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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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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防灾技术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米”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 《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水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二条组织 1、成立矿井水防治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矿长书记 执行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员:地质测量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通风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及其他单位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下设矿井水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 主任:地质调查处处长 副 主 任:地勘部水防治处副处长 成 员: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通风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及其他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矿井水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矿井水防治的指导意见、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水防治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山重大水灾事故的救援工作、指挥、协调。 第四条矿井水防治办公室职责 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落实矿井水防治领导小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监督矿井水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救援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地勘部门职责 1、履行矿井水防治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协助制定矿井水淹事故救援方案,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30000m3以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0000m3以上设计须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资源环境局批准后实施。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5、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监督落实掘进队的准备措施,实施超前钻探。 6、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水利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7、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水安全防控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8、建立健全水文地质观测体系,并按规定进行观测。 9、对探明的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10、负责采矿引起的表面裂缝、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11、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 (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根据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引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板含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防治水科技攻关工作。 第六条控制室职责 1、负责协调水防治相关工作、指挥。 2、每年雨季前编制、第三期雨季预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 3、对矿井内突发的突水事故或水泵进水负责、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4、根据地面防水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 5、组织洪水事故抢险救灾小组,开展抢险救灾演练。 6、发生水灾事故时,负责向集团公司矿山救援队申请救援。 7、负责洪水事故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采掘开工作面、安装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排水责任区的划分,如面板道路、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负责井下各盘区、采煤工作面控水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 3、督促各施工班组制定本班组的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4、负责安排施工队组在雨季前完成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的清挖煤泥工作,负责安排施工队根据实际情况对井底停车场沟渠进行检查、盘区大巷水沟、综采工作面临时水仓定期进行煤泥清挖。 5、负责临时、突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参与、监督洪水事故救援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矿井水防治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水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机电管理部职责 1、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队组探放水、救援和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存和分配。 2、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中央水泵进行检查、盘区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根据盘区、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涌水量预测与水泵管道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4、负责每月更新地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 5、负责排水设备的容量测试。 6、负责监督机电队管辖区域内的排水系统、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调度室做好水灾抢险工作。 第十条通风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洪水事故救援的日常防水通风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盘区、综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横川关井时预留排水孔、回水沟等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物资供应部职责 负责探放水、排水材料和应急救援材料的储存、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部职责 负责矿山基础设施项目的水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地下机电队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排水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包括管道和电气设施、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的安装和排水。 3、负责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中央水仓、面板集水坑的排水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行,验证排水能力。 4、负责供货的责任范围、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 5、负责洪水事故抢险救灾的沟通和监控。 第十四条地下采矿队职责 1、负责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水资源勘探、排水和数据收集,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 2、负责将本单位水安全防控技术措施纳入操作规程,并报地质测量部备案。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按操作规程要求及时挖掘水仓、安装排水系统,保证工作面正常排水。 4、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维护、排水工作。 5、负责执行本队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悬挂先进的钻井管理牌,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 第三章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水防治相关规定 1、各业务部室、井下队组指派专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地质测量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变更必须及时向地勘部门报告。 2、生产技术部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盘区永久水仓、综采工作面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在盘区和综采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关键工作。 3、地勘部门应在设计前向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相关的水文地质和其他地质勘察资料。 4、工作面圈出后,地勘部门采用探坑技术对工作面构造及富水区进行勘探,并根据探查情况安排队组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根据矿井连接方案进行三维地表勘探、瞬变电磁或电法勘探,查清开采区域内的构造及富水性,保证矿井安全开采。 6、机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选择设备、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六条水资源勘探和排水条例 (一)找水排水范围 1、隧道施工期间,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当采矿工作面或隧道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提前钻孔,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 3、当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域掘进时,应在掘进前对其进行钻孔和排水。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如果淤泥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应提前勘探和排水。 5、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根据底板充水情况有针对性地找水排水。 