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合同条款三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实、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看法、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当。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当相
2、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通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马上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用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
3、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依据施工必须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必须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必须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当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依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必须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4、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必须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当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必须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修理、养护和管理施工所必须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必须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当,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当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