属项目经理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项目依据生产任务,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状况下,分忙闲季节调剂工作时间。 第八条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员工休假制度休假。 五、劳作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 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方执行岗位工资制度,岗变薪变,即当乙方工作岗位或内容调整时有权依据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乙方工资。 甲方有权依据经营业绩状况和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员工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够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劳保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治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依据生产岗位的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作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作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作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作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强化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作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作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状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劳作合同: 1、乙方担任国家重点项目或企业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2、乙方经手办理的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 3、乙方从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前,乙方不得与其它用人单位订立劳作合同,不得发生事实劳作关系。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令其承当赔偿责任并追究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合同的证实。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好工作交接,并协助甲方为其办理离职检察手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双方就劳作合同附加协议中设定了违反协议违约金的。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辞职未通过同意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作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 十、劳作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附件如下: 1、岗位使命及工作说明书; 2、员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员工行政处罚办法、员工绩效管理办法; 3、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其他附件 甲乙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包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生产经营责任书、计划生育合同书等均视为劳作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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