6、当隧道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提前探测并排水。 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位置时,必须进行探水和排水。 (二)探排水要求 1、地勘部门负责确定钻井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2、采掘队组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气体突然排放和进水量突然增加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将全部原始记录报地质测量部。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须配备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 4、必须按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地质测量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提前排放的水量不得超过道路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勘部门必须准确绘制矿井充水图,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 第十七条防水煤柱的保留规定 (一)以下地区之一受到水损害的威胁,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 1、保护水钻井。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洪水附近的区域。 3、与断层或与强含水层水力相连的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水的旧窑和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和其他地质构造。 (二)防水安全煤柱的支护要求 1、地勘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做好防水、选煤工作(岩)柱的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2、严禁在各种防水煤柱内铺设巷道和工作面。 第四章地下排水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地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的水泵必须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目前中央水泵房有五台D155-67X9型水泵,额定流量为155m3/h,额定扬程为603m。二台工作,二台备用,一台检修。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必须保持良好状态。 2、中央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盘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盘区正常涌水量。水箱的空容量必须始终保持总容量为50%。中央水仓有效长度270m,净断面9.1m2,有效容量 2457 m3。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在管辖范围内的道路上保持无积水,或水池中的水位保持在最低水平。 4、所有排水点必须悬挂水箱警告标志和排水设备管理标志,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 5、中央水泵、综采工作面面板水泵和主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 6、地勘部门必须加强地下采矿和生产头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第十九条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进队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装排水系统,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道路上没有积水,或集水坑的水位处于最低水平,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质测量部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50米下发贯通通知书,生产技术部根据预报通知提前安排施工队制定专项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通风管理部要预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管理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严禁移交没有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不能正常排水的隧道,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开掘队组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质测量部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必须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掘打标准水仓。P。 5、各掘进队组根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对过地质构造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应超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 6、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加强水害治理,并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煤仓跑水煤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生产技术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机电管理部做好水泵、管路选型及组织安装和业务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综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严格履行移交验收手续,相关业务部室及队组要在移交单上签字。综采队组要根据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及顺槽巷道实际底板起伏情况, 再掘打临时水仓并安泵接管进行动态排水,随时将工作面及顺槽低洼处积水排出。 2、综采队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3、综采工作面的开工验收也必须将工作面的排水系统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验收移交。 4、综采工作面回采开始后两侧顺槽内排水工作归综采队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产及排水点清挖煤泥工作。 5、地质测量部必须加强由于受采动影响发生综采工作面顺槽煤柱底鼓裂隙渗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一条地质测量部在每年5月底前调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第二十二条 矿井改扩建的井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灌入井下。 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4、漏水的沟渠或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记录(包括充填量、充填时间)及图纸资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煤层顶板水防治 第二十六条地质测量部要查明3#煤层上部各砂岩裂隙含水层、第四系松散层含水层的赋存情况,富水性、边界条件以及可能的补给水源、补给水量等,查清各个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清矿井范围内地质构造及其含水特征,掘进开采前对顶板及上部含水层的最大水量提出预测或估算,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以便指导生产。 第二十七条地质测量部要研究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岩性组合特征,采后冒落带发育高度与充水含水层在空间上的变化等。 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积极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层顶板富水性,有针对性对富水区进行探放水。对煤层上部含水量较大的含水层,采用向3#煤层顶板打探眼(或锚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导、排放、配备合理排水设备等措施。 第七章煤层底板水害防治 第二十九条生产技术部依据矿井防治水规划要求逐步实施各项防治水工程。 第三十条地质测量部负责指导采掘队组编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地质测量部采用地面三维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并采用地面瞬变电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的含水性及导水性。同时依据威胁程度,对查明的导水构造进行井下探放。 第三十二条地质测量部应采用直流电法等井下物探方法,查明施工地点四周构造及其富水情况。按规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离。对于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要制定详细的探、放、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采用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三十三条地质测量部牵头,积极开展矿井水文观测,逐步建立、完善矿井水文长观孔动态监测系统及井下水位、水压自动观测系统。 第三十四条 地质测量部在构造发育地段回采过程中要派人观测,有出水征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构造滞后突水。 第八章采空区积水防治 第三十五条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积水区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地质测量部要加强采掘过程中的老塘、废巷、盲硐等容易积水空间的测量、调查、登记、填绘等工作,并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准确圈出积水线,同时绘出探水(警戒)线。采掘工程进入探水线时必须超前探水。 第三十七条地质测量部牵头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八条地质测量部定期开展矿井防治水知识培训,尤其是班组长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岗的工人,教训后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牵头每月开展一次防治水会议及水患隐患排查活动,对所查问题进行“三定”处理,并限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四十条 地质测量部牵头每月进行1—2次防治水检查,检查内容见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灾害预防处理和计划》准备好各种抢险物资,派专人管理,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供应。矿井发生重大水害事故时,执行《矿井井下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二条考核与奖惩 1、防治水办公室每季对各相关单位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对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检查实行百分制,各小项不出现负分,低于85分不给予奖励。 3、每季度一检查一排名,排名按业务部室和井下区队分开进行,根据考核结果,每季度对井下部室及区队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见《矿井防治水管理考核办法》。 4、地测防治水费用专款专用,各类罚款建立专门台帐。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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